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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单位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公共场所卫生制度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

    “卫生许可证”悬挂于显眼处。 二、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三、从业人员需进行法规及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合格证。 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

    要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设卫生专用消毒设施,公用品、用具等需定期进行消毒保洁。 五、定期清理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宾馆、旅店业卫生制度 一、宾馆、旅店要保持周围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二、必须设有消毒间或消毒设施,并要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三、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 四、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

    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五、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应每日清洗消毒。

    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六、宾馆、旅店业的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 七、各类宾馆、旅店业要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八、对旅客废弃的衣物要进行登记,统一销毁。 九、店内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蓄水池要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 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公共浴室卫生制度 一、门面整洁美观,室内定期粉刷油饰,墙壁、地面、灯具清洁无尘,玻璃明净,浴室应设有更衣室、浴室、厕 所和消毒间等。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必须有保暖、换气设备,地面要防渗、防滑。

    二、浴室应设气窗,保存良好通风。目前尚不能取消的池浴,在池浴间应设置淋浴喷头,浴池每晚要彻底清洗, 经过消毒后再换水。

    新建、改建、扩建的浴室内不得设池浴。 三、盆浴间应设淋浴喷头,顾客用毕的浴盆应清洗消毒。

    四、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脸巾应清洁,每位顾客用后应清洗消毒。 五、公用茶具应做到一客一洗一消毒,拖鞋和修脚工具每客用后应消毒。

    六、浴室内及其卫生间应及时清扫、消毒,做到无积水,无异味。 七、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的顾客进入浴室就浴。

    理发、美容店卫生制度 一、理发店、美容店的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

    二、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店内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 三、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洁面时 戴口罩。

    四、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脸巾应清洁,每位顾客用后应清洗消毒。 五、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用后应消毒。

    理发工具应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六、对患有头癣等皮肤传染病的顾客要有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七、美容店工作人员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工作时要戴口罩。

    八、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一般美容店不得做创伤性美容术。

    九、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如发生健康危害事故启动紧急应急预案。

    加强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和疫情报告。做好突发危害事件的报告,最大限度的控制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是事故报告责任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一)报告范围: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处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 (二)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不明原因的疾病时,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卫生消毒制度 一、设有专用消毒间,对公共用品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二、消毒间外应贴有明显标志,布局合理,无杂物;清洗消毒间总面积满足饮具、用具等清洗消毒保洁的需要。

    三、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消毒柜)应正常运转并确保消毒时间和消毒剂的浓度达到消毒效果。

    四、清洗消毒饮具、盆桶、拖鞋、床上纺织用品、清洁工具的设施应分开并专用,防止交叉污染。 五、清洗消毒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六、清洗消毒后的物品应分类存放保洁。已消毒的饮具应存放于保洁柜内,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并不得存放杂物。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岗位卫生负责制 一、负责人(业主)职责 1对本单位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和卫生档案,配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卫生监督,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 2带领卫生管理组织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

    医务人员手卫生制度

    为加强全院医务人员手卫生工作,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要求如下: 1、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制定并落实医务人员手卫生管理制度。

    2、对医院职工开展全员性培训, 使所有医务人员加强无菌观念和预防医院感染的意识,掌握必要的手卫生知识及方法,保证洗手与手消毒效果。 3、不同环境下工作的医务人员,手的卫生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Ⅰ类和Ⅱ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5cfu/cm2。

    Ⅰ类和Ⅱ类区域包括:普通手术室、产房、供应室洁净区、重症监护病房等。 (二)Ⅲ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10cfu/cm2。

    Ⅲ类区域包括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供应室清洁区、急诊室、化验室及各类普通病房和房间等。 (三)Ⅳ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15cfu/cm2。

    Ⅳ类区域包括感染性病科、传染病科及病房。 4、医院手术室、产房、重症监护室、口腔科、妇门人流室等重点部门应采用非手触式水龙头开关。

    流动水洗手,洗手液和干手设施避免二次污染。 5、进行外科手消毒时,禁止佩戴假指甲、戒指等饰物。

    6、手卫生方法:医务人员应掌握正确的六步洗手法,彻底洗净双手。在频繁接触病人的诊疗过程中,当手无可见污染物时,可以使用速干手消毒剂代替洗手;当接触传染病人或被感染性物质污染后,应当先用流动水冲净双手,然后使用速干手消毒剂。

