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稽查现场笔录范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现场检查笔录是什么东西? - 爱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条例 (2002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以及进行食品卫生管理、监督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并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食品、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同时生产、经营或者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及容易造成污染的不洁物品,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物品,不得带人或者存放于生产经营场所; (二)运输食品的工具或者容器应当清洁、卫生,禁止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易腐食品应当使用冷藏设施,运送直接人口的散装食品应当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密封容器; (三)餐饮具应当消毒后才能使用,并存放于专用保洁柜; (四)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清洁,25米以内无开放性污染源,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距离; (五)从事送餐业务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专用的配餐间,用于送餐的食品容器的外包装上应当标明生产时间、保质期限和生产单位名称及地址,零散的送餐应当采用加贴标签方式; (六)贮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库房、贮藏室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食品应当离地15厘米、离墙10厘米以上,并分类存放,粮食加工厂的仓库地面经防潮处理的可就地存放。
第六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经营应当具备与产品类型、数量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设施; (二)取得自治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三)产品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要求; (四)经营食品添加剂,应当设立专店,专用储存仓库,并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学校、医院、快餐店、单位食堂等供集体用餐的,其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大宗食品原料应当实行定点采购; (三)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加工场地,设置满足供应需要的熟食配餐间,并配备专用容器和用具; (四)不得供应变质食品;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不符合直接饮用卫生要求的水直接制作的饮料和冷冻食品; (二)在产品包装标识、说明书有夸大或者虚假宣传保健功能或者疗效的食品; (三)未经检疫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 (四)用非食用酒精兑制的酒类和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酿造酒; (五)用农药、甲醛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浸泡、漂白、防腐的食品; (六)抗生素、激素超标的畜、禽、兽、蛋、水产品及其制品; (七)含有或者残留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价的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食品; (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第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应当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设备,不得让任何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食品。
第十条 禁止使用回收的塑料生产、加工塑料食具、容器、食品包装材料。食品用塑料制品必须在明显处印上"食品用"字样。
禁止使用回收的塑料瓶灌装饮料或者其他食品出售。 第十一条 禁止将沥青、工业用松脂、水泥等有毒、有害或者不洁物质用于畜禽的脱毛加工。
第十二条 城市和较大的集镇应当实行公共餐饮具集中式消毒,但具备自行消毒条件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检验合格的除外。 从事公共餐饮具集中式消毒的单位,不得向餐饮业经营者提供不合格的公共餐饮具。
餐饮具集中式消毒单位应当建立卫生检验室,餐饮具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运送集中式消毒餐饮具的容器必须密封、保洁。 第三章 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的食品卫生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城乡集市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四条 食品摊贩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周围环境清洁,25米之内无垃圾粪堆、污水坑塘、开放式厕所、畜禽养殖场或者其他开放性污染源; (二)场地内的地面平整、坚实,有供水点,水源洁净,排水通畅,有密闭的垃圾污物存放设施; (三)制作和出售熟食品的亭、台、厨、柜应当有防尘、防蝇设施, 并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定点。
药监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应注意哪几个方面? -
现场检查笔录是药监机关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的物品(含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有关材 料等)或涉嫌违法的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对检查情况制作的书面记录,它是一种法定的 证据形式,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一种格式文书。
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 录时,应注意避免出现以下几个问题,以免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效力降低或者无效。 一、 不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的执法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执法人员在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的物品或现场进行检查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 件,才可以依法实施检查。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应当记载向被检查人出示行 政执法证件的全过程。
有些执法人员认为记载不记载出示执法证件的过程无关紧要,只要 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履行了这一程序规定就行。其实不然。
未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 身份,就不能证明执法者遵守法定程序,提取的证据就不具备程序合法性,就不能作为定 案的证据。 二、 未记载相关判断的来源或依据,致使检查情况缺乏真实性、合理性。
如在检查某 药店经销劣药案时,现场检查笔录中有这样的表述:“现查明,该药店经营劣药12种,劣 质青霉素30盒,货值金额232元……”这样精确的数字是怎样得出的却没有记载,给人 一种想当然的感觉。 三、 现场检查笔录误作为行政处罚记录。
现场检查笔录作为证据的一种法定形式,只 有和其他证据材料相互配合使用,才能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因此,现场检查笔录不 应只记载诸如“罚款1000元”、“假药10瓶,责令当事人当场予以销毁”等行政处罚情 况,否则就使采集证据的过程变成直接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
四、 不记载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物品或现场实施检查时,对 涉嫌违法的物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这是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记载的 内容之一,但执法人员往往忽视,致使现场检查笔录不能反映现场检查的全过程。
现场检 查笔录应当详细记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被采取措施物品的种类、数量以及该法律 文书是否当场送达当事人等。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有几种?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有几种? 爱问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共有40种,清单如下: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 目 录 1.案件来源登记表 2.立案审批表 3.案件移送书 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6.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 7.询问调查笔录 8.现场检查笔录 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12.查封(扣押)决定书 13.封条 14.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 15.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16.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17.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18.案件合议记录 19.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20.责令改正通知书 21.撤案审批表 22.听证告知书 23.听证通知书 24.听证笔录 25.听证意见书 2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7.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28.行政处罚决定书 29.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30.没收物品凭证 31.没收物品处理清单 32.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3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34.陈述申辩笔录 35.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 36.( )副页 37.( )物品清单 38.送达回执 39.( )审批表 40.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