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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学教师聘约合同范文

    教师的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聘任方):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现专业技术职务: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家庭通讯地址: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的规定,经学校授权,《_________》大学校长作为甲方与受聘人员(乙方)签订职位聘任合同书,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职位聘任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这里所说无固定期限是指国家法律,政策或学校规定的被聘任者退休之前的期限。

    乙方在受聘期内辞职,应提前6个月通过所在院系向学校递交辞呈。 第二条 工作任务与目标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被聘任在教授职位工作。

    如果院系发生变化,双方应该根据需要重新确认乙方工作的院系和职位。变动之后,乙方原来合同规定的待遇等内容原则上不应该改变。

    2.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书约定及甲方关于本职位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实现工作目标。 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教学安排,每学年完成研究生或本科生教学任务,总学时数达到200学时以上。

    4.乙方必须按质按量地完成教学任务,认真完成学院及教研室分配的教学工作,认真进行课程建设(如教材编写,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实验方法变革等)。 5.争取和主持科研项目,科技创新研究任务及目标 (1)乙方在考核期内,必须至少主持过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至少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的子课题;或主持1项横向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在_________元以上)。

    (2)乙方对主持的科研项目,应该认真负责,必须按照项目计划书的内容以及学院科研项目中后期管理的相关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 6.乙方在考核期内平均每学年必须有1篇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杂志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著(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作者单位为_________大学);或考核期内有1篇公开发表在SCI收录杂志(IF3.0以上)学术论著(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作者单位为_________大学)。

    7.乙方应该积极参加学院以及所在教研室的学科建设工作,协助完成相关的学科建设目标。 8.乙方应该完成学院以及教研室分配的与教学相关的工作以及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乙方权利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持,配合履行职位职责,要求甲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能力允许的前提下,为乙方提供教学和科研必要的工作条件。 乙方在本校每连续工作满五年,在学院允许的前提下,可享受6个月的学术假,职从事学术研究工作;学术假为有薪假期,乙方在享受学术假的学年,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减半;乙方要求享受学术假,需提前6个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乙方如主持重大科研项目,或参加重大课题研究工作并且在项目中负有较重要责任,在课题进行期间,可申请额外享受不超过二年的有薪学术假,在享受学术假期间,乙方教学工作量免于考核。 甲方必须为乙方申请项目提供必要的条件。

    甲方应该从人力、物力和时间上为乙方主持和完成项目提供便利。 第四条 乙方义务 乙方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教育事业,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恪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团结合作,爱护学生,关心集体,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乙方同意按照聘任期内甲方施行的《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的要求履行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方必须完成《_________医学院教师职务基本责任标准》中所要求完成的工作任务,并达到相应职务所规定的考核指标。

    同意履行本合同所承诺或约定的义务和职位职责。 乙方承诺,未经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并获甲方许可,不在校外兼任有报酬性的职业。

    第五条 工资和福利 1.在聘任期内,甲方应该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乙方的工作性质等支付工资给乙方。 2.除前款工资性劳动报酬外,乙方还可按学校规定领取校内津贴(含税金)。

    在学校津贴制度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上述津贴制度应同时变化。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减发或停发乙方基本工资,校内津贴和生活补贴,并视情形解除本合同: (1)当月事假,病假超过学校规定工作日; (2)出现旷工行为; (3)受党政纪律处分; (4)不能很好履行职位职责的,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4.乙方有权享受国家法律,_________省地方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各种社会福利待遇,包括保险,医疗等费用。

    甲方同时为乙方子女就学提供可能的方便。 5.甲方不提供住房。

    有关住房的待遇按学校现行政策执行。 6.公派出国(出境)按照学校教职工出国(出境)办法执行。

    出现本合同第七条所列举情况,被甲方解聘者,乙方不再享有甲方提供的上述权益。 第六条 聘任考核 1.甲方按照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定期对乙方履行职位职责状况进行考核。

    2.在聘任期内,乙方有义务每学年向甲方考评机构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或履行职位职责情况总结。 3.考核标准 (1)乙方同意按照学校《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以及《_________》中所列各项内容与指标进行考核。