    7、洗手后应使用无菌巾擦手,盛装无菌巾的容器应当干燥、灭菌。 8、每月对全院各科医务人员进行手卫生消毒效果的监测,怀疑流行爆发与医务人员手有关时,及时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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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一、门诊工作制度

    1.诊所医生在所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2.工作中要做到体贴关心病员,热情主动、态度和蔼,用文明语言热心解答病员的询问。

    3.诊断、检查疾病要认真细致并做好门诊病人登记,做好疫情报告。

    4.门诊处方、观察病例要严格按照处方和观察病例的书写要求与格式书写。

    5.对危重、疑难、手术等复杂疾病及时请上级(卫生院)医生会诊或提出转诊意见。

    6.对高烧病员、极危重、老幼病人应优先安排就诊。

    7.门诊应保持清洁整齐、不断改善门诊环境。宣传卫生防病知识、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知识。

    8.医生要采取高效、经济的治疗方法,合理用药,尽量减轻病员负担。

    二、治疗室工作制度

    1.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处理要随时清理;每天消毒一次。除医生和被治疗病人外,其他人员不许进入。

    2.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清洁区、污染区严格分开。

    3.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

    4.无菌持物钳浸泡液每周更换两次。

    5.无菌物品必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必须重新消毒。

    6.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做好消毒记录及器械消毒液的配置、更换记录,防止交叉感染。

    7.注射、处置前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8.配药前要检查药品质量,注意有无变质,针剂有无裂痕;有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或标签不清者,不得使用。

    9.易过敏药物,给药前应详细询问有无过敏史,需作药敏试验者必须作药敏试验。特殊药品要反复核对,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10.注射、处置时,病人如提出疑问,应及时查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XX市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管理。 本条例所指建筑工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及拆除工程的工地。

    第三条 建筑工地公共卫生是指建筑施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食堂卫生、住宿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的防治。 第四条 XX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具体承担本辖区内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的管理,并将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施工单位评估的内容。

    在考核施工单位时,应将公共卫生安全管理作为考核指标。 第六条 建筑工地施工单位为公共卫生安全的责任人,全面负责建筑工地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设立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建筑工地食堂和建筑从业人员住宿场所的卫生管理。 第八条 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宣传普及食品卫生安全及传染病预防知识。

    第九条 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在建筑工地开办食堂实行食品卫生许可制度。 建筑工地食堂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一)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 (二)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并应与就餐人数相适应; (三)制作、储藏应分区设置,粮食存放台距墙和地面应大于20公分,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20公分的防鼠板; (四)灶台、案台、清洗池应使用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 (五)墙壁应当使用由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六)地面应由防水、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 (七)应当有相应的照明、通风、防蝇、防尘、防腐、污水排放、存放废物的设施; (八)制作间的炊具应存放在封闭的橱柜内,刀、盆、案板等炊具应生熟分开。食品应有遮盖,遮盖物品应有正反面标识。

    各种调料和副食品应存放在密闭器皿内,并应有标识。 有条件的施工单位应当为有清真饮食习惯的从业人员设立清真食堂。

    第十条 建筑工地食堂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卫生部门的定期健康检查,在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活动。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采购、加工活动。

    第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加工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第十二条 由食堂集中提供的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的餐饮具。

    第十三条 禁止食堂采购和加工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五)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第十四条 建筑工地生活饮用水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 建筑工地工人宿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远离污水沟、坑式厕所、垃圾场及有毒、有害物堆放场等; (二)地面保持平整,墙壁、房顶使用无毒、防霉、浅色涂料涂敷; (三)保持自然通风或设置机械通风设施,保持空气清新; (四)设有从业人员洗脸、漱口专用间或区域,水池数量与从业人员人数相适应; (五)不得堆放建筑用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放射性建筑材料。 第十六条 建筑工地应当设有厕所,其规模与建筑从业人员人数相适应,定期消毒,保持清洁。

