医院价格投诉管理制度范文
谁能帮助找一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啊
给你粘贴一份,供参考修改之用吧。
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一、 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监督机制。成立医院物价监督领导小组,由院长负总责,
并下设医院物价管理办公室。定期对收费科室进行监督检查。把价格管理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 完善价格公示制度。在候诊大厅及相关科室的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价格,
包括项目编码、名称、计价单位、实际执行收费依据,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疗耗材价格,并及时更新信息。
三、 建立患者费用清单查询制度,增加医疗费用透明度。每天向病人提供住院
费用一日清单。出院前对病人住院期间发生的每一笔费用进行复核,并免费提供住院总费用清单。门诊病人也要求提供费用名称、单价、金额等相关清单。
四、 建立医疗价格执行情况的自查制度及投诉处理制度。物价复核小组要每天
对各科室收费项目进行检查,禁止自立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每月提供书面报告。及时处理有关物价的咨询及信访、投诉事件。设立举报信箱,物价科对收费价格的投诉要及时回复意见。物价部门及各科室要接受患者的价格咨询和费用查询。
五、 明确收费管理职能,药剂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价,医用耗材加成率由
物价科审核,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申请执行,并将消耗品的发票等原始凭证做好记录保管工作。物价科不定期对药品、医用耗材进行价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对开展的新项目、新技术、新方法和使用新材料的收费,以及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需报医保物价科审核,由医保物价科汇同申报科室进行成本测算和拟定价格标准,再报市卫生局审定后方能执行。
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
2007年3月6日
医院投诉分析怎么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直接关系到客观、公正地处理医疗事故争议,还关系到改进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管理”。
国务院通过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已于2002年9月1日开始施行,它对医疗事故的处理较以前相比更为公开、公正、公平,但通过几个月的实践,笔者认为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处理,否则有可能使医疗事故的处理陷入以前的尴尴境界。 下面笔者主要结合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分析当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性质 《条例》规定:市级医学会或省辖县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省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 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
上述法规和规章是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依据,它们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定性为“鉴定结论是事故处理的依据,再次鉴定结论的效力高于首次鉴定结论”。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时不应受其约束。
理由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形式,须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审核认定证据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和权利,诉讼的本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都要求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虽然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作出了理由分析和结论,如不能使法官形成事实的内心确信,仍然不能据此认定事实。同时,鉴定是一种科学认识活动,认识的结果是否正确取决于人们对认识客体本质和规律的把握程度,而不是认识主体级别的高低和权威的大小,规定上级鉴定结论的效力优于下级鉴定结论是违反认识活动的科学规律的。
再次,《宪法》规定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任何个人、组织和团体不得干涉,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有决定性的影响,如果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人民法院不经审判人员的判断必须遵守,无异将审判权交给了医学会。因此,《条例》的规定超出了法律对法官的职责要求,人民法院不应受其约束。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效力 《条例》和《暂行办法》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经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组织原医学会重新鉴定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再次鉴定。 该规定使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法律效力不高、当事人的救济不完善,从而影响解决纠纷的效力和公正性,主要表现为:1、当事人鉴定只能先选择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进行鉴定,而受当地医疗资源的影响,排除了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老子给儿子鉴定”的嫌疑,但产生了“兄弟之间的鉴定”的嫌疑,影响了鉴定的公正性;2、再次鉴定的医学会鉴定不仅延长了解决纠纷的时间,而且仍然摆脱不了“老子给儿子或兄弟之间鉴定”(而且多了医学会间的老子或兄弟关系)的嫌疑;3、再次鉴定会增加当事人及医疗资源的浪费,我们完全有理由让专家们省出时间为更多的病人服务。
