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案例分析范文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题
我当做再考一次物业管理实务。案例4:物业公司只承担最多20%的责任,理由是物业公司未尽到部分管理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规定,5岁的孩子是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其监护人没有管理好孩子应当负主要责任。
案例:6: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没有警示牌,物业公司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案例7:价格法规定,此收费没有经过当地物价局批准是非法收费,如果经过当地物价局批准同意收费所得除去必要的交通设施维修费、车管员工资外全部纳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是建设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
案例9:物业公司没有责任,是楼上业主侵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合同法规定物业公司可以起诉该业主缴纳物业费和滞纳金。
案例10:(一)物业公司立即整改,(二)物业公司提请开发商尽快修复,(三)提请当地公安、街道办进行综合治理。
案例11:没有责任,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物业服务企业不能确保单位、个人的人身、财产受到不法侵害的义务。
案例12:物业公司做法不合理、不合法,因为在物业费的测算中已经包括空调电费,物业公司出于节能的考虑可以制定合理的运行方案,我赞同业户的观点,物业公司不得在另行收费,业户提出自行加装空调是不合理的行为,破坏了外立面和造成大厦整体用电的不平衡。
案例17:业主的说法正确,大堂的面积已经分摊,属于业主的共同财产,物业公司出租共有部分应当经过开发商或业主大会同意,收益除去必要的开支外,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建设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案例18:此说法不对,受益8户不能代表整幢其他业主没有受益,应当是经过业委会同意由整幢业主分摊维修费用。法律依据同上。
以上代表我个人观点,有不妥处请同行提出宝贵意见!给我评分。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题
我当做再考一次物业管理实务。
案例4:物业公司只承担最多20%的责任,理由是物业公司未尽到部分管理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规定,5岁的孩子是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其监护人没有管理好孩子应当负主要责任。案例:6: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没有警示牌,物业公司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案例7:价格法规定,此收费没有经过当地物价局批准是非法收费,如果经过当地物价局批准同意收费所得除去必要的交通设施维修费、车管员工资外全部纳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是建设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案例9:物业公司没有责任,是楼上业主侵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合同法规定物业公司可以起诉该业主缴纳物业费和滞纳金。
案例10:(一)物业公司立即整改,(二)物业公司提请开发商尽快修复,(三)提请当地公安、街道办进行综合治理。案例11:没有责任,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物业服务企业不能确保单位、个人的人身、财产受到不法侵害的义务。
案例12:物业公司做法不合理、不合法,因为在物业费的测算中已经包括空调电费,物业公司出于节能的考虑可以制定合理的运行方案,我赞同业户的观点,物业公司不得在另行收费,业户提出自行加装空调是不合理的行为,破坏了外立面和造成大厦整体用电的不平衡。案例17:业主的说法正确,大堂的面积已经分摊,属于业主的共同财产,物业公司出租共有部分应当经过开发商或业主大会同意,收益除去必要的开支外,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建设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案例18:此说法不对,受益8户不能代表整幢其他业主没有受益,应当是经过业委会同意由整幢业主分摊维修费用。
法律依据同上。以上代表我个人观点,有不妥处请同行提出宝贵意见!给我评分。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
第一组 首先物业公司无权阻止杨先生进入自己的家,除非证明此房不是杨先生的,理由第一第二条完全不成立。
第二组 一是业主委员会充当原告,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有一定组织机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一般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委员会章程运作。业主委员会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依章程规定处理各项事务。
三是有一定的财产。由于业主委员会可以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场所、经营用房及由此产生的收益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进行监督管理,收取一定的费用,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还有维修基金,此外,业主委员会的办公活动经费。
第三组 开发公司有投票权,投票权以筹备组规定为主。一户一票,或者规定面积为一票。
未完成银行按揭的业主,不具有资格。手续未完成,可以认为产权仍是开发公司。
第四组 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可以用书面形式征求业主意见,需满足业主总人数1/2和总面积1/2以上同意,业主大会才能解除或者罢免物业公司协议。 第五组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及责任取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在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包含了安全保障这一服务项目,而物业管理企业也谨慎履行了合同义务(比如采取了出入登记、安全巡逻等措施),无失职行为,则无需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徐太太,需举证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日常巡视,做好住宅区内安全防范、治安保卫、巡检、警戒等工作有失职行为。 第六组 该业主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及其滞纳金 ,根据《住户缴纳物业管理费承诺书》和《遵守管理公约承诺书》,承诺每月15日前缴纳服务费,该承诺书是有效的。
至于家中宠物丢失,服务质量不好,该业主应另行举证物业公司有责任,并另行起诉。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2008年8月1日,李某与房地产公司A签订了一 爱问
1,不能成立,因为前期物业管理的合同是由开发商 和物业公司订立答案,并且 价格经过 了物价部门 的审批,他签订 了购房合同时也是同意了前期物业合同的。
2,不能,因为2元的价格经过 了物业部门 的审批 3,2008年8月仍旧属于前期物业合同的期限,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期限是 2007年6月8日到2009年6月7日,法院应会判定 李某支付房子交付使用的时间到2009年6月7日的物业管理费用 。小区的全体业主可以在前期物业管理时间到期后召开业主大会,集体投票 选举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并重新订立物业费用 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