    第十七条 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立即采取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发现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公共场所危害事故等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建设行政部门报告,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保留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配合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调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工地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建筑工地施工单位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地食堂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收缴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工地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加工的,或者建筑工。

    村卫生所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执业规则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二、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三、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四、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五、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六、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八、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九、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十、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十一、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三、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十四、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十五、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十六、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

    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四、廉洁奉公。

    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

    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乡村医生执业规则 一、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乡村医生管理条例》赋予的权利,履行《乡村医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二、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三、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

    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四、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五、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六、乡村医生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七、乡村医生应当按照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八、乡村医生每2年接受一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门诊登记管理制度 一、门诊登记一般项目如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等内容应清晰、完整,并与处方记载相一致。 二、门诊登记范围应包括每日工作量,新病例登记、初复诊登记、疾病分类、转诊转院、初步诊断、治疗原则和处理方案,并与处方记载相一致。

    三、门诊登记对需上报的传染病病例要做出明显标记,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疫情上报后,在门诊登记相应处加盖“疫情已报”章。 四、门诊登记对14岁以下儿童要登记家长姓名、工作单位、家庭详细住址及病人其所在学校、班级等内容。

    五、门诊登记要求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剪贴、颠倒,医师要签全名。 六、要认真做好门诊登记的整理工作,保存原始门诊登记,按规定要求存档备查。

    传染病管理制度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法律要求实行传染病。

    公共场所卫生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制度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卫生许可证”悬挂于显眼处。

    二、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三、从业人员需进行法规及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合格证。

    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要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设卫生专用消毒设施,公用品、用具等需定期进行消毒保洁。

    五、定期清理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诊所规章制度都有哪些

    卫生工作制度 1、把爱国卫生运动列入卫生室工作日程,认真抓落实,成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

    2、使用门诊日志,有重复使用医疗器械、用品消毒、灭菌记录,对消毒产品、一次性医疗器械进行索证、验收、登记。 3、认真搞好室内、环境和个人卫生,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搞好污物、垃圾处理,防止污染和交叉感染。

    4、建立每日清扫和每周大清扫的卫生制度,节假日大搞卫生活动。 5、认真抓好卫生检查、竞赛、评比,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诊断室工作制度 1、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脱岗。 2、认真填写门诊日志,按规定建立各类档案,要求管理规范化。

    3、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坚持查对制度。 4、保持环境整洁,落实消毒措施。

    5、开展便民服务,服务热情、耐心,树立良好医德。 治疗室工作制度 1、经常保持室内清洁,凡做完一项处置,要随时清理。

    每天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员及治疗患者外,不许在室内逗留。 2、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3、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 4、无菌持物钳浸泡液每天更换1次(器械消毒液),头皮针、静脉导管酒精浸泡液经常保持75%的浓度。

    5、已用过的注射用具要随手清理、清点,每日更换。 6、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1周者重新灭菌。

    处置室工作制度 1、凡各种注射应按处方或医嘱执行。对过敏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好注射前的过敏试验。

    2、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对患者热情、体贴。 3、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发生注射反应或意外,应及时进行处置,并报告医师。

    4、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定,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

    保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应做到每人一针一管。

    5、准备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6、室内每天要消毒,定期采样培养。

    7、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8、换药时除固定敷料外(绷带等),一切换药物品均需保持无菌,并注明灭菌日期,超过1周者重新灭菌。

    无菌溶液超过3日要重新消毒。 9、器械浸泡液每周更换2次。

    10、换药时,先处理清洁伤口,后处理感染伤口。 11、特殊感染不得在处置室内处理。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1、诊所负责人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诊所人员要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熟练掌握传染病诊断、报告、隔离消毒及疫情处理的程序,切实增强传染病疫情报告意识,发现传染病例要认真做好传染病登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在规定时限内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

    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必须在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村卫生室的各项管理制度

    XX市村卫生室管理制度 村卫生室职责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核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

    二、宣传国家卫生法规,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建立家庭健康档案。三、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开展计划免疫接种、妇幼保健管理等预防保健工作。

    四、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指导。五、积极开展农村除害灭病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技术指导。

    六、协助村民委员会积极宣传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严格执行新农合各项政策规定,热心为广大参合农民服务。七、负责村级卫生监督。