因此,笔者建议:1、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建立和技术鉴定的具体组织工作,人民法院负责专家鉴定组的组织和鉴定方案的实施,专家鉴定组和医学会的具体工作人员对人民法院负责;2、当事人可以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便民、经济、照顾患者意见等原则)选择医学会的专家库组成专家鉴定组,不受医学会级别、地域的限制;3、对于专家鉴定组作出的鉴定结论除法定可重新鉴定的外,不再组织重新鉴定,但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弥补有缺陷的鉴定结论。 三、鉴定过程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条例》和《暂行办法》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原则和鉴定过程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及各地医学会的具体操作中仍有些作法与法律规定和《条例》规定的原则有矛盾,主要表现在: 1、当事人对鉴定人员的回避权利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合法。
主要表现在:(1)决定回避的主体与法律规定相悖。《民事诉讼法》规定,对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决定,而《暂行办法》的规定及医学会的实际操作是由医学会作出决定;(2)提出回避的时间规定不完善。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鉴定人员的回避申请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而《暂行办法》只有在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提出的规定,且实际抽取的专家是谁当事人不知道,对于事后当事人知道回避情形的如何处理没有规定。 因此,。
医院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国家计划委员会、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文件nbsp;急nbsp;计价检〔2002〕2606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为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计委、卫生部、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全国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现将《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药品价格,省级及市(地)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应当在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正式执行前通过指定的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医疗机构进行价格公示。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与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具体实施办法,对社会提供服务的部队医疗机构也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价格公示。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实施价格公示工作的指导,使价格公示工作顺利推行。nbsp;国家计委卫生部nbsp;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nbsp;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一、为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提出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实行价格公示。三、本规定所称价格公示是指医疗机构对常用药品、医用材料和主要医疗服务的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一种方式。
公示的具体药品、医用材料品种及医疗服务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卫生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四、医疗机构对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情况,并应明示是否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
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还应公示其最高零售价格及实际销售价格。五、医疗机构对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价格等有关情况。
六、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号、政府指导价及实际执行价格等有关情况。七、医疗机构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可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方式实行价格公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对所提供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公示。
