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辩论词范文
怎样写行政诉讼答辩状?
行政诉讼答辩状的写法,与民事答辩状的写法基本相同,但又有它自己的特点。
行政诉讼答辩状也是由首部、答辩的论点和论据及尾部组成。在写法上,必须注意 以下几点: 1•注意举证。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 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应当根据这一规定, 在答辩状中,把证据列举充分,把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阐述清楚。
2。 注意答辩的针对性。
答辩,是对原告起诉主张的答复。对原告起诉状中提出的 事实和理由,有理的,表示接受;无理的,要尽量作出充分有力的驳论,把观点阐述清楚, 不能闪烁其词;对起诉状中并未提出的问题,不必自行设问、批驳。
3。 以平等的态度待人。
《行政i斥讼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 位平等。”被告应当站在与原告平等的地位上,用平等语气进行答辩,不得以行政机关的 地位居高临下,对起诉状进行指责和训斥。
4。 遣词用语务求准确恰当。
由于人民法院依法将答辩状的副本发送原告,给原告 对答辩状提供了充分的研究时间,为法庭辩论准备了充分的材料。 因此,被告在制作答 辩状时,所提出的论点要多从相反的方面考虑,遣词用语必须准确恰当,力求使自己在法 庭辩论中立于不败之地。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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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苏州市建设局 住所地:苏州市锦帆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游膺 职务:局长
为陶士君、包志勤不服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金行初字第0010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现作以下答辩:
1、省发改委对《苏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工程初步设计》作出的批复,根据有关规定属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其理由是:
其一,为了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国务院于2004年7月16日颁发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从原来单一的政府审批制改变为政府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三种形式。并且对属于政府审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无论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进一步简化。属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内容的不同只是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是在此基础上需要的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的批复也是建设项目批准形式之一。
其二,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中对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一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了开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该规定也是对建设项目是否已完成政府审批手续的具体认定。因此地初步设计的批复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应当属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上诉人引自国家计委 [1983]116号文件以及教科书的内容对本案所涉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形式提出质疑,并推定省发改委对《苏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初步设计》作出的批复不是法定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属引证不当。
2、 苏地拨复[2008] 第16号文件系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具体形式。其理由是:
(1)苏地拨复[2008] 第16号文件系苏州市国土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本案第三人下达的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该文件系国土主管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答辩人核发拆迁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2)苏地拨复[2008] 第16号文件也是国土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划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的有效依据。这在《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上均已载明,足以证明。
因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提出的苏地拨复 [2008] 第16号文件不是法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观点不能成立。
3、本案第三人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方案》符合拆迁条例规定的内容。
(1)根据《拆迁计划和方案》中载明的安置房源情况可以认定:本次拆迁项目所配置的房源是定销商品房和由本案第三人订购的、苏州利景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广济南路8号地块商品房(期房),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所证明,不存在凭空之说。并且,近阶段的拆迁实践也可证明上述房源是客观存在的。
(2)安置房源落实和支付是两个不同的阶段,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答辩人所要审查的是安置房源是否落实。至于安置房源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这是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假如安置房交付时不能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除了建设单位要承担法定责任外,对产权交换的安置房本案第三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3)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的内容是针对拆迁人用安置房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时所作出的具体要求,而不是答辩人核发拆迁许可证时审查的依据。
因此,上诉人诉称《拆迁计划和方案》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客观依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以上答辩意见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苏州市建设局(盖章)
2009年3月1日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
书记员:下面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王楠是否到庭? 原 告:到庭 书记员: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 代:到庭 书记员:原告证人是否到庭? 原 代:到庭 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被 告:到庭 书记员: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 代:到庭 书记员:被告证人是否到庭 被 代:到庭 书记员:请注意,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录音、录像。
〈2〉与本案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
〈4〉不准鼓掌,不准喧哗。 〈5〉不准发言,不准提问。
