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物业公司要求赔偿范文
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关系是通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
物业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为小区楼房与相关场所、设施提供维修、养护、管理、保安等方 面的服务,业主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 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 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合同法》还规 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 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于一般情况下,业主与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不会就业主家中财产失窃的赔偿责任作出明确约定。
因此,只要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不存在失职 情形,业主家中财产失窃,并不能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有明显的失职情 形,并且这种失职与业主家中被盗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则物业公司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除了约定一般的管理服务事项外,又特别明确约定一旦出现盗窃 等事件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损害,由物业公司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业主则可以依据具体的约定 进行处理。本案中,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的保安在业主家中被盗时,不闻不问,显然具有过错。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保安职务行为中的过错负责,对樊先生负一定程度的赔偿责任。丝乱《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聘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物业公司要赔偿吗?
第一,小区有偿停车不符合保管合同的实质要件。
如前所述,保管合同要求托管人实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并且在领取保管物之前事先通知保管人。从小区车辆停放的合同形式来看,业主通过每月向物业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停车费用,将车辆停放在小区指定位置,表面上物业公司似乎已实际管理车辆,但实际上,车辆管理权还是由车主本人掌控,车辆的占有并没有实际发生转移,车主仍可随时使用车辆,并不需要事先通知物业公司。
上述特征与保管合同的构成要件大相径庭。 第二,从物业公司设立的目的来看,小区全体业主为了能够获得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委托物业公司对其所在的小区进行管理,提供服务。
物业公司履行职能是基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委托,目的是为了维护好全体业主或大多数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此,维护好小区居民的财产安全是物业公司的一项重要职责,但物业公司是否负有绝对的安全和保管义务?这无疑是不现实的,事实上也不可能做到。
物业公司对小区应尽的基本安全义务,包括安排保安对小区进行连续巡逻,安置必要的小区周边监视装置,实行门卫登记制度等。 除此之外,除非物业合同中有特别规定或者是物业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和故意,否则,物业公司在已尽到基本安保义务的情况下不再承担责任。
第三,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分析,等价有偿是民事活动的一般准则。物业公司作为盈利性的机构,自身要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
此时,经济利益的获取,表现为物业公司通过提供优质、良好的物业服务,来赢得大多数业主的认可,从而获取一定数额的物业管理费用。反过来,一定数额的物业管理费用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物业公司的服务手段和服务质量。
从小区停车费缴纳的数额来看,通常是车主每月缴纳数十到数百元不等的费用,该费用相对车辆的价值而言,自然微不足道。 当物业公司在已尽到基本管理义务的情况下,再就车辆的价值进行赔偿,显然有失公平。
另外,就停车费的性质而言,小区的资源归全体业主所有,车辆地面固定停放位置属小区全体业主所有,除对停车费有特别约定以外,停车费应纳入物业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所有,以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也就是说业主的停车费仍然是归业主所有,停车费并非保管费。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业主的代理人,小区车位的划定与使用实际上是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保障小区内空间的合理使用。
窃贼入室 小区物业有多少责任啊
在小区里,业主的东西被盗,物管是否要赔偿?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在此之前,成都曾有多起业主被盗起诉物管的案例,但均以业主败诉告终。近日,成都市民梁小姐被盗起诉物管,法院判决结果为:物管公司补偿1270元误工费和承担70元的诉讼费。
【案例】:业主被盗,物管不赔?
2008年5月20日早上,住在川大河畔小区的梁小姐起床后发现自己放在房间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窗户已经被损坏。“昨晚遭小偷了。”梁小姐立即报警,并通知了为小区服务的成都儒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在查看物业公司19日晚间的值班记录时发现,有红外报警响过,但疑为树叶未加重视。而从小区监控录像中看到,在近半小时时间里,小偷在小区里进进出出,保安超过2小时未巡逻。遗憾的是,没有录像拍到小偷把笔记本电脑拿出小区的画面。
之后,梁小姐起诉了成都儒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由于物业公司的过失,造成业主经济损失,应该进行经济赔偿。但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梁小姐意想不到:被盗事实存在,物管公司存在一定过失,但被盗者无法对其损失事实进行举证,因此不予赔偿。物业公司向被盗者补偿1270元的误工费,并承担70元的诉讼费。
业主被盗,物业管理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以案说法】:
举证是最大难题
难题一:责任举证
“物业管理公司保证区内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其基本的义务。虽然目前的法律中对物业管理公司在业主财物被盗后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如果能证明物管公司存在过失,物管公司就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冯荣表示。
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非合同权利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而行为人须就所生损害负担责任的行为”。由于物业管理公司的过失,侵害了业主的财产权,因此,尽管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业主可以以“侵权责任”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不过作为民事赔偿案件,法院在判决时会要被盗者对被盗损失进行举证,这是非常困难的,因为自己的财产只有自己才清楚,这也就是此类案件业主败诉的主要原因。”冯荣说。
“小区被盗,物管是否有赔偿责任,这个问题在业界争论很大。其实当业主财产受到第三方侵害后,要分析其被盗原因,判定物管公司在被盗事件中有无责任。”成都市吾豪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马聪告诉记者,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所有的服务都是建立在物业所有人所提供的硬件设施上。
虽然《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马聪却认为:“赔不赔偿,赔多少,还要看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是如何约定的,物管公司要全面履行兑现合同中的义务。如果合同中要求有红外线报警系统,录像监控室24小时值班、每2小时巡逻,在工作完成后,要有工作痕迹(工作记录),并签上名字。那在此案件中,物管公司存在一定过失,应当负一定责任。”
难题二:《合同》约定
如何避免业主被盗而得不到相应赔偿?马聪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业主在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最好写明双方权责,有约定,事发后才可以按合同约定中的规定处理。如:发现因物管公司管理或执勤上的过失,导致盗窃事件的发生,物管公司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诸如此类的约定,双方按照约定责权赔偿就一目了然。”
其实,不管是业主还是物管公司其实都不愿意发生被盗事件。“有些盗窃真的难防,只能加强小区安全系统建设和保安巡逻等方面来保证小区的安全。如果一旦发生被盗事件,物管公司应该和业主进行一个良好的沟通,追究谁的责任都不是首要的,及时解决矛盾才是关键,对于业主提出的经济损失,出于人道主义可以进行一定金额的补偿。”马聪的观点也许是目前发生被盗事件后解决业主与物管之间纠纷的有效办法。
业主车辆在小区内受损,物业公司要赔吗?
业主车辆在小区受到损坏的,需要区分情况进行处理:能查找到损坏人的,由损坏人负责赔偿。不能查找到损坏人的情况下,物业管理有过错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业主车辆停放不规范或者对损坏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自己承担一定的责任,相应减轻物业的管理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
1.物业管理的职责就是依照业主协会与物业管理的合同约定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维护小区社会治安,保护小区人身财产安全。
2.《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还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3.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需要对小区进出口陌生人登记记录、监控录像等进行查证,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举不出证据来,则由小区保安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门卫保安是物业管理招聘人员,玩忽职守,粗心大意,也是物业管理的领导和管理不严,所以,首先应当由物业管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首先你应当与物业管理协商要求赔偿,协商不成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裁定物业管理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