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所聘用证明范文
护士聘用证明范本
护士聘用证明范本:聘用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具体部门: 电话: 受聘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聘岗位:医生( )护士( )技师( )其他( ) 受聘人的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 兹有聘用单位(甲方): 决定聘用乙方(受聘人): 从事相关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聘期壹年,其中含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月。
聘期满前壹月经甲乙双方认可协商后可续签合同。 二、待遇与奖惩 1、试用期月**为:医生**元、护士**元、技师**元、其他**元。
2、正式聘用期月**为:医生**元、护士**元、技师**元、其他**元。 3、考虑到医疗风险及工作的持续、稳定,每月**扣除 元作为保证金,至试用期满或聘用期满后双方交接无异议一次退还。
4、试用期与正式聘用期月**中均包含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具体手续乙方自行办理。 5、聘用期享受所在部门(科室)相应职称奖金,具体数额科室根据工作表现在本院连续工作时间长短自定,报院财务备案。
6、正式聘用期内劳保、值班及加班补贴与正式职工相同。 7、聘用期内对医院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因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及质量考核等情况而出现的奖惩时,等同于本院职工标准实施奖罚。
三、甲方的权力与义务: 1、积极为乙方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施及必要的用品,由具体聘用部门负责安排。 2、及时按相关标准向乙方兑现**及奖惩资金。
3、试用期根据工作表现可随时提出解除聘用,但需提前7天通知乙方;聘用期内若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因为违法行为及重大医疗事故等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同时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并于解聘之后30天内将应支付给乙方的**等费用兑现。此款中提前通知期限对财物、信息等特殊部门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参照本条款。
4、对相关技术工作,依法要求相应资格证及其他证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并备查,同时协助指导乙方办理具体手续(医生、技师由医务科,护士由护理部,其他人员由院办公室协助指导)。 5、聘用期内如乙方工作积极主动,工作能力强,或对本院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同时符合 用人调入标准,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考虑办理调动手续。
四、乙方的权力与义务: 1、试用期内乙方可根据情况随时提出解除聘用,但需提前7天通知甲方,作好各方面交接工作。聘用期内原则上不准辞职,无故提出辞职者,需提前15天通知甲方并作好各项交接工作,交接后30日内领取相应**等报酬,但保证金不再退还。
2、试用过程中有意继续聘用者,须在试用期积极办理好各种变更注册和登记手续,利于聘用期工作的开展。 3、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相关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尤其对必要的值班、加班等工作不得无理拒绝。
4、工作时间同本院在职职工,除法定的节假日之外,不再享受其他休假,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休息的,须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按本院请假制度办理,根据具体时间扣除相应**。未经同意自行休息者,7天以内按旷工对待,超过7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聘,当月**奖金及全部保证金等均扣除。
5、不得将甲方的技术资料、病历文件和其他技术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否则扣除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乙方应妥善处理与原单位的工作关系及其他关系,并保证这些关系不会影响其在甲方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质量。
7、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工作用品带回家使用,或未经甲方同意将其转借、馈赠及移交他人。 8、乙方因违章操作或疏忽大意、缺乏责任心等情况导致医疗差错、纠纷甚至事故者,乙方承担相应后果,必要时甲方单方面解聘,扣除保证金。
五、违约责任: 此合同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如若违约,违约方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丙方自愿为乙方提供担保,并对乙方因本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无丙方时则甲乙双方签字之日始)。 2、合同终止于试用期满或聘用期满之日,双方协商愿意续签者,需在期满前壹月内办理,过期补签者不计入连续聘用期限。
七、合同签署与争议: 1、具体程序为:(1)部门负责人提出聘用申请及人选建议。(2)医务科、护理部、办公室按所需条件认可。
(3)院务会讨论决定试用或聘用。(4)乙方将毕业证、执业证、身份证复印件交医务科、护理部或办公室。
(5)甲方具体部门负责人与乙方商定**标准并签字认可。(6)院方签署并盖章后生效,连同乙方各种证件复印件留甲方人事处备存,其余由甲方具体部门、乙方、丙方(无丙方时省略)各执一份。
2、未尽事宜双方或三方协商解决,若各方对合同内容出现争议,各方应首先选择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无效可考虑由仲裁机构仲裁。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具体部门、乙、丙三方,甲方人事处各一份(无丙方时为一式三份)。
甲方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具体应聘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乙方(签): 年 月 日 丙方(签): 年 月 日。
护士聘用证明范本
护士聘用证明范本: 聘用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具体部门: 电话: 受聘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聘岗位:医生( )护士( )技师( )其他( ) 受聘人的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 兹有聘用单位(甲方): 决定聘用乙方(受聘人): 从事相关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聘期壹年,其中含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月。
聘期满前壹月经甲乙双方认可协商后可续签合同。 二、待遇与奖惩 1、试用期月**为:医生**元、护士**元、技师**元、其他**元。
2、正式聘用期月**为:医生**元、护士**元、技师**元、其他**元。 3、考虑到医疗风险及工作的持续、稳定,每月**扣除 元作为保证金,至试用期满或聘用期满后双方交接无异议一次退还。
4、试用期与正式聘用期月**中均包含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具体手续乙方自行办理。 5、聘用期享受所在部门(科室)相应职称奖金,具体数额科室根据工作表现在本院连续工作时间长短自定,报院财务备案。
6、正式聘用期内劳保、值班及加班补贴与正式职工相同。 7、聘用期内对医院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因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及质量考核等情况而出现的奖惩时,等同于本院职工标准实施奖罚。
三、甲方的权力与义务: 1、积极为乙方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施及必要的用品,由具体聘用部门负责安排。 2、及时按相关标准向乙方兑现**及奖惩资金。
3、试用期根据工作表现可随时提出解除聘用,但需提前7天通知乙方;聘用期内若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因为违法行为及重大医疗事故等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同时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并于解聘之后30天内将应支付给乙方的**等费用兑现。此款中提前通知期限对财物、信息等特殊部门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参照本条款。
4、对相关技术工作,依法要求相应资格证及其他证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并备查,同时协助指导乙方办理具体手续(医生、技师由医务科,护士由护理部,其他人员由院办公室协助指导)。 5、聘用期内如乙方工作积极主动,工作能力强,或对本院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同时符合 用人调入标准,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考虑办理调动手续。
四、乙方的权力与义务: 1、试用期内乙方可根据情况随时提出解除聘用,但需提前7天通知甲方,作好各方面交接工作。聘用期内原则上不准辞职,无故提出辞职者,需提前15天通知甲方并作好各项交接工作,交接后30日内领取相应**等报酬,但保证金不再退还。
2、试用过程中有意继续聘用者,须在试用期积极办理好各种变更注册和登记手续,利于聘用期工作的开展。 3、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相关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尤其对必要的值班、加班等工作不得无理拒绝。
4、工作时间同本院在职职工,除法定的节假日之外,不再享受其他休假,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休息的,须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按本院请假制度办理,根据具体时间扣除相应**。未经同意自行休息者,7天以内按旷工对待,超过7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聘,当月**奖金及全部保证金等均扣除。
