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诬告辩护意见范文
诬告陷害罪辩护词,怎样认定诬告陷害罪
一、什么叫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如何正确认定诬告陷害罪
(一)罪与非罪
1、本罪与错告的界限
一般认为,错告或者检举失实不构成诬告陷害罪。错告是指错误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实的告发行为;检举失实是指揭发他人罪行,但揭发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为。诬告与错告,在主观方面有着质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属于犯罪行为;后者则是由于情况不明,或者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由此可见,是否具有诬陷的故意,是区分诬告与错告的标志。
2、本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
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罚,而一般诬陷行为仅限于捏造犯错误的事实,其目的只是使他人受到某种行政纪律处分。因此,从性质上讲一个是犯罪,一个是违法。对一般诬陷行为,可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批评教育。
(二)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捏造事实,而且诽谤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就构成诽谤罪。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
(三)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界限
二者都表现为陷害他人,其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一切公民;后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后者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是一般报复的目的。
我被人诬告了现在想反告对方请问这报告怎么写我被人诬告了现在 爱问
在刑法上,有诬陷罪,是指故意以伪证陷害他人,使他人获罪,并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
就你所说的情况看,目前并没有什么后果,因此,你的告诉是不能成立的。在民法方面,不存在诬告或诬陷,如果对方告错了,或证据不足,你拿出你的证据,让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就是了。
我想提醒你的是,无论是什么官司都应该回去积极面对,在外地不回去,法院是可以缺席审理的,那样,在法庭上只有对方的“一面之词”你不就吃亏了吗。 还要提醒你的是,在法律文书中没有“报告”这一形式,我想应该是民事案的答辩状,就是用你的证据和相关的法律对起诉状进行反驳。
这是一种比较难写的法律文书,看来你对法律并不太通,建议去请律师帮你。
关于被诬告敲诈勒索
如果情况属实,则不构成敲诈,如果已经采取了刑事拘留,可委托律师辩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利沛钦是被诬告!
对于利沛钦涉嫌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的辩护观点,完全同意辩护人洪道德律师的意见,另外,就受贿罪的犯罪对象问题补充一下,假设第一公诉人所说的承包权可以作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的话,那么,如何量化这种承包权?我们在起诉书中以及所引用的证据材料中,没有看到司法鉴定与评估。
公诉人将取得废品承包权后的经营利益作为犯罪数额,我们不认同,因为如果这样,刑法所打击的就不是他取得承包权的这种行为,而是打击的营利,而营利与否是不确定的,现在利沛钦是有营利了,构成犯罪了,那么他经营亏损了,就像利沛钦所说,会不会给他立功? 假设承包权可以作为一种犯罪对象的话,那么犯罪数额也应该是承包权本身的价值,或者准确地说是承包权本身的价值减去利沛钦等给付对价的差额,是联成公司损失的部分。此案中,承包权的价值价格如何确定?起诉书一直用“成本价”这个概念,谁确定的这个成本价?是联成公司。
那么到底是不是“成本价”呢?证据显示:上一年度大冚村收购站承包价格是65万,本年度黄江镇政府上调17.5%承包给联成公司,也不到八十万,那么利沛钦等用九十多万取得不到八十万的承包权,联成公司损失什么? 下面,辩护人就公诉机关指控利沛钦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针对起诉书中的观点和所引用的证据,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因此,要构成此罪,土地必须是耕地、林地,必须是改变了土地用途,且数量较大,还有一个必要的要件是耕地、林地的大量毁坏。 辩护人认为,指控利沛钦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法律适用错误,依据法律应认定无罪,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土地类型和数量是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作为指控此案的土地类型与数量的主要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做为证据使用。
起诉书称:“利沛钦在开发利用土地的过程中,非法占用农用地16.41亩,利沛钦将其中7.48亩连同周边土地于1994年至2005年间用于建造厂房及修建恒丰市场,厂房先后被出租给东莞市黄江隆泰红木家具厂、东莞市黄江悦色针织厂、智头电机(东莞)有限公司;将其中3.88亩连同周边土地于1994年建造利氏工业区道路;将其中5.05亩连同周边土地自1997年起租给他人,并放任他人非经合法手续建造厂房。利沛钦的上述行为造成16.41亩农用地被毁坏,至今未恢复其原有种植条件及用途。”
起诉书在认定此案涉案土地的类型以及数量时,引用的证据是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月8日制作的《关于黄江利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情况说明》及常平测绘队于2009年8月12日制作的几张图纸,其中,国土局的《说明》是这样认定土地类型及数量的:“经专案组及我局委托,东莞市常平测绘队对利沛钦提供的上述图件(指用地红线图)的影像图作技术处理,套到土地现状地形图上,通过核查土地利用变更详查图地类和用地审批档案资料,统计出……违法用地中共有22.16亩农用地被破坏,其中被利氏公司破坏的农用地面积为16.41亩(林地4.81亩,园地4.61亩、耕地6.99亩),含:构筑物7.48亩、道路2.1亩、人行道11.78亩、及经农业技术部门鉴定属于已被破坏的农用地5.05亩。”而常平测绘队更是直接,没有任何的说明及理由,用图纸上的八块大小不一的阴影,就认定了土地类型及数量! 在证明悦色针织厂旁的空地“长冚”及三棵荔枝树所在的空地已被破坏,引用的是以下“鉴定结论”:1、东莞市农业局《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利沛钦违法用地耕作条件进行技术鉴定的复函》,2、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分析检验报告》,3、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的《检验报告》。
辩护人认为,上述的《说明》、图纸、复函、检验报告并不能证明涉案土地的土地类型与数量以及土地被毁坏。因为上述“证据”不具备鉴定结论所要求的合法要件。
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均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以及其他要求作出了规定,而本案中,上述证据的制作机构和制作人显然不具备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不能做为证据使用。 依据《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
今天的庭审中,鉴定人也未出现,控辩双方也无法就上述“证据”的内容对鉴定人进行询问、质疑,因此,这个所谓的“鉴定”的出示也是不合法的。 其次,“鉴定”的程序不合法:委托鉴定和司法鉴定是一项司法活动,有特定的主体要求,必须依据刑诉法进行。
我国《刑诉法》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 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