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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范文1 校园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校园突发事件,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突发事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第四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师生。 第五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管理,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六条:学校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

    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二章 事故的处理程序及办法 第七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及办法: (一)学生在课堂(课间)发生伤害事故的,任课教师(班主任)应立即组织将其送至校医室或通知校医前来处理;校医不在或情形比较严重的,应立即向年级部、学生指导处或校领导汇报并视情况送医院急救。

    骨折或病情较严重的,须通知120急救中心专业人员前来搬运救治。 (二)如需送医院的,相关教师(责任教师、班主任、校医、学生指导处成员)应及时组织送至,并及时通知当事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医院看护。

    (三)班主任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当事人和旁观者书写情况说明并留存。 (四)事故发生后,年级部或学生指导处必须及时保护现场,保留证据。

    (五)任课教师(班主任)应于当日书写情况说明并报学生指导处留存。 (六)事发后,任课教师(班主任)应于当日晚及时电话关心和询问受伤学生康复情况;病情严重的,相关处室应及时组织责任教师或学生家长登门看望与慰问。

    (七)伤害事故涉及责任问题及相关费用的,学生指导处应及时向保险公司通报,并做好调查和调解工作;问题严重的或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上报校长室协调处理。 (八)有关协议书应及时交档案室留存。

    (九)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汇报。 第八条: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带队领导和教师除应及时救护伤者外,还应及时联系公安部门、活动场地与交通工具等的提供者协同处理。

    第九条:发生水痘、流行性腮腺炎、急性结膜炎(红眼病)等传染性疾病流行事件,班主任及第一发现人应立即协同校医及时组织救治;病情严重的,要通知家长或亲自将学生送至医院抢救。相关场所(教室、实验室等)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做好消毒工作。

    学校要及时上报卫生防疫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并切实做好晨检工作。

    学生在家患疑似传染病的,班主任需提醒家长及时带孩子去医院感染科就诊、并将会诊结果通知班主任。 学生病愈后,必须持社区医疗机构的痊愈证明书,先到校医室报到,经审核后方可进班上课。

    发生食物中毒的,食物需留样待查,并及时上报卫生防疫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视情况报公安部门。 第十条:发生火灾或液化气泄露、水管爆裂等突发事故,当事人及第一发现人应立即组织灭火或关闭阀门,并及时向后勤服务部门或分管校长汇报。

    后勤服务部门应立即组织抢修。 情况危急时,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应按预定路线将学生安全有序地撤离至安全区域。

    第十一条:如遇暴雪、冰封天气,门卫及其它后勤管理人员应在学生到校前,及时在组织清扫校园内外的道路积雪;班主任、各处室成员及校医应提前到校视察情况,做好安全防护、学生教育、课间巡视等工作。 第十二条:校园施工,应以安全第一为原则。

    施工单位应使用符合安全规范的仪器设备并做好防护工作;学生指导处应会同年级部和班主任及时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后勤服务处要加强安全巡视,杜绝校园安全隐患。如发生突发安全事故,学校应及时联系施工单位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必要时还需上报安全监督等部门。

    对受伤人员的救治程序及办法,同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 第十三条:如遇校外人员冲击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门卫及在现场的教工应及时做好疏导劝解工作;情况严重的,应立即向学校汇报或向公安部门报案;必要时,要进行现场摄像和拍照。

    情形严重或造成重大后果的,学校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汇报。 第十四条:其它突发事件的处理,本着及时、有效、规范的原则,认真处理。

    第三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及损害的赔偿 第十五条:发生校园意外事故,且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学校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学校纪律。

    突发事件报告格式怎么写

    提前声明,这是一个范文,请兄弟照葫芦画瓢吧 □ 主题: 事故预案的编写格式 □ 内容: 2005年**地区电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一、目的:为了有效预防以及正确、快速地处理电网突发事件,不断提高**地区电网预防和控制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电网突发事件的影响和损失,保障**地区电网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稳定、人民生活安定和电力生产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应急处理预案。