〈6〉携带手机、寻呼机者需关机。 〈7〉不得从事其他妨碍审判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法庭规则者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逐出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读完毕。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合议庭入庭]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证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全体请坐 审判长:王楠诉江北市人事局对其“不予录用”行政决定不服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有江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审判长:王双喜;审判员:徐凌飞,刘燕,依法组成合议庭,冯玉红担任本案书记员。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 原 告:王楠 审判长:年龄? 原 告:24岁 审判长:民族? 原 告:汉族 审判长:籍贯? 原 告:远东省江北市 审判长:住址? 原 告:江北市咸安区解放路20号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原 代:(宣读) 审判长:被告? 被 告:江北市人事局 审判长:法定代表人? 被 告:刘铁 审判长:住所地? 被 告:江北市东山区中华路11号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被 代:(宣读)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 告:没有 审判长: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进行辩论的权利 提起上诉的权利 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承办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 告: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负有以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履行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楚? 原 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楚? 被 告:听清楚了 [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双方当事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的主要事实和进行陈述,提供证据应客观、真实,如有伪证,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 代:(宣读) 审判长:原告,你还有要补充的吗? 原 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宣读答辩状 被 告:(宣读) 审判长:被告,你还有要补充的吗? 被 告:没有审判长:(合议)经法庭调查,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一)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二)体检标准是否应与职位相符;(三)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审判长:原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原 告:同意审判长:是否还有补充原 告:没有审判长:被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被 告:同意审判长:是否还有补充被 告:没有 [被告举证阶段]审判长:下面进入举证阶段,首先由被告方举证,在此期间,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被告所举证据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被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
被告,就你行政决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出示证据被 代:向法庭出示第一份证据,由远东省人事厅、卫生厅共同制定的《远东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一份,用于证明江北市人事局招录国家公务员工作是严格依据这一规范性文件做出的。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 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 代:向法庭出示第二份证据,江北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原告的体检结论一份,用于证明其2003年8月20日的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 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 代:向法庭出示第三份证据,解放军863医院出具的原告的复检结论一份,用于证明其2003年8月25日的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 请法警将证。
行政诉讼上诉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福建省屏南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漾 答辩人于 2005 年 6 月 3 日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长建(健)不服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2005 年 5 月 15 日( 2005 )屏行初字第 03 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上诉状》副本,阅后认为上诉人上诉无理。
依法答辩如下: • 一审法院维持答辩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 上诉人提出被子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对上诉人进行检查时,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
事实上,我们执法人员 9 位中,有两位向上诉人出示执法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询问笔录中有记录。至于执法证件不一致是因执法人员按照上级要求重新更换新证过程中,新旧证号有变动的缘故,还有着装是按卫生监督所规范规定的。
•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规定向上诉人发出《听证告知书》,未告知上诉人享有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答辩人于 2004 年 9 月 22 日向上诉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 2004 年 9 月 30 日举行听证,已经充分给予上诉人听证的权利,而且也完成了听证过程。
•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程序性证据是错误的,答辩人是在法定期限 10 日内已经将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及法律依据全部提交给一审人民法院(详见证据清单) • 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对外实施诊疗活动,其认定错误。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 1996 年 11 月 12 日届满已经失效了,而且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就不具备执业医师法》资格,依法不得行医。
•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上诉人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依照《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诉可证》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情况下一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答辩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务,按照法定程序取缔上诉人非法行医,给予上诉人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也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述理由无一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屏南县卫生局 2005 年 6 月 9 日。
原被告双方在行政诉讼中是否都有辩论权?其应该怎样行使该项权利呢
在行政诉讼中,原被告都享有辩论权。
辩论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和行政诉讼各方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权利。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由此可知,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都有辩论权。特别应当指出的是以“民告官”为主的诉讼案件,法律赋予当事人,特别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来说,较之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辩论权,更是意义重大。
对于如何行使该项权利,当事人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主张和意见,互相反驳,进一步辨明真伪和是非。在辩论的内容方面,当事人有权就行政的实体法问题、程序法问题、诉讼程序问题进行辩论。
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辩论,以及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都有辩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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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状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现住。..;
被告:。..行政机关
负责人:。..
地址。..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答辩状
答辩人:。.行政机关
答辩人与原告。..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某某机关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
代理人:谷立芬
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