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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范文!

    受理举报案件登记表

    单位: 编号:

    举报人 姓名 男

    女 岁 工作

    单位 住址 举报时间

    举报方式

    或 单 位

    被举报人 姓名 男

    女 岁 住址

    单位 电话

    内容摘要

    监 察 员

    意 见

    监察机构领导意见

    备 注

    填表人: 年 月 日下附word下载地址

    http://yaga.xmg04.host.35.com/upfiles/09122944596.doc祝你好运

    报案材料怎么写

    一、开头,填写某机关管辖权的主办案件机关的名称。

    二、基本内容 1、自我介绍。 2、你所报案件的基本内容。

    3、基本内容的最后一段要写上如下内容: 以上本人(本公司)提供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结尾 写明报案人姓名(签名,捺印,公司或单位报案需加盖公章)和时间。

    四、注意事项: 1、报案材料可以手写,但必须使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也可以打印,注意打印时最好使用A4纸; 2、报案材料必须如实陈述,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3、报案人报案时需要携带所写报案材料、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 4、报案材料送达报案机关后,需要接受报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报案材料的第一页右上角签名。 扩展资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应当与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第一百六十条 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六十一条 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五条 对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拟定侦查工作方案。 侦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案情的初步分析和判断,包括对线索来源可靠程度和涉嫌范围的测定; (二)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 (三)为查明案情需要采取的措施; (四)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 (五)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 (六)侦查所必须遵循的制度和规定; (七)如属预谋犯罪案件,还应当提出制止现行破坏和防止造成损失的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刑事案件受理表和接受案件回执单有什么区别??

    1、概念不同

    刑事案件受理表是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时的登记表,是公安机关自己留存的表格。

    接受案件回执单是指报案的机关(公安局)接受了报案人的报案,给报案人的一个回执单。

    2、受理单位不同

    接受案件回执单由地、市公安机关按公安部制定的样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县、市公安机关回执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发放各受案单位。

    刑事案件受理表由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时填写登记表,公安机关自己留存表格。

    3、留存单位不同

    刑事案件受理表由公安机关自己留存表格。接受案件回执单由当事人留存。

    扩展资料:

    刑事案件受理表由四部分组成:

    一、首部。写明标题和案号;

    二、双方的基本概况。控告、检举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报案方式、住址、收案时间;犯罪嫌疑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住址、职务。不能漏项或简写;

    三、揭发、检举的事实摘要。按控告人、检举人提出的材料的顺序,从中“摘”出“要”点,写出简短、连贯的复述文字;

    四、结论。承办人、领导意见应写具体,处理结果要写结论性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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