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粉厂申请市级龙头企业的范文
如何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各地有自己的管理办法,申报条件主要是:1.依法设立的以农业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是畜禽、水产、蔬菜、食用菌、果茶、林木、粮油等农产品。 3.企业在基地建设、产品加工,市场营销方面带动力强,产业化链条明显,能够带动当地乃至全市某一产业发展,与农户建立互惠互利紧密型合作关系,在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示范带动作用。4.主要经济指标包括总资产、资产负债率、产品销售率、银行信用等级等,各地都有自己具体的规定。5.其他企业荣誉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的县、区农办(经济发展局、农
林水办)、财政局提出申请,填写《**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并按规定提供公司申报材料和证明。
2、各县区农办(经济发展局、农林水办)、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正规性进行审核,严格把关,签署意见后并形成申请报告上报市农办、财政局。
3、市农办、财政局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推荐意见上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确认。
4、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将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的企业经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授予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
农业企业怎样申请龙头企业?
承办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办理流程 一、申报条件 (一)已挂牌的省农业龙头企业。
(二)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增加值70%以上。
(三)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费,不亏损。
(四)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1亿元以上,去年销售收入1。
5亿元以上。 (五)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交易规模10亿元以上。
(六)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七)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连结机制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八)企业产品竞争力。 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二、申报材料 (一)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经开户银行提供证明的企业资信情况;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提供证明的企业带动农户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 (二)填报《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
(三)申报的企业要准备好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VCD(约20分钟,待入选后再上报)。 (四)地级以上市级人民政府或厅级单位出具同意推荐函。
三、审核申报程序 (一)省农业厅根据以上申报条件和材料,经初审合格的,统一造表,提交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议讨论。 (二)根据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讨论结果,专报省政府办公厅核准。
(三)以省政府名义报农业部审批。 承办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办理流程: 一、申报条件 (一)必须是地级以上市农业龙头企业。
(二)企业规模。 年主营销售收入(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珠江三角洲地区在3亿元以上,其它地区在1亿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
申报重庆市市级龙头企业应提供哪些申报材料? -
《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 行)》(渝委农工组办〔2011〕7号)第八条规定,申报企业应按照重庆市市级龙头企业的条件要求,同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具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报 告;加工、流通型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两年内纳税 情况证明。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为其出具的近两年该企业带动农户数 量、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的证明。
农业质检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两年农产 品质量安全证明。开户银行出具的信用等级证明。
获得省(市)级以上科技成果、专利、认证等证书(复印件)。区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市级企业主管部门的申报请示 文件。
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应提供哪些申报材料?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 发〔2010〕11号)第八条规定,申报企业应按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条件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村经营管 理部门提供说明。应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3年内 纳税情况证明。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 提供书面证明。
如何申办龙头企业
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考核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农业龙头企业考核认定工作,根据《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奖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指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和社团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考核认定实行评议评分制。
第四条 按照优胜劣汰竞争准则,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凡申报企业和已被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凡符合《试行办法》认定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 第七条 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区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八条 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须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1、申报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请示; 2、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3、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社团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即可); 5、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总结和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 6、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企业的主营销售收入、产品销售率、资产负债率和工资、税收、保险金、盈亏等情况); 7、企业贷款额最大的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状况证明; 8、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用地承包、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9、企业与农户签订合同、订单、协议等契约的复印件(提供契约的数量要占企业与农户所签订契约总和的10%以上,并附上签约农户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10、区农业局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和农户增收情况,以及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情况证明; 11、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证明; 12、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带动农户增产增收、企业生产规模、代表企业面貌、档次(厂容、厂貌、生产线、产品等均可)的多媒体光盘。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农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第2、4、5、6、7、8、9、10、11、12项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二)区农业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由区农业局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局申报,并附上区财政局出具的区级配套奖励资金承诺函。
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0月底前由区农业局将申报材料(一式八份,用A4纸打印装订)统一报市农业局。
第三章 考核和监测 第十条 考核工作由市农业局组织,市农业龙头企业考核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考核实行100分制,具体计分标准为: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有2000亩以上固定的生产基地,或年自繁自育出栏肉猪2万头以上,或出栏禽苗2000万只以上,或自养出栏肉禽100万只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主要加工原材料产自本市,且年加工销售额1亿元以上或年出口创汇额500万美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物流中心年农产品交易额5亿元以上,符合以上其中一项标准的计40分,低于标准的计0分。
(二)企业带动本市农户500户的计12分,每增加50户,加计1分,最高18分;低于500户的计0分。 (三)企业所带动的农户户均年增加纯收入800元的计8分,每增加100元,加计1分,最高12;低于800元的计0分。
(四)企业主营产品销售率在95%以上的计5分,低于95%的计0分。 (五)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的计5分,高于60%的计0分。
(六)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特殊情况除外),银行信用较好的计20分,以上其中一项不符合的计0分。 种源农业和高新技术开发的农业龙头企业,可以在本条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区农业局是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具体管理单位,负责对本辖区内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跟踪监测和管理工作,每年1月底前须向市农业局报送辖区内农业龙头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被认定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须接受区农业部门的跟踪监测和管理,每年年底按规定要求向所在区农业局报送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统计报表和总结材料。
第四章 认 定 第十四条 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农业局负责,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经考核,综合分达到80分以上的,根据市政府当年安排的农业龙头企业奖励资金额度,由高至低择优认定为市农业龙头企业,报市政府批准后授予“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牌匾;已被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经考核综合分在80分以下的,取消其“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收回牌匾,不再享受奖励政策和其它优惠政策(如是省级或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取消其农业龙头企业称号)。
第十六条 企业被认定为“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才有资格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十七条 已经获得省和国家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自然享受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奖励政策。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八条 被认定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将按《试行办法》的规定。
