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实验笔录范文图片
鉴定意见与勘验 检查 辨认 侦查实验笔录的区别
包括:现场勘查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实验笔录。
对勘验、检查活动的规定如下:
第101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10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第103条 侦查人员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104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105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106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107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第108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刑事勘验、检查笔录记录哪些内容
现场勘验笔录与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的内容: 一、现场勘验笔录。
其内容主要包括现场笔录、现场拍照和现场绘图三个部分。具体内容包括: 1、接到报案的时间,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当时的气候,以及报案人员的基本情况。
2、现场保护人员的基本情况,到达现场的时间和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过程中所发现的情况。 3、参加勘查人员和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4、勘验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勘验的程序。 5、现场所在地的位置及周围的环境,现场中心处所及有关场所,勘查所见到的情况。
6、罪犯的遗留物和痕迹的详细情况,以及在现场所见到的反常现象。 7、说明采取的物证。
(包括物品和痕迹)、书证的名称、数量;说明现场拍照的内容、拍照的数量;说明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 二、侦查实验笔录。
侦查实验所制的笔录,也属于勘验笔录的内容。其内容应包括:实验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和工具,试验的目的,批准实验的机关,指挥和参加实验的人的姓名、职务,实验过程和结果等。
同时应注意附上通过照相、录像、录音、绘图及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固定的试验情况。 三、检查笔录。
其内容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人员的姓名、职务,被检查人以及见证人的基本情况,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结果等。需要注意的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检查时,侦查人员与审判人员认为必要的,可以强制检查。
这种情况也应如实反映在笔录中。 最后,无论如何所有参加活动的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