标价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测。八、实行价格公示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医疗机构应当在执行新价格前,及时调整公示内容。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价格公示的实际项目和价格进行收费。九、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者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情况的查询服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推行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十、对医疗机构不按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价格公示的,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应当同时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方便群众进行监督。十二、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nbsp;详细介绍:nbsp;总目录第一篇nbsp;医疗机构服务价格与收费基础第一章nbsp;市场经济与医疗服务市场分析第一节nbsp;市场的概念及其特征第二节nbsp;医疗服务市场的概念及特征第三节nbsp;医疗服务市场的影响因素第四节nbsp;医疗服务相关市场与医疗服务供给第五节nbsp;医疗服务资源需要量的预测和计算第六节nbsp;医疗服务费用分析第二章nbsp;医疗机构成本核算第一节nbsp;医疗机构成本核算发展简史第二节nbsp;医疗机构成本核算目的和意义第三节nbsp;医疗机构成本核算的任务和作用第四节nbsp;医疗机构成本核算的对象和方法第五节nbsp;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机构成本核算的特点第六节nbsp;医疗机构成。
法律规定价格欺诈如何投诉呢?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遭遇价格欺诈,可以通过拨打“12315”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方式向物价部门投诉。投诉时,需要提供被举报人违法违规的事实及有关证据。
所以,大家在消费时要注意保留证据材料,如发票、消费清单、收据、刷卡记录、银行汇款记录、网上交易支付成功的页面截屏等。如果投诉医院收费问题,还可一并提供病历相关部分的复印件;投诉商品明码标价问题,可用手机拍下现场照片,以证明标价情况。
谁有用户投诉方面的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条 目的为求迅速处理客户投诉案件,维护公司信誉,促进品质改善与售后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包括客户投诉表单编号原则,客户投诉调查处理、追踪改善、成品退货、处理期限 、处理权限及处理逾期反应等项目。 ■★第三条 适用时机凡对本公司**产品提出品质异常申诉时,依本施行办法之规定办理。
(如未造成损失,业务部或有关单位前往处理时,应填报《异常处理单》反应有关处理情况)。 第四条 处理程序客户投诉处理流程。
■★第五条 客户投诉分类客户投诉处理作业依投诉原因不同区分为:1.非品质异常投诉发生原因(指人为因素造成)。2.品质异常投诉发生原因。
■★第六条 处理部门(参见下表)项 目 投资调查及处理 成品退回处理 投诉改善及追踪 投诉反映 调查 责任归属判定 处理期限管理 检验 收料 改善 表提 出 改善项目拟定 改善项目确认 改善项目执行 改善 项目监督 主办部门 业务部 门 (品管部)制造部 生管组总经理室 生管组总经理室 品检科 仓储单位 生管组总经理室 制造部 生管组 总经理室 有关部门 生管组总经理室 第七条 处理分工:各部门投诉案件处理分工:1.业务部门(1)详查投诉产品之订单编号、料号、数量、交货日期、不良品数量。 (2)了解客户投诉要求及投诉理由。
(3)协助客户解决疑难或提供必要参考资料。(4)迅速传达处理结果。
2.品管部(1)负责投诉案件的调查、上报及责任人员的确定。(2)发生原因及处理、改善对策的检查、执行、跟踪、防止、追踪及改善成果的报告 。
(3)投诉品质量检验确认。3.总经理室生管组(1)投诉案件的登记,处理时效管制及逾期反映。
(2)投诉内容的审核、调查、上报。(3)投诉处理会议的联系。
(4)处理方式的确定及责任归属之判定。(5)投诉改善方案的提出、洽谈、执行成果的跟踪及效果确认。
(6)协助有关部门与客户接洽投诉调查及妥善处理。(7)将投诉处理中客户反映意见上报有关部门。
4.制造部门(1)针对投诉内容详细调查,并拟定处理对策及执行检查。(2)上报生产单位、生产人员及生产日期。
第八条 投诉处理表编号原则1.投诉处理编号原则。年度(**)月份(**)流水编号(**)。
2.编号周期以年度月份为原则。第九条 客户反应调查及处理1.业务部人员接到客户反映产品异常时,应即查明有关资料(订单编号、料号、交货日期、数量、不良品数量)、客户要求及交货金额等各项目,并即填具《客户诉怨处理表》连同异常样品与标签等,将有关资料经主管签注意见后送总经理室处理。
若客户要求退(换)货数量因客户尚在加工中而无法确定时,应于《客 户要求》注明:客户加工中未确定。 2.投诉案件若需要会验时,业务部门在未填制《客户诉怨 处理单》前,为满足客户需求及确保处理时效,业务人员应立即通知品管部(或制造部品保组)人员会同制造部门人员共同前往处理,若品管部人员无法及时前往时,由总经理指派有关人员前往处理,并于处理后向总经理报告。
3.为及时了解客户投诉内容及处理情况,由品管部或有关人员于调查处理后三天内提出报告呈总经理批示。4.总经理室生管组接到业务部门《客户诉怨处理表》后,即编列投诉编号并 登记于《客户诉怨案件登记追踪表》,送品管部追查分析原因及判定责任归属部门后,送生产单位分析异常原因及确定处理对策,并向经理室及研究开发部提出处理意见,再送回总经理室查核后送回业务部门拟定处理意见,依处理权限呈核再送回业务部依批示处理。
5.业务人员收到总经理室送回的《客户诉怨处理表》时,应立即向客户说 明、交涉,并将处理结果填入表中,呈主管核阅后送回总经理室。6.总经理室生管组接到业务部填具交涉结果的《客户诉怨处理表》后,应于一日内就业务部门及工厂的意见加以分析作成综合意见,分送业务部经理、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核决。
7.判定发生单位,若属本方品质问题应另拟定处理方式,并依据《投诉损失金额核算基准》及《投诉罚扣判定基准》拟定责任部门损失金额,个人惩处种类呈主管批示后,依罚扣标准办理,若涉及行政处分则依《投诉行政处理原则》办理。 8.经核签结案的《客户诉怨处理表》第一联由品管部存,第二联制造部门存,第三联送业务部门依批示办理,第四联送会计课存,第五联总经理室存。
9.《客户诉怨处理表》会决定的结论,若客户未能接受时,业务部门应再填一份新的《客户诉怨处理表》附原表一份呈报处理。10.总经理室生管组每月10日前汇总上月份投诉处理情况,填制《投诉案件统计表》,会同制造部、品管部、研究开发部及有关部门主管判定责任归属并检讨各投诉项目,改善对策及处理结果。
11.业务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向客户做任何处理答复、协议或承认,只应对《客户诉怨处理表》中批示事项以书信或电话转达客户(不得将《客户诉怨处理表》影印件送客户)。12.各部门对投诉处理决议有异议时,须以《签呈》专案呈报处理。
13.投诉内容若涉及其他公司或原物料供应商等责任时,由总经理室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处理。14.投诉不能成立时,业务员于接到《客户诉怨处理表》时,以规定收款期收回应收账款,如客户有异议时,再以《签呈》呈报上级。
服务质量投诉制度是怎样的?