    (2)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之约定。 4.乙方同意按照。

    聘约书的内容

    聘书的格式和写法聘书一般已按照书信格式印制好,中心内容由发文者填写即可。

    完整的聘书的格式一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一)标题

    聘书往往在正中写上“聘书”或“聘请书”字样,有的聘书也可以不写标题。已印制好的聘书标题常用烫金或大写的“聘书”或“聘请书”字样组成。

    (二)称谓

    聘请书上被聘者的姓名称呼可以在开头顶格写,然后再加冒号;也可以在正文中写明受聘人的姓名称呼。常见的印制好的聘书则大都在第一行空两格写“兹聘请**……”。

    (三)正文

    聘书的正文一般要求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首先,交待聘请的原因和请去所干的工作,或所要去担任的职务。

    其次,写明聘任期限。如“聘期两年”、“聘期自2000年2月20日至2005年2月20日”。

    再次,聘任待遇。聘任待遇可直接写在聘书之上,也可另附详尽的聘约或公函写明具体的待遇,这要视情况而定。

    另外,正文还要写上对被聘者的希望。这一点一般可以写在聘书上,但也可以不写,而通过其它的途径使受聘人切实明白自己的职责。

    (四)结尾

    聘书的结尾一般写上表示敬意和祝颂的结束用语。如“此致——敬礼”、“此聘”等。

    (五)落款

    落款要署上发文单位名称或单位领导的姓名、职务,并署上发文日期,同时要加盖公章。

    这个聘约合法么?有法律效力么?

    这个合同看似已经完备了,但是缺少住房公积金。如果对方是正规公立学校也无他虑了。

    这里给出以下两条意见:

    一,补课的课时算不算加班,加班费是什么标准。

    二,违约金规定过高,按我国合同法第114条对约定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所以你应该考虑这点。

    还有一点补充说明吧,这份合同对甲方的利益保护多余对乙方的利益保护。

    那里可以找到“教师聘用合同”范本?

    1教师聘用书

    甲方 ********学院*********院

    乙方

    一、 聘用期限

    聘用期自 200*年 * 月 * 日起至 200*年 * 月 * 日止。

    二、 工作内容

    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德能,甲方聘用乙方,乙方需做到:

    1、 热爱祖国,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

    2、 热爱教师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注意加强自身修养,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3、 严格遵守《南京艺术学院高等职业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组织好课堂教学,努力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推进教学改革;

    4、 严格维护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教风,不得出现学校颁布的《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5、 积极配合所在系、学科的领导和班主任,及时解决学生在学习和其它方面所出现的问题;

    三、 劳动报酬

    按照南京艺术学院人事处的统一规定,发放课时费用。

    四、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 甲方根据对乙方的资格认定,择课任聘,课程结束,将解除该聘用合同;

    2、 乙方如需中途终止合同,均应提前一周通知对方,方可;

    本聘用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高等职业教育学院 乙方:

    成人教育学院

    日期: 200* 年 * 月 * 日 日期: 200* 年 * 月 * 日

    2 兹聘请 *** 担任 *** 系 *** 专业 *** 课程教学任务,任期 * 年。

    您有义务遵守下列规定:

    1、外聘教师必须严格遵守《长沙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按照教师教学规范的有关要求组织教学。

    2、外聘教师由所在系部和教务处共同负责进行日常教学管理;外聘教师有权参与长沙大学教学评估,并享受评优待遇。

    3、外聘教师因事请假,必须在事前三天通知系部,系部应及时将情况反馈到教务处,以便及时调课和安排补课,特殊情况应该有电话通知有关系部或教务处,未经请假而未上课者,按《长沙大学教学事故处理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给予处理。

    4、外聘老师课堂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高,学校将适当提高课酬,相反,对于学生反映大,教学质量差的外聘教师,经教学委员会、督导委员会评定,情况属实者,学校给予解聘,从解聘之日起,停发课时酬金。

    学校应该如何与代课老师签合同或协议

    学校聘请代课教师协议

    甲方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教师资格证编号:

    家庭住址

    为解决学校师资不足的困难,经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聘任兼课教师达成如下一致意见,自愿签订本协议书并共同遵守。

    一、协议书的期限

    第一条 本协议书期限为1年。自年9月1日至年7月1日有效。

    二、工作岗位、工作量与工作形式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学校分配的教学工作。

    第三条 为不影响学校的教学工作,甲乙双方都必须遵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教师校工作量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按时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确保教学质量。

