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反驳范文
求一篇法律有情的辩论稿
你题目搞错了把,准确的说,是司法或执法无情,因为必须依法办事,不能讲一点人情,否则就是枉法.而法律本身非但无情,而且是大大有情,因为法律若不符合人情天理,迟早会自取灭亡,比如说父母要抚养子女,子女要赡养父母,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环境立法必须符合自然规律等等,难道不是天理吗?又比如说不满18周岁不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一般要照顾困难一方,进行民事诉讼时,有特殊困难的可以免交诉讼费,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将其辞退,自首立功可以从轻处罚等等,这就是人情了,在执法司法中的宽大,并非是实行人有情,而是法律本身有情,实行人只是将其付诸实施而已.法律不合人情,违背人的天性的,美国曾颁布禁酒法,最后被迫废止,法律不合天理的,利用严刑酷罚进行统治而灭亡的朝代数不胜数.
所以,立法要充分考虑社会环境现实,这是有情的所在,而一旦制定下来,就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着是无情的表现.
如果你的辩论题是法律无情/法律有情,如果你的对手是按照我的思路来写,你可有些难反驳了,所以要掌握技巧,在辩论中将法律无情的概念偷换成执法无情,就好办了,这样绝对是你站在有理的一方,因为现在法治喊的这么响,假如执法有情,不就是徇私枉法了吗?不过,对方我想不大可能想到,因为法律无情是一般人的理解,只有法律专业的,才能有法律有情的正确认识.
我只提供你一个思路,不要懒,还是自己写吧,别人写的你不能深入了解,辩论时也发挥不好,甚至自己的发言与别人的稿子自相矛盾.
法律的驳论文怎么写??
可能有人会说,这种旨在为假设与试错争得相应地位的见解有些固执己见,法学是实用的学问,用不着这么抽象和深奥。
我们不同意这种浅薄的见解,法律不仅只有应用的技术属性,而且还有自己的目的追求和终极关怀,法学的发展最终要取决于法律思维的深化与提高。诚如爱因斯坦所说,在科学研究方面,发现与提出问题往往比解决问题更困难。
在当今中国的法律实践中,我们注意到了假设与试错的缺失已经造成了理论与实践的巨大脱节,我们在用纯粹"拿来"的理论,在没有经过我们的大胆"假设"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认真"反驳",硬性地套在中国上时,这种"无思想"的习惯已多少"套牢"了我们的思维,以至于我们很难看到中国的法理学发展有了前进的步伐,知识在试错中有了增量的成分。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提出要重视这个问题。
因为现在的情形是,制度不能依靠自身的理论去形成,而主要参照于外来的制度,结果总有几分淮橘成枳的无奈。所以,我们要反思一下,我们的假说是在什么层面上形成的?我们接受的理论基调是什么?我们的思想实验如何进行?试错又该从何开始?是制度的试错在先还是思想的试错在先?理论应该跑到一个怎样的前端?西化的思维似乎真的可行否?这些问题,是真问题,更是大难题! 已经有学者指出我们用实用主义过浓的方式来进行现今的法学研究,[51]这样的指斥有一定道理,之所以有道理,是因为我们现在所进行的研究和得出的理论,其本身并不真的实用,它很难通向实践。
比如目前中国学者非常注重乡土中的习惯法与民间法问题研究,试图从民间法与习惯法的实证分析中找出本土的法理资源,[52]尽管这其间的寻找手段各异,但实际上都还是一种假设,也就是以一种假设的前提出发来研究具体的案例,真正切合中国实际的理论尚未形成。既然大胆的猜想尚未形成,对其进行反驳也就没有真正落实在一个基点上,所以,在中国目前的法学研究中,必须培植和挖掘猜想与反驳意识。
前文已经提及到了"前有",事实上,除了"前有",还应该有一个"前设",也就是一个"先前的设定" [53],有了先前的设定,我们方可用一定的眼光去观察、收集然后再解释有关的社会情况。我们知道,观察的事物是可以收集起来的,而观察本身则是无法收集的[54],所以,假设的前提并非理论的缺点,而恰恰是理论的优点。
