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判决书范文
判缓刑后多久拿判决书?
一般是5日内,具体时间法官会通知的!1、拿到缓刑判决书后,依法是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回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道。
2、但各地区规定不一样。上海的规定是,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社区矫正机关报道。
例:11月1日拿到判决书,十天上诉期过了,11月12日判决生效,也就是说需要在11月13日至11月22日内到矫正机关报道。 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率的,不能立即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
”即法院宣告缓刑以后,必须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法院决定后,应无条件的办理释放手续,发给释放证明。
最迟当日24时之前,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就可以离开羁押场所回家了。
撤销缓刑刑事判决书如何表述(案例)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的刑罚。
如何在审判新罪或漏罪的刑事中对撤销缓刑进行表述,司法实践中做法并不统一。仅笔者所知的表述方式有以下五种(以下判决书内容均来自网络笔者注): 1、撤销嵩明县人民法院(2005)嵩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吕云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宣告缓刑三年的决定(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昆刑抗字第08号); 2、撤销长垣县人民法院(2003)长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李红朝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长刑初字27号); 3、撤销(2005)许魏刑初字24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黄春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太刑初字第49号); 4、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06)三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即对被告人刘高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考验期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二中少刑终字第00996号); 5、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刑初字第105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亮所宣告的缓刑,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7) 佛刑一初字第17号)。
上述五种不同表述方式说明广大刑事法官对《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中的撤销缓刑一语在理解上还存在很大的分歧,这种分歧从本质上讲只有一点,即应以何种方式来撤销缓刑,是采取撤销缓刑判决书中与缓刑相关的判决主文的方式,还是采取撤销缓刑本身的方式?前四种表述主式选择了前者,使执行缓刑失去了判决依据,缓刑被当然撤销;第五种表述方式则选择了后者,直接撤销了缓刑本身,但缓刑判决主文中的缓刑部分依然被保留着。 笔者认为,上述五种表述方式中,第五种最科学,最严谨,最符合刑法原理,最能体现立法本意。
其一,对《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中的撤销缓刑一语进行文义分析可知,撤销缓刑一语是个非常简单的动宾结构,撤销是谓语,是动作,缓刑是宾语,是动作作用的对象。该动宾结构准确无误地表明撤销的对象是缓刑,而不应是缓刑考验期、缓刑部分、缓刑执行部分、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决定等缓刑判决主文中的部分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予以撤销;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宣告缓刑、假释的,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对原审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撤销后,应当通知原宣告缓刑、假释的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
该条规定是对《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细化,将撤销缓刑表述为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予以撤销、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延续了《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表述方式,进一步说明应当被撤销的是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本身,而不是原判决中与缓刑相关的判决主文部分。 其二,在我国,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既判力,一旦生效,除非经法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不得被全部或部分撤销。
而审理新罪或漏罪的审判程序是第一审程序,并不是对缓刑判决中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再次审理,既然不是审判监督程序,当然也就无权撤销缓刑判决的一部或全部。《刑法》第七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表述,正是为了避免使人产生审理新罪或漏罪的合议庭或法官可以不经审判监督程序直接撤销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误解,以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
对于第一点质疑:笔者认为,缓刑是有期徒刑和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它是指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个考验期暂缓执行所判刑罚,如果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即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撤销缓刑是对刑罚执行方式的变更,是独立于定罪量刑问题的刑罚执行问题,可以在不改变原判决的情况下单独作出。
类似的情形比如,对犯罪分子予以减刑、假释时无须改变原判决主文中确定的刑期,而应由人民法院作出独立的减刑、假释裁定。 对于第二点质疑,笔者认为,仅变更缓刑判决书所确定刑罚的执行方式并不会影响判决书体系和内容的完整性,也不会损及生效裁判的执行效力。
因为缓刑判决所确定的刑罚本身具有选择性,即在缓刑未被撤销时暂缓执行所判刑罚,一旦缓刑被撤销。
缓刑法院判决书会给单位吗?