服务是服务营销学的基础,而服务质量则是服务营销的核心。
无论是有形产品的生产企业还是服务业,服务质量都是企业在竞争中致胜的法宝。服务质量的内涵与有形产品质量的内涵有区别,消费者对服务质量的评价不仅要考虑服务的结果,而且要涉及服务的过程。
服务质量应被消费者所识别,消费者认可才是质量。服务质量的构成要素、形成过程、考核依据、评价标准均有其有别于有形产品的内涵。
服务质量是产品生产的服务或服务业满足规定或潜在要求(或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特性是用以区分不同类别的产品或服务的概念,如旅游有陶冶人的性情给人愉悦的特性,旅馆有给人提供休息、睡觉的特性。
特征则是用以区分同类服务中不同规格、档次、品味的概念。服务质量最表层的内涵应包括服务的安全性、适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等一般要求。
我想投诉医院找什么部门机关单位
卫生局。
据了解,卫生局在医院投诉上有着以下的相关职能:
1、负责对当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医疗服务项目开设、医疗新技术运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医疗卫生从业人员以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等实施许可准入和监督执法。依法动员、组织公民无偿献血,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安全。
2、负责制订或审定(审核、批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护理、医技及相关服务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并实施监督和管理。
3、依法管理医疗机构内部临床药事工作。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制订医疗卫生服务价格,负责监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
扩展资料
投诉医院的相关情况
根据《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如下:
1、第六条 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2、第七条 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3、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4、第十条 医院应当建立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卫生局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有哪些?
医疗纠纷投诉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投诉渠道 (一)医院投诉监督电话、医院电子邮箱,医院公众场所的意见投诉箱,各科室意见薄(本)。
(二)建立院总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接听电话、接待来访、受理投诉。 (三)医院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为综合接待受理、协调投诉科室,其它职能科室受理职权范围内的投诉。
二、受理投诉的部门和范围 (一)院办公室:受理行政事务与管理方面、职工劳动纪律方面的投诉; (二)党委办公室:受理医德医风方面、职工违规违纪方面的投诉。 (三)医务科:受理医疗质量、医疗纠纷方面的投诉; (四)护理部:受理护理质量、护理纠纷方面的投诉; (五)门诊部:受理门诊、体检等方面投诉; (六)审核科:受理医疗收费记账,医疗物价方面的投诉; (七)保卫科:受理医院安全方面的投诉; (八)总务科:受理后勤保障方面的投诉; (九)药剂科:受理设备管理、药品质量、价格及药事管理方面的投诉。
(十)感染管理科:受理院内感染方面的投诉。 (十一)各系统、各科室受理本系统和科室范围内的投诉。
(十二)其它应该受理的投诉问题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受理。 三、受理投诉条件 (一)投诉者必须是到我院治疗或工作关系过程中,因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患者和合法代理人。
(二)有明确的投诉者(对象),事实根据和具体要求。 (三)投诉者应有文字材料,或本人口诉由受理部门笔录后,投诉人签字盖章后作为投诉材料。
电话方式投诉的,投诉人应报出真实姓名、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受理科室应做好记录。投诉的匿名信件和电话,按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和中纪委对匿名信处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