    三、工作条件与劳动保护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教学用品,确保乙方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甲方不负责提供往返学校的交通工具,也不负责乙方的交通费用及伙食费。

    四、代课报酬

    第八条 甲方应遵循多劳多得、按劳分配原则,对合同约定的工资按每月500元支付给乙方,每月初支付上月工资,合同期共计一年。

    五、福利待遇

    第九条 乙方在校工作期间享受学校为教师提供的同等的福利待遇。

    六、工作纪律、奖励与惩处

    第十条 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爱护甲方财产;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无故迟到、早退、缺课,甲方可依据本校的规章制度,给予批评教育,扣除误课的绩效工资;多次违纪者,解除聘用关系。

    乙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甲方可给予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二条 乙方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造成伤害者,解除聘用关系,并承担法律责任。

    七、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三条 本协议2009年7月1日起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严重违反甲方(学校)规章制度的;

    (2)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3)代课期间违法乱纪;

    (4)乙方不能胜任教学工作,学生满意率达不到60%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扣押有关证件等手段强迫从事教学工作的;

    (2)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签字)

    ______年月日

    居间合同范文怎么写?

    委托方:合同编号:居间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居间方受委托方委托,双方就委托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需具体约定所委托的是提供订约机会,还是媒介合同的成立,以及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第二条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与支付时间和方式第三条保密内容第四条违约责任第五条其他约定事项委托方:居间方:单位(人)名称或个人姓名:单位(人)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电报挂号:电报挂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教育法规定政府与教师的关系有哪些

    《教师法》提出,我国将逐步实施教师聘任制。实施这项制度是一个长期缓进的过程,有赖于相应人事制度的配套改革。如何从法律上保证这种制度的实施,实现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与教师之间新型关系的转换,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一、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长期以来,我国教师管理制度实行任命制,学校作为教育行政机关的附属物,教师和学校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与此同时,教师按公务员对待,享有公务员享有的一般权利,并履行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一般义务。实行教师聘任制,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以共同的意愿为前提,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形成双向选择、各具相应权责的合同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机关与其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之间结成的一种以行政权力为其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有两大特点:(1)其成立上的法定性,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它不是由当事人的意识表示为设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律关系任何一方都无权决定其权利和义务。(2)其权利和义务关系上的不对等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一方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相对人一方只履行义务,不享受权利。而合同法律关系作为关系产生上的意思自治的特点。合同法律关系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是由法律主体的法律行为设定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取决于法律双方主体的约定。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约束较少。(3)此类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多数情况下是对等的。而实行教师聘任制,就是学校与教师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签订聘约合同,借助于教育法规来明确学校内部各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各教育主体的地位和作用等。

    二、教师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法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职责。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的权利可归结为福利待遇权;职业自由权,即享有管教学生、处置教学的自由、民主参与学校管理权;自身发展权。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而必须承担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由法律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在教师任命制下,教师的义务多于权利,教师是学校的管理对象,并非管理的主体。而在聘任制下,教师的权利应当更加广泛:(1)建议权,即教师有权对于教学及行政事项提供革新意见。并通过校务会议、教务会议、辅导会议等来实现。(2)报酬权,即教师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抚恤、保险等权益及保障。(3)进修权,即教师有权参加在职进修、研究及学校交流活动。(4)结社权,即老师有权参加教师组织并参与其他依法令规定所举办的活动。(5)申诉权,即教师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有关其个人的措施,认为违法或不当、损害其权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诉。(6)专业自主权,即教师教学及对学生辅导,依法令及学校章则享有专业自主权。(7)拒绝权,即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教师可拒绝参与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所指派与教学无关的工作或活动。(8)其他依法应享有之权。[1]

    实施教师聘任制,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当程度的对等性。教师行使权利的同时,履行一系列义务,诸如遵守聘约的义务、依法辅导学生的义务、维护学生隐私权的义务等。我国《教师法》虽然已颁布实行,但其对教师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尚无明确的实施细则来保证。实施教师聘任制,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有待于详细而规范的法律行为落实。学校管理机构与教师之间的权利

    我国法律对教师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编辑本段]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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