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无罪辩护范文
持枪抢劫的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本案的全部材料,并就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现根据本案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首先辩护人认为本案x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犯(持枪抢劫),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xxx不构成犯罪。 因为本案是共同犯罪,所以,在分析被告人持枪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要确定公诉机关指控的整个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其次需要确定被告人本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第三需要确定上诉人是否有犯罪故意及其故意的内容。
下面我们逐一对其进行分析。 一、辩护人认为持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持枪的抢劫事实和行为并不存在。
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的钱是被被告人xxx抢来的,仅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不能认定。而且被害人的陈述有敲诈陷害被告人的故意,因为在案发第二天被害人曾与俩被告人的家人索要一万元,并扬言不给这一万元就把打架说成是抢劫,这一事实有证人xxx的证人证言可证实,显然受害人有捏造事实,意图陷害被告人的故意,而且据证人xxx讲,xxx在xxx县本身就带有黑势力,他的证言就更不足采信了,还有在对本案索要的赔赏款数额上,受害人与俩被告人的陈述也不一致。
另外从被害人的陈述中(及案卷x年x月x 日刑警中队的询问笔录第二页里;被害人xxx是这样陈述的;问;xxx在你兜里掏钱时说什么了?答;当时我的头被打昏了,记不得说什么了,既然连xxx说什么都不知道了,又如何能知道xxx从他口袋里掏的钱,这一陈述显然是前矛后盾。 这也从另外一方面说明了被害人陈述的虚假性。
所以仅仅只有被害人前茅后盾的陈述显然是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抢劫。本案的基本客观事实是这样的,它是一起引发的索要赔赏款的纠纷 ,俩被告人深夜11点多在路面上正常行驶时,突然被受害人的摩托车追尾撞到,致使被告人摩托车受损和人受伤, 俩被告人才采取了不当方式向受害人讨要财产损坏及费用,可以认定该行为的不法性,但这应该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调整的范围,而不能认定是抢劫。
被告人的摩托车被撞受损和俩被告人身受损害,这一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有俩被告人的称述,有车主的证认证言和公安机关的勘察和拍照可证实。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而起诉书对这一事实却避而不谈,让人无法理解。
所以俩被告人的行为准确的讲是一种强要,在强硬的态度下受害人才交出赔赏款,更何况俩被告人当时也是出于无奈,被害人将他们的摩托车撞坏后不道歉也就罢了,还首先开口大骂,态度及其恶劣,才导致先打架,后俩被告才提出要赔款的,本意上俩被告人根本不是打的要钱,更不是抢劫,只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真是抢劫肯定是抢受害人身上最值钱的东西,首先我看就是摩托车了,其次果真是抢就会把被害人身上的钱全部抢走,据受害人讲他身上还有一万元,为什么没抢呢而仅仅只要几百元俩被告人就走了,综上,本案中是否存在抢劫行为尚不能确定。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 二、本案中俩被告人从主观上就没有抢劫的故意。
在确定被告人行为的性质时,我们不能忽略的一个重要事实,那就是:被告人与本案被害人之间存在着债的关系——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之债。所以从主观上讲被告人就没有抢劫故意,他的主观目的只是想索要他们合法的赔偿款,既然是你被害人追尾撞坏被告人的摩托车导致俩被告人人身受伤,就是要给与赔赏,被告人也就有权利主张自己的合法,况且又没有直接抢,是受害人给的。
由于这一前提的存在,就从根本上排除了被告人的抢劫故意。既然俩被告人没有抢劫的故意,那么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抢劫。
三、起诉书指控俩被告人犯抢劫罪,适用法律不当。x年x月x日法发(xxx)xxx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5项明确规定;行为人为了索取,使用暴力、暴力威胁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的依照234条处罚。
据此起诉书指控俩被告人犯抢劫罪,适用法律不当。综上,本案现有证据不但不能证明被告人有抢劫的故意和行为,反而证明了俩被告人根本不可能存在抢劫的故意,被告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抢劫罪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62条第2、3款的规定;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而本案正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据此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下判时给予考虑。 辩护人:xxxxx x年x月x日。
抢劫罪无罪辩护律师
如果被告人在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可以聘请律师无罪辩护。
抢劫罪,指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无罪辩护律师
如果被告人在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可以聘请律师无罪辩护。
抢劫罪,指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涉嫌抢劫罪能不能做无罪辩护
有无罪,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不是随心所欲。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涉嫌抢劫罪能不能做无罪辩护
有无罪,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不是随心所欲。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共同犯罪辩护词怎么说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
