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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处分决定范文

    怎样写党纪处分决定 党纪处分决定,是指党组织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给犯错误党员以纪律处分的书面材料。

    一、党纪处分决定的写法:1、 标题。要写明是什么组织、给什么人、什么处分(错误)的处分决定。

    例如:“**党支部关于给予***同志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决定”、“中共**委员会关于对***同志贪污公款错误的处分决定”。 2、 正文。

    一般写以下内容:(1)受处分人的基本情况。一般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 贯、家庭出身、本人成份、文化程度、参加工作年月、入党年月、简历以及现在工作单位和党内外职务。

    以往犯过何种错误,受过何种处分,也须写明。 (2)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

    应将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错误的主要情节,造成的后果及本人应负的责任等,详细写明。(3)受处分人的态度。

    要写明受处分人所犯错误是自己主动交待的, 还是别人揭发的。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及悔改的具体表现。

    (4)处理意见。应当写明党组织对其错误的分析和作出的结论,给予什么处分、以及讨论表决的结果。

    3、 署名。写明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公章。

    二、写党纪处分决定应注意的问题: 1、 凡是写进处分决定的错误事实和情节,必须是经查证和核实的。 2、 不要把不是处分依据的问题和思想作风、工作缺点等写进去。

    3、 对错误事实、情节、责任的表述要恰如其分,不夸大、不拔高、不粉饰、不缩小,不作无根据的推论,不无限上纲。 4、 语言要简练、通顺,用词要准确、无误。

    5、 集团性案件,要在统一的调查报告的基础上,按人分别写出处分决定。 注:党籍处理决定的写法,可参照此文。

    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是怎么写的?

    处分决定,是党支部根据党章规定,对犯错误党员执行纪律、给予党 纪处分作出的书面决定,是处分党员的正式文件。

    处分决定一般包含有下列内容:(一) 标题。一般由受处分人的姓名、处分种类及文种构成。

    如:“关 于给予XXX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二) 正文。(1) 被处分者基本情况;(2) 违纪事实;(3) 处理决定及法律法规依据;(4) 结束语。

    写明处分决定生效时间。如:“本决定自2015年10月 17日起生效”。

    (三) 落款。写明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全称或通用的简称,写明年 月日,加盖公章。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怎么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扩展资料: 根据《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规定: 第三条 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经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 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

    纪检监察工委对移送的案件应当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形成审理报告并反馈派驻纪检监察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检监察工委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

    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应当尊重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如出现分歧,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纪检监察工委将双方意见报中央纪委研究决定。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特别是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正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在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召开前,应当与驻在部门党组和中央纪委充分交换意见。 第五条 经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后,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建议与党组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中央纪委研究决定。

    党纪处分决定应当正式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

    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三十七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

    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

    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

    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纪检监察机关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为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加强对执行党纪政纪情况的监督。

    近日,xx纪委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全市(区、县)xxxx年x月x日至2xxxx年x月x日期间,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检查的对象是xx人。

    纪委、监察局下发处分决定的xx人,各直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xx人。 在这次自查工作中,该县主要采取“三查三看”的工作方法,一是查受处分人员的案件档案,看处分决定是否按规定时间、范围、程序宣布执行;二是查受处分人员的人事档案,看处分决定是否入档、年度考核等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资调降是否执行;三是查相关单位财务账目,看受处分人员在处分期间工作津贴、生活津贴和奖金发放是否按规定执行。

    通过自查,有效地维护了党纪政纪的权威性、严肃性,确保纪律处分决定执行落实到位。

    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有哪些?

    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只要生效了,党 组织就必须严格执行和落实,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党纪处分的威 力。

    如果不服处分,可以根据规定申诉,但不影响已经生效的 处分决定的执行。 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党组织不按照规 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该项行为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不落实党纪处分决定。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 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 其本人宣布。应当将处分决定抄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 单位、部门。

    需要办理职务、级别、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 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对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推诿扯 皮、不抓不管、阳奉阴违、顶着不办或拒不执行的,要对有关 单位及其领导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纪律责任。

    但实 践中,有的党组织或者领导人员做老好人,不做得罪人的事, 不落实处分决定。如果是提职,非常积极通知给房子、待遇 等,反之则不然。

    要针对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涉及部门和工作环 节众多、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的特点,加强与组织、人事等部 门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沟通协调,明确各自在处分决定执行 各个环节中的职责和分工,杜绝推诿扯皮。 纠正和消除处分决 定执行中怕得罪人的畏难情绪、纪律处分后经济利益上可以照 顾一点的同情心理等不正确认识,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各司 其职,各尽其责。

    第二种是不落实申诉复查决定。要加强申诉复查决定的执 行落实,特别是变更、撤销处分后相关待遇的落实。

    对那些维 持原处分决定不变的,要耐心宣讲法规政策,做好解释说服工 作;对变更和撤销原处分决定的,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稳妥 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对个别无理缠诉的,要加强教育,严肃 批评。上级纪检机关要加大对申诉复查决定,尤其是变更和撤 销原处分决定案件的督办力度。

    拒不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怎么处理?

    党纪处分决定和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必 须严格执行和落实,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党纪处 分的威力,体现党的纪律的权威。

    按照规定,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 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 人宣布。应当将处分决定抄送有关组织、人事 部门及相关单位、部门。

    。需要办理职务、级 别、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要督促有关部门 及时办理。

    但实践中,有的党组织或者领导做 老好人,不做得罪人的事,不落实处分决定, 损害党的纪律的权威,使党纪处分空转。因 此,要针对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涉及部门和工作 环节众多、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的特点,加强 与组织、人事等部门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沟 通协调,明确各自在处分决定执行各个环节中 的职责和分工,杜绝推诿扯皮,确保处分决定 落到实处,执行到位。

    对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中推诿扯皮、阳奉阴违、拖延不办,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入党籍、职务、职 级、待遇等事项的,根据《条例》第一百一十 五条规定,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 导责任者的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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