    八、完成疫情、出生及死亡情况等卫生信息统计上报工作。九、完成上级卫生部门布置的其它工作。

    附件2:乡村医生行为规范 一、救死扶伤,发扬人道主义。时刻为患者着想,千方百计为人民群众解除病痛。

    二、文明服务,礼貌待人。接待患者使用文明语言,举止端庄,态度和蔼,以爱心温暖病人。

    三、服从管理,合法行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医疗操作常规行医,虚心接受乡镇卫生院和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

    四、确保安全,合理收费。对病人高度负责,注重医疗安全,不乱收费,不违规多收费。

    五、尊重人格,保守医密。对待病人一视同仁,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六、搞好宣传,加强防控。经常利用各种时机,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适时进行健康教育,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新农合、爱国卫生等方面的工作。

    七、不断学习,提高水平。善于在工作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八、互帮互学,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好与相邻村卫生室之间的关系,团结协作,互相学习。

    附件3:村卫生室预防接种工作制度 一、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必须具备预防接种资质,方可开展预防接种活动。严禁无资质单位和人员从事预防接种。

    二、必须接受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按时参加例会、培训及考核。三、完整收集辖区总人口数及0-14岁各年龄组人口构成资料,及时掌握免疫规划目标儿童流入、流出和各月出生情况。

    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及时建立预防接种证、卡。四、按时制订一类疫苗使用计划,做好疫苗管理,保证疫苗冷藏。

    五、接种场所设置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在显著位置公示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作用、禁忌症、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等。六、认真履行接种前告知和健康状况询问义务,按月规范实施预防接种,接种后现场观察15-30分钟,确保预防接种注射安全,常住儿童和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全程合格接种率达到95%以上。

    每年秋季入学时,指导辖区托幼机构、学校开展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对无接种证及未完成常规免疫的14岁以内儿童进行补证(种)。七、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并对预防接种后发生的一般反应及时进行处理。

    八、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监测工作,参与疫情处理。九、开展健康教育,及时张贴预防接种宣传画,设立预防接种咨询电话,接受有关咨询活动。

    十、规范管理预防接种各类资料,年终对全年资料整理归档。十一、实行以乡为单位集中式接种的地区,村卫生室负责辖区人口资料的收集上报、接种通知单发放、针对传染病疫情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与处理、预防接种健康教育与咨询、辖区学校和托幼机构查验接种证工作指导等工作。

    附件4:村卫生室妇幼保健工作制度 一、认真学习贯彻《母婴保健法》等妇幼保健法律法规。二、有专人负责妇幼保健工作,掌握本村妇幼工作基本情况,在乡级卫生院的指导下开展保健业务。

    三、开展孕产妇系统管理。做好早孕摸底、建卡、登记,对疑似高危孕产妇及时转送乡级管理。

    动员住院分娩,负责产后访视工作。四、开展儿童系统管理。

    做好儿童保健建卡、登记及高危儿初筛和转诊。五、做好妇女、儿童疾病防治工作。

    配合乡级开展妇女病普查普治、儿童体格检查,做到资料准确,登记齐全。六、做好妇幼卫生信息管理。

    及时收集、汇总、上报各类信息。七、按时参加乡级妇幼工作例会,汇报工作,接受培训和业务指导,按时完成上级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八、做好健康教育工作。向孕产妇及儿童家长宣传妇幼保健科普知识,指导群众开展家庭自我保健。

    九、做好妇幼卫生项目工作,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十、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妇幼保健工作。

    附件5:村卫生室健康教育制度 一、在上级卫生部门和健康教育机构的指导下,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健康意识、自我保健意识,强化农民群众良好卫生行为养成。二、设置并管理本村的健康教育宣传栏,结合季节防病重点,进行各种类型的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及时在宣传栏内张贴、刷写相应的健康教育资料,每月至少更换1次。

    接收上级下发的健康教育资料,宣传教育资料应及时存档。三、以改变不良行为和生活方式为内容,开展乡村健康知识宣传。

    结合群众健康教育需求或当地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高危人群为重点对象,上门进行相关健康知识的宣传,包括常见病、慢性病、重点管理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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