    二、依据:随着**市的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求增长很快,**地区电网在不断地扩大,为应对新的电网运行环境下发生的各类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电力行业的有关规程、标准以及应急处理预案编写**地区电网的应急处理预案。三、原则:1、基本原则:① 预防为主。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电力安全管理,突出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缺陷,有效防止重特大电力生产事故发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反事故演习,提高**地区电网对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理、应急抢险以及快速恢复电力生产正常秩序的能力。② 统一指挥。

    对电网突发事件,实行“统一指挥、组织落实、措施得力”的原则,在各级领导、有关机构以及省调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积极有效的开展对突发事件处理、事故抢险、电网恢复、应急救援、维护稳定、恢复电力生产等各项应急工作。③ 分层分区。

    按照“分层分区、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地区电网内各县、区供电公司以及电力用户应针对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防止和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电力生产正常秩序的应急预案。

    ④ 保证重点。遵循“统一调度、保主网、保重点”的原则,在突发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将保证**地区电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采取一切必要手段,限制突发事件范围扩大。

    在恢复供电中,优先恢复重要用户的供电,尽快恢复社会正常供电秩序。2、事故处理的一般性原则:①迅速限制事故的发展,消除事故根源,解除对人身、电网和设备的威胁;②尽一切可能保持正常设备的运行,以保证对重要用户及厂用电的正常供电;③尽快将解网部分恢复并列运行;④尽快对已停电的地区或用户恢复供电,重要用户应优先恢复;⑤尽快调整系统运行方式,使其恢复正常。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地区电网应对和处理对电网可能构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威胁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二章 预案启动 一、预案启动的条件:1、**地区电网主要的220KV、110KV线路事故跳闸;2、**地区电网主要站的220KV、110KV母线失压;3、**地区电网主要站的变压器事故跳闸。

    二、汇报制度:1、电网调度系统应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汇报制度和畅通的突发事件信息网络。**地区电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2、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电网事故时,当值调度员应向所、公司主管领导和省调报告。3、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电网事故后,公司主管领导应及时了解事故情况,并将第一手资料如实、准确地向省公司主管单位报告。

    第三章 **地区电网事故处理预案 一、事故处理的总体原则:1、110KV及以上线路故障跳闸:线路跳闸转移负荷后,应控制其他相关线路和主变的负荷,勿过载运行,结合线路故障情况决定是否强送,但在强送前应考虑以下事项:①正确选择强送点,应选择距离主要发电厂和中枢变电站较远的且对系统稳定影响较小的一端开关作强送点;②强送开关应有足够的遮断容量,继电保护应完善可靠,开关切除故障次数应在允许范围内,自动重合闸应停用;③强送电端的变压器中性点必须接地;2、母线故障跳闸:双母线接线方式中单母线故障,要检查另一段母线上的元件尤其是主变潮流是否过载,及时调整负荷潮流,避免过载现象。同时迅速查找故障原因,根据查找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①找到故障点并能迅速隔离的,在隔离故障后立即恢复送电;②找到故障点但不能很快隔离的,若系双母线中的一组母线故障时,应将故障母线上完好的元件倒至非故障母线上恢复供电;③经过检查不能找到故障点时,允许对母线试送电,试送电源的选择参考线路故障跳闸强送前应考虑的事项。

    二、事故处理预案:1、电网部分:1.1若220KV**线或故障停电:若线路为永久性故障,在省调的统一指挥下,将**电厂通过110KV**线形成220KV-110KV电磁环网运行;将**线倒由中压站送电,高压站热备用,110KV**线作为联络备用。注意监视**线的负荷不超过80MW,将**线保护定值改为联络线定值,**线保护定值改为联络线定值,但保护不投。

    第四章 预案训练和演习要求 一、训练:应根据电网运行实际情况和事故预案,加强电网调度、运行值班、生产管理等技术人员的培训。充分利用现有的高科技手段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训练,通过诸如此类的模拟演练等手段提高各类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从而提高“实战”能力。

    二、演习:**地区调度应综合考虑电网薄弱环节、运行突出问题、特殊运行方式、恶劣气候条件、外力破坏、季节性事故特点等各方面突发因素,每年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联合反事故演习和应对突发。

    怎样处理应急突发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

    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 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八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第五十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第六十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扩展资料: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成4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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