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赠与起诉状范文
第三人怎样撤销其他人的合同起诉状
1、有效合同的第三人可以主张撤销。
2、这种情况很少。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只有《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法院对这类案件规定的案由是: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所谓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4、出现这种撤销情况,包括债务人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或者免除他人的债务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情况下属于恶意串通,或者财产价值与市场价值悬殊较大等。
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状及委托书怎么写
起诉状专业性强,建议咨询律师后委托律师代书。本人起诉,不需要委托书。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
起诉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指控被告的书状。
起诉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公民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和联系方式,法人写明法人全称、住所地、法人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职务、地址,律师则写明所在律师事务所即可;
(2)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
(3)有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
(5)当事人签名盖章和签署的日期。
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状第三人指的是谁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赠与合同的撤销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
您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合同的撤销收到以下三点的限制: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因此,赠与人的撤销行为不受是否损害第三人的利益限制,若赠与人的撤销行为损害到第三人利益,那么第三人可以通过财产损害赔偿之诉要求赠与人赔偿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夫妻另一方是否有撤销一方对第三人的赠与?
夫妻一方给第三人的财产,另外一方是否可以要回来?对这个问题要进行深入分析,不能简单说可以要回来或者不可以。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储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从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实行夫妻财产法定共有制度,即在夫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度。
作为例外的情况即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有特别约定的,按照夫妻双方约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约定优先适用于婚姻法的规定。
因此在回答夫妻一方给第三人的财产,另一方是否有权要回来这个问题时,首先应该明确夫妻一方给第三人的财产是属于其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属于其个人财产,罗律师个人认为夫妻另外一方无权请求返还。
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夫妻另一方有权主张要求返还。夫妻一方给第三人财产的行为的性质应该是赠与的性质。
如果夫妻没有约定财产制度的情况下,法律认可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 既然是共同共有,夫妻一方无权擅自将共同共有的财产赠与给他人的行为应属于无效法律行为。
夫妻另外一方主张撤销赠与追回夫妻共同财产,应有权对赠与的全部财产主张撤销权,而不是对部分财产。因此第三人也不能以只需要返回赠与财产的一半进行抗辩。
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状第三人指的是谁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除规定了和《民法通则》相同的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外,还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纳入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规定的这些撤销权是指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当事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当事人请求法院对这些民事行为所作出的撤销。申请撤销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而我们本节中所称的撤销权是指本人即债权人要求撤销的是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在这种撤销权案件中,存在三方当事人。这两种撤销权绝对不能混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