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范文
交通安全违法处理通知书
1108,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第3种行为、第90条,记1分,罚款100元,扣车。
1109,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第4种行为、第90条,记1分,罚款50元,扣车。
代码1108和1109的违法行为责任在你。你没有尽到查验义务。如果现场查到的是你,那你的驾驶证就要记2分,罚款150元。将影响你的驾驶证。
如果车主没有购买机动车交强险还要被处罚款。依据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交通事故书面报告怎么写
一、办理程序 向 112 指挥中心报警, 112 指挥中心接警后,通知值班民警 → 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初步了解案情 → 是否道路交通事故 → 立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 作出事故认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 → 宣布责任认定,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调解或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 是否共同申请调解 → 组织调解 → 调解达成协议,制作《损害赔偿调解书》 → 根据违法事实作出处罚。
二、提交的资料 1 、持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有效期限内的商业保险单据。 2 、开具工资证明、户籍证明、诊断证明、药费单据、车物损失证明。
3 、亡人事故,在公安交通部门领取死亡尸体处理通知书后,提供:⑴死亡注销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⑵死者家庭成员户籍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不服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六、交通事故的赔偿 当事人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协商,也可以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当时人不同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达不成一直意见的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收到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后怎么处理
一、收到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后怎么办 收到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后先与交警部门联系核实情况,如属实,应认真对待,按通知要求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1.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3.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5.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交通事故起诉书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男,汉族,1965年12月24日生,住址:重庆市合川市官渡镇铺坝村**组**号,身份证号:5102261965122470** ** 被告一:李**(肇事车粤YRL2**号车司机),男,汉族,19**年5月19日,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石江禄兴村储贤巷**号,身份证号: 被告二:李**(肇事车粤YRL282号车注册登记人),成人,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石江禄兴村储贤巷**号,身份证号:4406821986112225**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 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经委大厦一、六两层楼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81938.03元;(详见赔偿明细清单) 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6月23日14时20分,原告张**驾驶粤J525**号摩托车沿南海区九江镇沙龙路由西樵往龙江方向行驶,行至沙龙路青平路口时与从右侧路口驶出由被告一李胜雄驾驶的粤YRL2**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经查:肇事车辆粤YRL2**号车在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张**被送往佛山中医院救治。
诊断为: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于 2011年7月14日出院,共计住院22天。
经与医生沟通,原告张华富伤情存在后遗症的风险,原告保留后遗症后续治疗费的请求权。医嘱:1、全休一个月,2、住院期间陪人一名,3、门诊复诊。
待病情稳定后,经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张华富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8000元。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详情见附件《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明细清单》。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张**交通事故赔偿明细清单》一、医疗费:40339.52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22天=1100元 三、营养费:1000元 四、后续治疗费:8000元 五、护理费:50元/天*22天=1100元; 六、误工费:1100元/30天*268天=9826.67元 七、交通费:1000元 八、残疾赔偿金及残疾鉴定费 49095.6 元 ①23897.80(根据你当地标准)*20*10%=47795.6元 ②鉴定费:1300元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十、医疗用品167元 十一、车辆拖车看管维修费529元 一至四项共计50439.52元,交强险先行赔付10000元,剩下40439.52元按责任划分,及被告赔付40439.52*50%=20219.76元(按同等责任请求);五至十一项共计69718.27元,其中被告已赔付18000元 原告应得赔偿款项,合计:10000+20219.76+69718.27-18000=81938.03元。
交通事故申请调解书样本
一、办理程序 向 112 指挥中心报警, 112 指挥中心接警后,通知值班民警 → 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初步了解案情 → 是否道路交通事故 → 立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 作出事故认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 → 宣布责任认定,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调解或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 是否共同申请调解 → 组织调解 → 调解达成协议,制作《损害赔偿调解书》 → 根据违法事实作出处罚。
二、提交的资料 1 、持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有效期限内的商业保险单据。 2 、开具工资证明、户籍证明、诊断证明、药费单据、车物损失证明。
3 、亡人事故,在公安交通部门领取死亡尸体处理通知书后,提供:⑴死亡注销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⑵死者家庭成员户籍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不服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六、交通事故的赔偿 当事人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协商,也可以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当时人不同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达不成一直意见的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