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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关案例分析1

    小安有责任。

    在此案例中虽然是韩国商人有意隐瞒,但作为报关员的小安在进行代理的时候并未认真审核其货物的品名及税则号是否真实,韩国公司使用不符于该商品的品名低关税报关,以逃避原本应缴的高额关税。

    报关员的海关法律责任中有这么一条:“报关员因工作疏忽或在代理报关业务中因对委托人所提供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致使发生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起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执业。”

    因此小安也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

    报关案例分析3

    (1)我国在2008年7月18前的进口象牙的规定为: 根据1989年来自世界各地的代表团在瑞士参加《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大会决定,大象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被列为濒危物种的第一类名单,在全世界范围内禁止象牙贸易,决定从1990年1月18日起正式生效。

    庄某既没有《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组织》签发的许可证,也没有向海关申报, 因此,如果没有CITES签发的允许进出口的证明书,进出口、携带或邮寄非洲象物种及其产品进出我国国境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违禁者轻则受到海关部门行政处罚,重则会被指控为走私罪。 庄某所带制品价值人民币205万余元,属于重者

    (2) 选择绿色通道入境的行为意味着庄某是以下人员的其中一种 :

    ①持有中国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护照的外国籍人员;

    ②海关给予免验礼遇的人员;

    ③无需办理红色通道海关验放手续的其他人员:

    对应以上人员必须没有需申报的物品。

    庄某所带之制品属于需申报的物品,所以不能走绿色通道

    进出口案例分析

    你好,该案例中,客户要求我方改用“剑”牌商标---属于“定牌生产”;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属于定牌中性包装。这些都是可以接受的。

    具体的定义,你可以参考以下的资料。该案例中客户的做法,是属于第一种的。你不妨,可以仔细比较下。

    定牌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这种做法叫定牌生产。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如外商订货量较大,且需求比较稳定,为了适应买方销售的需要和有利于扩大出口,我们也可接受定牌生产,具体做法有下列几种:

    1.在定牌生产的商品和/或包装上,只用外商所指定的商标或品牌,而不标明生产国别和出口厂商名称,这属于采用定牌中性包装的做法。

    2.在定牌生产的商品和/或包装上,标明我国的商标或品牌,同时也加注国外商号名称或表示其商号的标记。

    3.在定牌生产的商品和/或包装上,采用买方所指定的商标或品牌的同时,在其商标或品牌下标示“中国制造”字样。

    海关通关实务案例分析

    1.你所谓的报关权是报关权还是进出口的经营权呢?如果是报关权,我认为不可能,因为作为企业所取得的报关权是自理报关权,没有权利为其他工厂报关。

    因此,(1)是不可能的。如果你想将两个企业都申请报关权,而由一个报关员办理业务也是不可能的,因为一个报关员不可能同时在两个报关单位工作。

    2.不可以的。暂时进出口是指货物进境后最终出境,或者出境后最终进境,且未有改变。

    你描述的情况均不符合,所以使用此笔业务不适用该制度。这属于易货贸易的一种。

    3.应该处罚.该电子公司一外商投资设备申请减免关税进口后,该批设备属于保税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该公司在未经海关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保税货物销售给国内其他企业。如果该公司以牟利为目的,那么应该属于走私行为,且涉税额高于25万元人民币,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该公司未以牟利为目的,应属于违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处货值5%—30%的罚款。

    对于漏缴税款部分,可以另处漏缴税款1倍以下罚款。4.这个问题个人感觉应该可以免税通关,前提是查清楚上退运至日本的货物中确实没有这两项展品,但是针对上次出口的货物,应该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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