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范文 > 范文
  • 职务侵占罪辩护词范文

    职务侵占罪如何辩护?

    一、概念及其构成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

    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

    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职务侵占罪案件有哪些辩护点?

    职务侵占案件常见的几个辩护点: 1、关于主从犯,职务侵占案件一般来说系多人共同实施,这里就涉及到主从犯的区分问题,一般来说,主从犯主要从犯意形成,犯罪组织实施、犯罪所得分配等方面进行区分。

    因此,对于犯罪作用小,在犯罪中处于从属、辅助性地位的人,要往主从犯方面去辩护。 而公诉机关为了诉讼的方便,往往不区分主从犯,辩护律师如果不抓住这个点辩护,容易导致部分犯罪嫌疑人量型畸重。

    2、关于犯罪所得的核算。职务侵占如果是侵占货款,犯罪金额则无争议。

    但是如果是侵占单位生产的货物、原材料、半成品、废料等,这就涉及到上述物品的价格核算问题,司法实践中有的按照鉴定价格、有的按照正常销售价格、有的按照市场中位价、有的按照销脏价格,笔者认为对于价格问题一定要重视,否则犯罪金额到了一定的量,则量刑幅度要升到五年以上了,这样辩护的难度就越来越大了。 3、退脏、上交罚金。

    这属于酌定量刑情节,作用远没有法定情节大。 4、单位谅解。

    作用同第三条。 5、往民间经济纠纷上去辩护。

    职务侵占犯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实践中往往存在股东为了分红而直接侵占公司财产、员工为了索要工资而占有财产,对于这种情况,辩护律师不宜一概而论,而应该研究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与其侵占的财产的差额,对于差额不大的,我们认为其无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刑法谦抑性的角度来讲,不宜认定为犯罪。 即使其采取的维权方式不当,也不宜轻易认定为犯罪。

    6、对于手续不正规费用的处理。我们办理的案件中,经常发现部分犯罪嫌疑人自己垫付了部分公关费用,公司对该公关费用默许,尔后其拿其它发票至公司顺利报销,后公司否认存在公关费用,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这类型的案件,关键要还原事实,证实公关费用及其它不规范费用的客观存在,以动摇证据基础,一般来说,在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还是能够尊重现实情况的。 7、有的职务侵占案件由于司法机关认识不同,会以盗窃罪移送起诉,这里面关键的一点就是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其实质是否利用了管理、经手财物的职权。

    对于有的案件,司法机关以犯罪嫌疑属于纯粹的劳务行为,认定其构成盗窃。对于这种案件,我们认为应该从犯罪嫌疑人工作的内容、权限等方面进行辩护,其实劳务行为与职权行为本身无并一定的界限,这种案件还是有一定的辩护空间的。

    职务侵占罪律师如何辩护?

    以下是关于职务侵占罪律师辩护是所要做的额事情的阐述,希望对当事人帮助: 从刑法的相关法条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 如果你的亲朋好友涉嫌犯罪,如果只是涉嫌,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是不得确定为有罪。

    首先应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了解基本情况。按照法律规定,传唤、拘传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拘留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于家属或亲戚不准去看守所探望当事人,因为犯罪嫌疑人处于刑事侦查阶段,所以只有民警和律师才能到看守所探望犯罪嫌疑人,家属或亲戚是不允许探望的。

    家属或亲戚应该为他委托律师,因为这时律师是可以进入看守所与他见面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鉴于我国刑事诉讼的特点和现阶段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时有刑讯逼供或者其他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的状况,我认为刑事案件聘请律师的时间越早越有利于案件最终的处理。刑事拘留最长不能超过37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怎么请?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标准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职务侵占罪起诉书怎么写

    职务侵占属于刑事犯罪,当事人不需要写起诉状,直接向相关部门举报即可。相关部门在查实后,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判决后怎么写民事起诉状

    职务侵占罪二审判决后申诉书上诉人:a,男,xxx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现被羁押在q看守所。

    上诉人a因不服湖北省q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岸刑初字第***号提出上诉,该一审判决书认为a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请求判决a无罪。

    上诉请求:请求b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q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岸刑初字第***号,公正判决此案,改判a无罪。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a与b某某网络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拓展部之间的关系是承包经营关系还是其下属员工?这是一个经济纠纷,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刑事法律关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刑事审判均是用刑事手段干扰插手正常的经济纠纷是形成a受冤的根本原因,在法律制度如此健全的今天再发生该案确实令人痛心!二、依照客观事实,a与b某某网络有限公司是承包经营关系,a就有权自主经营,支配承包单位的财务,有权支配承包经营部门帐户上的资金。

