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处罚决定书范文
跪求一篇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公处字〔2010〕第33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34岁,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码:******197609010318,住址:**县城关镇前进居委会交通路关门口巷3号2户,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600039611,字号名称:**县红辣椒超市,经营场所:**县**镇交通西路,经营范围及方式:散装食品、日杂、百货、家用电器、烟酒批发零售(依许可证有效期经营),营业期限:2008年04月25日至2012年04月24日。
2010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省****酒厂有限公司投诉称:位于**县**镇交通西路的**县红辣椒超市经销的52°精品窖藏**酒系侵犯**省****酒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查明事实,经县局局长批准,对此事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08年4月25日在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后,在**县**镇交通西路经营超市。2010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省****酒厂有限公司投诉后,对其位于**县**镇交通西路的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内有涉嫌侵权商品:精品窖藏**酒15件(1*4瓶)、规格:500ml/瓶、酒精度:52 %vol、厂名:**省****酒厂有限公司、厂址:**省****、产品标准号及等级:GB/T10781.1(优级)。
经**省****酒厂有限公司商标所有人鉴定:该商品属于假冒商品。经询问当事人得知,当事人共计购进52°精品窖藏**酒15件(1*4瓶),商品外包装上标注有“精品窖藏**酒”注册商标,进价:120元/件、销售价:150元/件,截至案发当事人未销售上述商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省****酒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等材料复印件一份,证明举报人的身份及注册商标的品牌; 2、**省****酒厂有限公司举报材料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3、**省****酒厂有限公司《鉴定资质证明》一份,证明该公司员工***的鉴定资格;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并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字,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 5、《**县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一份,证明对**实行的行政强制措施已经局长批准; 6、对**实行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财物清单》各一份,并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字,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经销假冒52°精品窖藏**酒的违法行为已实行强制措施; 7、对**经销的52°精品窖藏**酒《委托鉴定书》一份,证明**县工商局所扣押的物品已委托**省****酒厂有限公司给予鉴定; 8、**经销的52°鉴藏**酒《委托鉴定书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县工商局的《委托鉴定书》已送达**省****酒厂有限公司; 9、**省****酒厂有限公司《产品真伪鉴定报告》一份,文号是“**酒厂打假办鉴(2010)第005号”,证明当事人经销的52°精品窖藏**酒为假冒产品; 10、询问笔录一份,并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字,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1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并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字,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12、当事人经销的52°精品窖藏**酒的内、外包装照片各一张,证明当事人经销的实物。 以上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2010年1月2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侵犯**酒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52°精品窖藏*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52°精品窖藏*酒15件(1*4瓶); 2、罚款675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县*中国工商银行**支行*收入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工商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工商金堂处字〔2010〕68号 2010年10月8日,成都市金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未年检企业的清理中,发现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涉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
2010年10月8日经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2009年7月1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成都商报》发布了限期(限期年检截止日为2009年9月30日)年检公告,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逾期仍未按规定接受 2008年度企业年度检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一、现场笔录176份,证明:在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65户企业核准登记的经营地址无法查找到上述企业,还有金堂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等11户企业在核准登记的经营地址未从事经营活动。 二、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7月1日在《成都商报》上发布的限期年检公告,证明: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2009年7月1日在《成都商报》上对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发布了限期年检截止日为2009年9月30日的限期年检公告。
三、成都市金堂工商局城关工商所、园区工商所、淮口工商所、福兴工商所、竹篙工商所、土桥工商所关于对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未年检企业清理的情况汇报,证明: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限期年检截止日为2009年9月30日的限期年检公告以后,至本局立案调查之日止未到本局参加企业年检。 本局认为:当事人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等文件,接受年度检验。”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2010年12月10日,本局通过公告、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成工商金堂听告字〔2010〕44号《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金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工商行政处罚的申诉书怎么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一款(三)项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罚则、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本人认为不应该罚。责令改正即可。
你再看看工商给你下达的处罚依据是什么。再有这24件生油是否都销售了,没有销售的怎么还罚呢? 如果你真的被罚款了,你可以投诉进货方。
一万的处罚自由栽量权也有些过量了,可能工商有罚款任务吧。
工商如何写多个违法当事人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而制作的记载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一种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39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时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10月17日以58号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0年12月1日局令100号修正)第43条也规定了:“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的几乎完全一致的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工商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一种制式文书,是向社会展示公正执法的载体,也是一份直接面向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良好教材,在整个处罚程序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拟写一份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能够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其行为属于违法,理应受到惩处,从而口服心服,服罚息讼,减少执行阻力,因此,应当重视处罚决定书的拟写。
在实践中,工商机关制作的处罚决定书基本上做到了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局58号令的规定要求去拟写、制作和送达当事人,达到了依法行政、处罚和教育当事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但是,也还有一些不尽如人意、不够完善和应当改进的地方。
目前在一些地方,个别工商办案机构所制作的处罚决定书,或多或少、不同程度地存在如下问题:1,在叙述具体的案件事实时,对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情节、手段、结果等要素不能一一表述,基本要素不完备,无法从中看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全貌、情节的轻重、社会危害性的大小。2,对确认违法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作交待,依据什么作出这样的事实认定缺少必要的说明。
