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收费堵门案例分析范文

收取临时停车位费用案例
案例陈述: 2008年9月25日,小区某业主之子电话投诉,对庭院车位收取停车费问题提出质疑,并称管理员承认收费违法;之前业主单位党委曾与物业公司就车位问题有过交涉,未果。
要求物业公司对此事做出解释,退还之前所缴纳的停车费23元,并保证以后在园区停车不再向他收取停车费,否则起诉物业公司。 本案例处理过程如下: 1.9月25日上午物业公司与业主取得联系,了解到主要是关于小区车位临时停车收费的问题,业主表示26日上午九点到物业公司进行具体的交涉。
2.面谈中,物业公司将相关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车位的划分、管理资质、收费标准向业主解释,并出示了政府批示的各种手续的复印件,业主表示不认可,同时提出向总公司投诉,不答应要求就向法院起诉。 3.分公司对车场管理员及门岗及时进行专业的培训,使其了解相关的政策。
4.了解业主提到的之前由党委书记与物业公司协调一事,具体情况为:之前因业主女儿于下午五点占用其他业主车位临时停车,并在车主回来后僵持较长时间拒绝为车主让出车位(按物业公司规定,下午五点临时停车必须让出车位,该规定在业主之女临停之前已经被告知),造成地面严重堵车,结果车主将车临时停到地下车库,方解决道路堵塞问题。业主单位党委借此事为业主争取车位,了解事情经过及园区现状后表示不再给业主协调此事。
5.接到起诉通知后,物业公司对业主进行走访,提供发改委关于该问题的咨询电话。业主与物业公司共同让一步的情况下,业主撤诉。
6.年底账目结清后,将广告及地面车位的费用去向向业主公布。 案例分析: 1.《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由于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建设费用分摊入住房销售价格里,所以从法律属性上来讲,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改变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的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地面车位的相关法律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因此物业公司有权收取费用,而使用车位的业主也有义务交纳车位费用。
因此,物业公司收取车位费用是合法的。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4-06-1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买新房,就上搜狐焦点网。
收取临时停车位费用案例
案例陈述:
2008年9月25日,小区某业主之子电话投诉,对庭院车位收取停车费问题提出质疑,并称管理员承认收费违法;之前业主单位党委曾与物业公司就车位问题有过交涉,未果。要求物业公司对此事做出解释,退还之前所缴纳的停车费23元,并保证以后在园区停车不再向他收取停车费,否则起诉物业公司。
本案例处理过程如下:
1.9月25日上午物业公司与业主取得联系,了解到主要是关于小区车位临时停车收费的问题,业主表示26日上午九点到物业公司进行具体的交涉。
2.面谈中,物业公司将相关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车位的划分、管理资质、收费标准向业主解释,并出示了政府批示的各种手续的复印件,业主表示不认可,同时提出向总公司投诉,不答应要求就向法院起诉。
3.分公司对车场管理员及门岗及时进行专业的培训,使其了解相关的政策。
4.了解业主提到的之前由党委书记与物业公司协调一事,具体情况为:之前因业主女儿于下午五点占用其他业主车位临时停车,并在车主回来后僵持较长时间拒绝为车主让出车位(按物业公司规定,下午五点临时停车必须让出车位,该规定在业主之女临停之前已经被告知),造成地面严重堵车,结果车主将车临时停到地下车库,方解决道路堵塞问题。业主单位党委借此事为业主争取车位,了解事情经过及园区现状后表示不再给业主协调此事。
5.接到起诉通知后,物业公司对业主进行走访,提供发改委关于该问题的咨询电话。业主与物业公司共同让一步的情况下,业主撤诉。
6.年底账目结清后,将广告及地面车位的费用去向向业主公布。
案例分析:
1.《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由于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建设费用分摊入住房销售价格里,所以从法律属性上来讲,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改变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的用途。《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地面车位的相关法律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因此物业公司有权收取费用,而使用车位的业主也有义务交纳车位费用。因此,物业公司收取车位费用是合法的。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4-06-1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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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案例分析
1 新京港物业管理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其总经理由香港投资 方担任。
这位总经理在物业管理这个行业中可说是专家中的专家,他 秉持着“用卓越的服务不断提升顾客满意度”,并以此作为公司的企 业文化。经过两年来的运作,他发现部门间在协调、协作上常常产生 很多的问题。
由于各部门协作上的不良,因此顾客常常对他表达不满 意。这些顾客都是在世界级的公司服务,他们对于顾客的服务也都以 “世界级顾客服务”为方针,所以他们对物业管理的要求也自然用高 标准来衡量。
一次,有位客户打报修电话,电力系统工程部接到电话后,派相 关人员到达现场,经过检查后,发现问题不是出在他们所负责的弱电 部分,这位工程师给强电主管打电话,对方的口气颇不友善,并直接 答复说,他已经派人检查过,问题应该由弱电负责,可是这位负责弱 电工程师认为应该由强电负责,于是双方就开始理论,引起了争吵。 由于双方之间的冲突,顾客没有得到及时服务,顾客特别向公司高管 投诉。
当公司把强、弱电主管分别找去谈话了解实情时,双方都还在 互相推诿,认为应该对方负责。类似这种状况在这家物业管理公司是 司空见惯,如果没有上层主管确定谁应负责,事情要推动就格外的不 容易。
当物业公司需要住户填写表格时,行政部门就把此项任务交给前 台人员协助办理。而前台人员对此却抱怨连连,由于他们平日工作比 2 较繁琐,工作常需与他人互动,无法专心凝聚思考,对于填写这种表 格的事情他们认为其他部门也可协助完成。
他们婉拒这项任务并设法 推给其他部门人员。前台人员碰到顾客反映某些意见时,他们通常会 请顾客打电话直接去找相关人员。
他们在发挥更多的热忱及主动为顾 客服务上无法落实公司理念。此外,前台与保安部门也存在着一些矛 盾,他们之间的沟通及协作有时很困难。
又有一次,财务部的人员在大楼走道上,发现清扫过的水迹未擦 干,他们应该通知行政部门注意此事,可是财务部觉得这不是他们的 事情,没有及时反映,以致造成了顾客在湿滑的大理石地板上摔到, 受伤的客户要求物业赔偿,甚至扬言不再交物业费以示抗议。这也造 成客户对公司的声誉无法认同。
还有一次,有客户投诉,工程技术人 员在处理客户在办公室内加装空调时,坚持公司原则,态度强硬,没 有体谅客户的困难,事后顾客在填写服务反馈表时,表示对服务非常 不满意。工程技术人员竟然将表格退还给客户要求他重新填写,理由 是,这种反馈会使他的绩效受到影响。
因此“卓越服务”的理念成为 一种形式,成为一种表面假象。这位来自香港物业公司的总经理感到 压力重重。
: 1.分析新京港物业管理公司案例中体现管理的实质是什么?管 理作用如何体现? 2.用管理的科学性与艺术性说明这个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