    一审回避了a与某某公司间的承包经营关系,是公开的“有罪推定”。b市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几年前是一个资不低债的亏损单位,20xx年3月份,总经理s主持经理办公会议,明确a为副总经理,全面负责拓展的各项业务,当年4月8日根据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拟定了“拓展部经营目标承包责任书”,对承包经营责任人采取“风险抵押,先收后支,费用自理,借支启动”的明确规定,为了支持我a与拓展部之间的承包经营关系,我父母在内举全家之力,先后卖掉多年盈利中的几家网吧,投资了200多万元作为运作资金,还将我家一辆新别克车作为风险抵押过户到某某公司名下,a为了完成承包任务,起五更睡半夜,顶着巨大的压力,经过一年多的苦心经营,使某某公司在同行业中发展速度是最快的,总经理s还夸是“市宣传部下面的一面旗帜”。

    经过a的苦心经营,某某公司就由几家连锁商发展成为170多家加盟连锁店,从发展速度和规模都是同行中领先的,成绩和业绩受到普遍赞扬。自从2005年至今公司的股东在拓展部工作中没有投过一分钱,出过一份力,这几年的经营和发展均是我家的全力投资。

    由此引起一些人的“红眼病”,在想法攫取我承包经营的拓展部利益为已有,为已用!特别是20xx年公司更换总经理后,我的冤祸横来,经理黄土多等人设局陷害。但以下铁的事实和证据证明了我的清白,我没有职务侵公罪的行为:1、根据某某公司的《会议纪要》、《拓展部经营目标承包责任书》以及某某公司主要负责人s在《拓展部经营目标承包责任书》上的签字证明了a与b某某公司是承包经营关系,我a承包经营某某公司拓展部。

    2、某某公司员工d、f、g的证词证明某某公司主要负责人s多次开会说明a是承包经营,a负责的部门收入支出是自己负责,a负责的部门收入支出不入公司的帐。3、从一审侦查机关的提交审计报长来看,某某公司和拓展部的帐目是分开设立的,说明二者是两个不同的独立单位,拓展部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

    4、某某公司与明星网吧(业主j)签定的《关于赔偿事宜的补充协议》、《转让协议》收据、收条等证实了某某公司在不能履行特许协议书时赔偿是由a进行赔偿的55万元,而不是某某公司赔偿的,证明了某某公司拓展部的支出是由a负责并承担的,而不是由某某公司承担和负责的,证实了拓展部是由a承包的。5、a在承包经营中向某某公司交纳了承包金20万元,a在承包经营中向其承包经营的拓展部投入资金50万余元用于经营。

    详见一审律师提供的q、w、e证词,a根据发包人某某公司的要求,将自己拥有的一辆价值十多万元的鄂ajk7x6别克轿车过户到某某公司名下,作为承包风险抵押物,但车子过户后该车的保险,维修等费用仍由a支付。以上证据和事实证明了a与某某公司是承包经营关系,一审回避这个承包经营关系,从而判定a犯了职务侵占罪很显然与法律是相悖的,一审的判决公然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一审公诉人仅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人a用g银行卡(拓展部帐户)上的款项30万元购买某某公司 31%的股权,而没有提交证据说明g银行卡上的30万元款项是某某公司的资金或购买某某公司 31%的股权的30万元的来源。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a动用某某公司资金30万元购买某某公司 31%的股权构成职务侵占罪显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a购买某某股权的30万地是a个人向他人所借的,事后a也进行了归还,该款不是某某公司的款额。根据本案事实:从g卡上支付和购买股份的钱应认定是a个人所借的30万元,某某拓展部是将f个人帐户用作拓展部的帐户,后来又将g个人帐户用作拓展部的帐户,本案中f和g个人帐户都是拓展部的帐户,a所借的30万元打到了f卡上(即拓展部的帐上),这30万元后来被用于拓展部的生产经营中,某某公司一直没有归还a此款,所以某某公司拓展部欠a个人30万元,后来,从g卡上支付的购买股份的30万元不是拓展部的营业额,而是a个人借给拓展部用于经营的款额。

    以下几点亦可证明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公诉机关仅凭g个人的证词不能证明g银行卡上的所有款项是某某公司的款项。

    g银行卡上的所有款项是否是某某公司的款。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