被判缓刑,法庭判决后可以通知被告人所在单位。
对于被判刑的,在判决生效后,判决书是否应该送达被告人所在单位,在法律上没有硬性规定,可以送达,但也有可能不送达所在单位,而向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 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
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 判刑的罪犯宣告缓刑是刑罚执行的一种特殊制度。
按照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部门理解的不同和衔接上的疏漏,使得这一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缓刑解除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熊XX,男,汉族,1965年3月14日出生,丰都县人,原丰都县董家镇村建环保监督管理站站长,住丰都县董家镇村建环保监督管理站职工宿舍楼。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丰都县董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丰都县董家镇场上。 法定代表人:唐 明,镇长。联系电话:70695943. 申请请求:请求丰都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撤销董家府发【2009】99号通知,并恢复申请的工作。 事实和理由:1996年6月申请人被丰都县人事局招聘为事业单位的干部,工资和人事档案都属于丰都县人事局管理,并多年任丰都县董家镇村建环保监督管理站站长。2009年申请人一时糊涂,因贪污1万多元,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并没有收监执行。2009年8月2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被判处缓刑为由,将申请人解除了聘用合同。申请人对此不服,因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第34条第八项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而申请人并未被收监执行,故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是错误的。根据我国《人事处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特申请仲裁,请求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此丰都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附:1、董家府发【2009】99号文件; 2、(2009)丰法刑初字第93号
刑事判决书; 3、(2009)渝三中法刑终字第129
号刑事判决书。 申请人:熊XX 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
缓刑悔改书怎样写?
缓刑悔过书(以交通肇事为例)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是本案的被告人,因为交通肇事罪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天站在这里接受庄严的、公正的法庭的审判,在此我真诚地悔过如下:自从年月日案发后,并被刑事拘留,羁押在看守所,我就非常后悔自己所做的事,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对公安机关的讯问就如实供述,我都一直在反思我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回想起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通过对《刑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使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于我平时忽视了对法律规定的学习,因为不懂法,没有遵守交通法规,而触犯了国家的法律,以致造成社会危害,我已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在此我真诚悔过。
今天交上悔过书,希望法庭予以考虑。总之,由于本案,我已经认识到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以后我要更加认真地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并保证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做一个懂法、守法、用法的公民。
恳请法庭对我宽大处理。 悔过人: 时间: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应当宣告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如何对缓刑进行考察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因为缓刑犯不予关押而在社会上,有工作的要回自己的工作单位继续工作或者回到农村参加生产劳动,基层组织如街道、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或者其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管理好缓刑犯,包括对他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他们好好改造。
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考察,要依照本法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内容予以考察。 考察时应当听取犯罪分子的汇报,并向有关单位、基层组织或者群众了解犯罪分子的表现,对其进行教育。
考察实际上也是一种严格的管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经公安机关予以考察后,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没有发现判决前有漏罪的,以及没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应当向犯罪分子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公开予以宣告。 综上所述,争取缓刑,心态要端正,取决于改造的程度;如果抱着正确的心态去积极改造,那么缓刑是迟早的事。
如果抱着为缓刑耳环性的心态,那很危险的,对己不利。因此,还是需要用真诚来打动别人。
被判缓刑之后的要写的决心书范文,十分急
我因犯xx罪于x年x月x日被xx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x年,并处罚款xx万元,缓刑x年六个月.在这x个月的缓刑期间里,我居住在xx县xx居委会xx社区,主要从事xx工作以及做些力所能及的家务事,帮助社区做了部份绿化浇水剪花等公益事务,于xx月xx日还参加xx社区组织的文体活动,在这x个月的改造期间没有做出违法违纪事情.我还认真回想自已之前的所做所为,觉的自已之因为犯法,是缺少学习,对公益事业不够积极,个人私心杂念太大,法律意识淡漠,忽视个人世界观改造,我现在很珍惜自已原来的工作岗位,如果能有回头工作的机会,我一定会真正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一切工作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多做公益,多做善事,我认为法律对我的判决是公平的,我在缓刑改造期间一定会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争取早日取得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