庭前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基本案情;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从被告人犯罪动机上看,被告人是基于家庭经济条件困难而到外地打工的,其盗窃钱财的目的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积攒经营成本。并非是为了挥霍和追求腐化的生活。
其主观恶性程度不深,易于改造。2、从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来看,被告人是在方便后回房间时误进隔壁被害人房间的情况下,一时起贪念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这一点与有预谋、有计划而实施的盗窃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很显然本案被告人系偶犯,社会危害性也较小。
3、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来看。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重新做人。
足以充分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4、被告人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数退赃,协助司法机关消除了自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使被害人基本没有受到损失。足以表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小、易改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李杰酌情减轻处罚。5、被告人李杰在案发前一项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改造潜力很大。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杰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并且系初犯、偶犯。符合我国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
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采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而调动被告人自我改造的积极性,自觉的改过自新,同时也能避免监管场所中罪犯之间交叉感染的弊端,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谢谢辩护人:****** 律师二*****年***月***日。
请问抢夺罪无罪辩护词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法庭审判活动的时候,可以自行辩护和委托律师辩护,但大多数情况都是委托律师做无罪辩护,辩护词需要逻辑严谨和内容真实。
抢夺罪无罪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明冠律师事务所接受蔡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为其辩护。开庭前我认真研究了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xx号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蔡某某。
现我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蔡某某犯有抢夺罪不持异议,但就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方面,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一、案件事实方面,公诉人指控蔡某某参与了抢夺被害人吴某某手机一案的证据不足。首先,被害人吴某某并不能百分之百、确定无误地辨认出抢夺其手机的男子就是蔡某某。
吴某某一共作了2次询问笔录和2次辨认,但公诉人仅提到其第1次的笔录和辨认,却不提第2次的。吴某某的第2次询问笔录中清楚显示,其只看过抢夺其手机的男子两、三眼,并不能百分百确认,并解释其第1次所作的辨认,也只是大概辨认出。
而当侦查人员第2次让其辨认时,吴某某在辨认照片下清楚写明“本人无法辨认”。 第二,证人梁某并没有出庭,其证言未经当庭质证,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三,退一步说,即使梁某证言属实,但其并未明确指出蔡某某就是参与抢夺吴某某手机的男子,其只是提到有三、四名男子,经常单独抢别人手机,但具体是谁参与了哪宗案件呢,梁某并不清楚。 也就是说,虽然蔡某某抢过别人(如夏某)的手机,但并不意味着蔡某某也抢了吴某某的手机,梁某的证言中,不能排除抢吴某某手机的男子是其他人的可能性。
第四,《》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本案中,公诉人除上述两人的证言外,并没有其他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证据,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蔡某某参与抢夺吴某某手机一案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该事实。
二、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蔡某某有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首先,蔡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好。
第二,蔡某某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夏某手机损失,弥补过错。第三,本案涉及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较轻。
第四,蔡某某三岁时父母便,其自小跟爷爷长大,缺失父母关爱及管教,法律意识淡薄,又交友不慎,才误入歧途,其主观恶性较小。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蔡某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邓xx律师2015年3月13日辩护词的作用是犯罪嫌疑人或委托律师根据自身掌握的证据为自己或犯罪嫌疑人做无罪和减刑辩护,这对法院最后的判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所以辩护词一定要逻辑严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