5、不得将甲方的技术资料、病历文件和其他技术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否则扣除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乙方应妥善处理与原单位的工作关系及其他关系,并保证这些关系不会影响其在甲方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质量。
7、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工作用品带回家使用,或未经甲方同意将其转借、馈赠及移交他人。 8、乙方因违章操作或疏忽大意、缺乏责任心等情况导致医疗差错、纠纷甚至事故者,乙方承担相应后果,必要时甲方单方面解聘,扣除保证金。
五、违约责任: 此合同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如若违约,违约方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丙方自愿为乙方提供担保,并对乙方因本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无丙方时则甲乙双方签字之日始)。 2、合同终止于试用期满或聘用期满之日,双方协商愿意续签者,需在期满前壹月内办理,过期补签者不计入连续聘用期限。
七、合同签署与争议: 1、具体程序为: (1)部门负责人提出聘用申请及人选建议。 (2)医务科、护理部、办公室按所需条件认可。
(3)院务会讨论决定试用或聘用。 (4)乙方将毕业证、执业证、身份证复印件交医务科、护理部或办公室。
(5)甲方具体部门负责人与乙方商定**标准并签字认可。 (6)院方签署并盖章后生效,连同乙方各种证件复印件留甲方人事处备存,其余由甲方具体部门、乙方、丙方(无丙方时省略)各执一份。
2、未尽事宜双方或三方协商解决,若各方对合同内容出现争议,各方应首先选择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无效可考虑由仲裁机构仲裁。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具体部门、乙、丙三方,甲方人事处各一份(无丙方时为一式三份)。
甲方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具体应聘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乙方(签): 年 月 日 丙方(签)。
律师三清证明怎么写
律师三清证明是证明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已解除聘用关系,通用的写法可如下所示: 证明 XXX律师已与XXX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且财务关系已结清,业务及档案已交接,执业风险责任已做出合理安排,特此证明。
XXX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扩展资料 律师三清证明经过双方签订生效后,律师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离职证明范本。
用工证明格式
格式模版: 工作证明 兹证明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 部门任________职务,已有_______年。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式的担保文件。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示例图片: 扩展资料 工作证明介绍: 工作证明是指我国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的一种证明文件,一般用于职称评定、资格考试、工作收入证明等。其需要工作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鲜章方有效。
证明劳动关系资料: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同时该通知也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参考资料:工作证明—百度百科。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照申领
许可(办理)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品行良好;
3、身体健康;
4、具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5、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
6、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7、未吊销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执业证;未被开除公职。
申请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3份,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3份,法律服务所实习鉴定意见、同意聘用证明3份,无犯罪记录证明3份。
许可(办理)程序
由拟聘用申请人的法律服务所向所在地县级司法局提出申请,县司法局同意后出具审查意见上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后出具意见上报省司法厅。
办理法律工作者证需要哪些手续
一、向所在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申请二、许可条件: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1、具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具备律师、公证员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的人员,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鉴定合格;2、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3、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包括种类、数量、形式):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条,结合实际工作惯例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或律师、公证、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2、法律服务所的鉴定意见;3、聘用证明;4、本人健康状况证明;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以上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均为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份)。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如何申请,具体条件
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 更新日期:2008-6-30 11:09:33 索 引 号:533122-008492-20080630-0004 名 称: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0年 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执业资格 第五条 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 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 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条 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无效,已经作出的授予执业资格决定应予撤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收回,并在二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或者考核: (一)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 (二)考试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考核纪律的。
第三章 执业登记 第十三条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五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四)健康状况证明;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八条 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
如何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核准后领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二条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书面决定。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核准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扩展资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或认证,在报名网站上传毕业证书或学历认证报告扫描件。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在报名网站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和认证书扫描件。
3.享受学历专业条件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专业条件地方户籍或居住证,在报名网站上传户籍首页、本人页或居住证扫描件。
4.电子证件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白底彩色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考试合格证明唯一使用照片。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