如何申办龙头企业
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考核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农业龙头企业考核认定工作,根据《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奖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指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和社团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考核认定实行评议评分制。
第四条 按照优胜劣汰竞争准则,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凡申报企业和已被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凡符合《试行办法》认定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 第七条 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区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八条 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须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1、申报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请示; 2、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3、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社团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即可); 5、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总结和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 6、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企业的主营销售收入、产品销售率、资产负债率和工资、税收、保险金、盈亏等情况); 7、企业贷款额最大的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状况证明; 8、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用地承包、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9、企业与农户签订合同、订单、协议等契约的复印件(提供契约的数量要占企业与农户所签订契约总和的10%以上,并附上签约农户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10、区农业局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和农户增收情况,以及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情况证明; 11、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证明; 12、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带动农户增产增收、企业生产规模、代表企业面貌、档次(厂容、厂貌、生产线、产品等均可)的多媒体光盘。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农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第2、4、5、6、7、8、9、10、11、12项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二)区农业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由区农业局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局申报,并附上区财政局出具的区级配套奖励资金承诺函。
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0月底前由区农业局将申报材料(一式八份,用A4纸打印装订)统一报市农业局。
第三章 考核和监测 第十条 考核工作由市农业局组织,市农业龙头企业考核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考核实行100分制,具体计分标准为: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有2000亩以上固定的生产基地,或年自繁自育出栏肉猪2万头以上,或出栏禽苗2000万只以上,或自养出栏肉禽100万只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主要加工原材料产自本市,且年加工销售额1亿元以上或年出口创汇额500万美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物流中心年农产品交易额5亿元以上,符合以上其中一项标准的计40分,低于标准的计0分。
(二)企业带动本市农户500户的计12分,每增加50户,加计1分,最高18分;低于500户的计0分。 (三)企业所带动的农户户均年增加纯收入800元的计8分,每增加100元,加计1分,最高12;低于800元的计0分。
(四)企业主营产品销售率在95%以上的计5分,低于95%的计0分。 (五)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的计5分,高于60%的计0分。
(六)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特殊情况除外),银行信用较好的计20分,以上其中一项不符合的计0分。 种源农业和高新技术开发的农业龙头企业,可以在本条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区农业局是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具体管理单位,负责对本辖区内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跟踪监测和管理工作,每年1月底前须向市农业局报送辖区内农业龙头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被认定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须接受区农业部门的跟踪监测和管理,每年年底按规定要求向所在区农业局报送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统计报表和总结材料。
第四章 认 定 第十四条 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农业局负责,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经考核,综合分达到80分以上的,根据市政府当年安排的农业龙头企业奖励资金额度,由高至低择优认定为市农业龙头企业,报市政府批准后授予“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牌匾;已被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经考核综合分在80分以下的,取消其“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收回牌匾,不再享受奖励政策和其它优惠政策(如是省级或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取消其农业龙头企业称号)。
第十六条 企业被认定为“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才有资格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十七条 已经获得省和国家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自然享受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奖励政策。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八条 被认定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将按《试行办法》的规定实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
成为市农业龙头企业都需要那些条件?该怎么申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契约、保护价收购、农资供应、技术服务、利润返还和入股分红等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实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公信原则。
第四条 申报嘉兴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前,须先取得平湖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均可向市农经局提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申请。
二、申报认定平湖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要符合本市农业产业发展导向,并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和流通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市场型企业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2.在带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中作用明显,通过合同、入股或服务等方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数量200户以上或面积500亩以上。
3.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入股或服务等方式采购的本地原料占所需原料总量的比例达到60%以上。 4.在本市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
5.企业依法经营,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及以上,资产负债率小于60%,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主营产品销售率达到80%以上,按规定交纳各项税费。 6.企业组织健全、管理规范,财务核算资料齐全,按要求报送企业相关资料。
7.对绿色农产品、优质品牌(名牌)农产品、出口创汇农产品生产企业和种源农业、高新技术开发企业,可适当降低规模要求。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企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企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主管部门向市农经局报送审核并加具意见的材料。
第七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按规定格式及要求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认定报告,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经审定的企业财务、资产、效益报表,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基地规模、带动农户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等情况说明材料或证明。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市农经局根据企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申报材料,对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条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价、审查,提出初审意见,经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认定。
二、经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符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单位,在申报年度的1月底前向市农经局申报;经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有效期为2年,期间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期满应重新申报认定,逾期未申报的企业不再具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
第十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应当接受市农经局对其生产经营、基地建设、产品市场、带动农户、企业信用等状况的监测。 第十一条 建立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料报送制度,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应每半年向市农经局报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企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在申报或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三、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四、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在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对其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农经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予以审核确认,并在公布时更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经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平政办发〔2002〕43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