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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破产财产变价复议范文

    破产清算异议申请书范本是怎样的

    一、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二、破产清算异议申请书范本破产清算异议申请书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200x)法民一终字第xxxxx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1、请求本案暂缓执行;2、请求将清算中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事实与理由:。

    破产清算异议申请书范本是怎样的

    一、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二、破产清算异议申请书范本

    破产清算异议申请书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200x)法民一终字第xxxxx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本案暂缓执行;

    2、请求将清算中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

    事实与理由:

    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该怎么做? 爱问

    应予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第六十六条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债权人申请法院破产清算所需要的法律文书有哪些?

    破产清算 1、收到债权人破产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 2、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3、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的通知书 4、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5、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6、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7、不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8、不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9、不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0、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1、维持或撤销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 12、驳回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3、驳回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4、驳回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5、驳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6、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 17、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 18、受理破产申请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 19、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 20、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相关义务的公告 21、扩大有关人员范围的决定书 22、要求有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书 23、要求有关单位中止执行程序的通知书 24、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决定书 25、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民事裁定书 26、宣告破产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 27、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 28、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的民事裁定书 29、有异议债权期满无人诉讼时确定债权额的民事裁定书 30、临时确定表决权额的决定书 31、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的民事裁定书 32、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 33、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 34、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的复议决定书 35、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民事裁定书 36、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复函 37、针对监督事项的决定书 38、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的复函 39、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申请的决定书 40、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的决定书 41、更换管理人的公告 42、许可或驳回管理人辞职申请的决定书 43、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 44、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 45、确定管理人收取报酬数额的决定书 46、管理人报酬异议的决定书 47、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 48、拘留决定书 49、罚款决定书 50、不服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书 51、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52、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 53、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 54、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的民事裁定书。

    财产损失申请报告范文

    1.格式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

    和职务、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1.……

    2.(写明财产的位置、数量、金额等情况)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

    1.……

    2.……

    特此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财产保全申请书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文书。它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前或者

    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包

    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凡是在起诉以前向法院申请保全的是诉前保全;在诉

    讼过程申请保全的是诉讼保全。诉前保全的条件是:必须是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

    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权益遭到极大损害的;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提出申请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案件必须

    具有给付内容,即属于给付之诉;必须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行为,使

    判决有可能不能执行的;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的程序是:①申请。诉前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必须提供担保,

    否则,法院可以驳回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时也可以在诉讼中提出申请。

    ②财产保全的裁定。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

    讼保全如果是情况紧急的,也应48小时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立即

    执行。③财产保全裁定不得上诉,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可以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④诉讼财产保全的解除。如果被申请人

    提供担保、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天内未起诉的或者其他需要解除的情况出现时,

    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填写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有:①要求写明保全的理由,即为什么保

    全;②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不提供担保,法院有可能拒绝保全请求;③要求

    提供被保全财产的具体位置和数量,否则法院无法执行。

    对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拟定和执行有哪些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 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 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 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四、 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 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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