目前的关键问题是,我们还在奢想理论来源于现实经验的归纳,或者在进行猜想时就自认为自己的前提是毋庸置疑的,这样的方法实际上是排除了试错的可能,如果一个理论不能试错,那它亟不是成了信念和教条。 当然,必须指出:"思想实验中的试错"绝不是一种放之四海皆为准的法学研究方法。
思想实验中的试错强调理论的相对性和环境的变迁,并不是任何思想都可以天马行空、任意臆想的。否则,我们除贡献了几个爱思想的疯子,增添一些思想上的混乱外,并无好处。
思想实验要受到各个方面条件的制约,比如在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上,其后的思想家们就是根据时代的发展在逐渐修正和批判着前人出错的地方,这种方法论与认识论上的进步,其实质不是有意捣乱,而是要推动理论本身的发展,这种过程,不是玩弄文字游戏,而是在进行反向思维与正面纠偏。所以,思想实验在试错中的发展还有一点进化论的意蕴,但不是一种决定论的模式,它只是强调了一种可错性的存在。
还 谈到这里,我们似乎只是研究了理论的可错性,而没有解决一个真正的法律问题,但理解这种存在的本身其实就是一个大问题。如果我们的研究还在迷信依靠一种纯粹的教条去解决社会中的所有问题,将一种依赖于信仰和说教的理论运用到法律研究的各个层面,否认试错中的发展,那只会是一种悲哀;如果我们还仅仅只知道理论来源于现实又反作用于现实,而藐视思想实验的作用,那更是荒唐可笑,因为谁能说得清,"现实"究竟是怎样一个"现实"呢?只有意识到了思想实验的重要,我们可以放弃一些不必要的"坚持",使法理本身可以以一种进化论的方式发展,经验告诉我们,要深入认识世界,就必须打破感性经验和具体事物的局限,充分利用我们的理性思维进行大胆的猜想与反驳,尤其是涉及到法理学的深层次问题,单凭简单的摆事实是不够的,尽管我们深信实践是检验真理饿唯一标准,相信事实胜于雄辩,但要在理论上彻底征服对方,除了事实外,还必须依靠思想和理论思维的武器。
故而,思想实验中的试错,可以说既是一种方法,也是一种态度,这种态度就是要给理论一个充分发展的空间,给思想解放插上一个可以腾飞的翅膀。当然,问题总是层出不穷的,比如,在法学的研究中,是假设推动了理论的发展,还是方法、论证推动了理论的发展?在试错的过程中,是假设在起作用,还是方法与论证在起作用?思想实验停留在形而上层面,试错则大多是在形而下层面,这种结合会不会是一种简单的嫁接,试错是通过怎样的方式,这些都是一个又一个的悬疑,我们所能做的,难道只是感受?。
法律有情如何反驳
感觉自己的表达不是很清楚,希望能给你提供一些思路,带来一些灵感我小小的观点:直接承认法有一点情(这是公理,没啥反驳的),辩题的意思应该是法律有大情,不可以滥情(争取把辩题的范围划小)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因此谁也不能说法律没情。
但是,我们得透过现象看本质,法律有情只是表象,它最实质、最主要的功能还是具有强制性的社会底线功能。(还可以围绕着法的强制性和严肃性还有惩罚性来说)可以举“法防着情”的例子:司法人员回避制度(诉讼法基本之一),法官的自由裁量也必须是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进行(你可以有点情,但不可以滥情)。
我们的反驳观点有法律依据吗?具体依据是什么?
我有个朋友去年买房,和房开商签约时,有一个口头协议,当时合同上规定应缴足整个购房款的95%,但算出来是应缴108300元,但我的朋友说了一句,先缴纳108000元,剩下的300元到取得房产证时连同余下的5%购房款一次交清。
当时房开商也同意我朋友的这种缴款方式,并且也出具了总共108000元的收据。 只是没有书面的协议。
但事后房开商不承认有这个事实。说我朋友违约。
并向仲裁委提取仲裁。这是我朋友违约吗?我们提出反驳的依据是,“既然你不同意这种缴款方式,但交款时为何不拒收,而且收了款,还出具收据。
这说明你是同意了的。并且已达成了口头协议,”即你是默认或认可我朋友的交款方式,”我朋友不存在违约。
---------------------------------- 1、“有一个口头协议,当时合同上规定应缴足整个购房款的95%,但算出来是应缴108300元,”这个事实你们能否证明? 2、如果能够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仅仅是300元,算不上什么违约,你们的抗辩理由是可以成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