3,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只写条、款、项,不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内容,使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迷惑不解,存有狐疑。4,对听证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过程缺少表述,在有的案件中,办案机构下达《听证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定三天期限内提出了减轻自己行政责任的事实和情节,工商机关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从而减轻了对当事人的处罚,但这一过程未在处罚决定书中进行表述,容易使当事人或其他人产生“工商局想怎么罚就怎么罚”,“工商局执法随意性大,没有真事”的想法,不利于依法行政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伟大事业。
5,在表述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交待行政和司法救济权不完善、不规范,如:有的把申请复议的期限写为15日;有的不交待起诉期限及向哪一家人民法院起诉;有的属于复议前置的,却一并交待了司法救济权;有的法律有特别规定起诉提起之日期为15日,而告知为三个月。对于以上种种问题,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条:一是执法人员对处罚决定书从思想认识上重视不够,认为无关紧要;二是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缺乏,素质不高,对法律法规没有吃深吃透;三是法制机构把关不严;四是执法人员自信心不足,担心言多必失,被人抓住把柄。
随着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进程的逐步深入,以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如果我们对以上种种问题听之任之、不去改进,当事人就不能从处罚决定书中看出其行为违法的程度、处罚的依据是否充分、处罚的结果是否畸轻畸重、是否过罚相当、执法人员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等,就容易对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产生疑问,从而就会难以达到教育规范的目的, 最终就会直接影响执法的社会效果。因此,我们认为,一定要十分重视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对案件事实的表述要详实,基本要素要具备,语言要精炼;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要充分,在处罚决定书中要得到体现;定性和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内容要引用,且引用要完整、清晰;听证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过程要体现;当事人依法所应享有的行政和司法救济权告知一定要充分、完善和规范。
使工商执法的内容和过程在处罚决定书中得到充分展示,使当事人对其受到处罚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使处罚决定书成为向社会展示工商机关文明、公正、公平执法的载体。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工商金堂处字〔2010〕68号 2010年10月8日,成都市金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未年检企业的清理中,发现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涉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
2010年10月8日经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2009年7月1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成都商报》发布了限期(限期年检截止日为2009年9月30日)年检公告,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逾期仍未按规定接受 2008年度企业年度检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一、现场笔录176份,证明:在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65户企业核准登记的经营地址无法查找到上述企业,还有金堂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等11户企业在核准登记的经营地址未从事经营活动。 二、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7月1日在《成都商报》上发布的限期年检公告,证明: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2009年7月1日在《成都商报》上对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发布了限期年检截止日为2009年9月30日的限期年检公告。
三、成都市金堂工商局城关工商所、园区工商所、淮口工商所、福兴工商所、竹篙工商所、土桥工商所关于对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未年检企业清理的情况汇报,证明: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限期年检截止日为2009年9月30日的限期年检公告以后,至本局立案调查之日止未到本局参加企业年检。 本局认为:当事人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等文件,接受年度检验。”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2010年12月10日,本局通过公告、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成工商金堂听告字〔2010〕44号《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金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工商和质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帮帮忙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工商 字( )第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具体违法行为制作的记载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文书。
作为行政处罚文书之一,本文书的设计使用范围是按一般程序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也就是说,按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不适用本文书,应适用当场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结构总体上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各部分的内容及顺序如下:1.首部。
包括标题、文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标题、文号已作为本文书的预设栏,制作时作相应的填写即可。
当事人基本情况应分单位、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填写。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其职务,单位是企业的,还应写明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等。
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电话和邮政编码,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还应写明经营地址、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等。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可依责任主次为序依次排列。
依违法行为受害人的申请查处的案件,申请人也属当事人之列,可排在违法行为人之后。2.正文。
包括违法事实、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可分为两个部分或段落写明。第一部分叙述违法事实。
在此,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叙述的违法事实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明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二是叙述违法事实必须以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违法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为指导,既揭示案件的本质和特点,又抓住作案时间、地点、人物、手段、经过和结果等事实要素,阐明整个违法事实情况。
此外,对当事人的认识态度、悔改表现等可以影响量罚的情节也应写到。对案件定性和量罚关系不大或无关的情况可少写或不写。
第二部分写明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违法依据是指违法行为所直接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规定。
它既是判定行为是否违法的依据,也是判定行为属何种违法即定性的依据。制作时,应写明法规的名称及相关的条款序数。
处罚依据是指处罚内容(决定)所出自的法规条款。制作时,其要求同违法依据。
处罚决定是本文书的核心。制作时,应在处罚依据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加以确定,有多项的,并分项写明。
3.尾部。包括以下三项内容:第一,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其中,规定有罚款的.应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以及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对此,一般表述为“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帐户:***,帐号:***)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二,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对此,一般表述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书面申请复议,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处罚所依据的实体法是否对申请复议的期限、申请机关和复议与诉讼的选择权做了特殊规定,如有,则应从其规定。
第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内容要完整。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全部齐备,缺一不可。经过听证的,还应写明经过听证,可在叙述违法事实部分开始处写。
2.叙述要准确。要经得起复议、诉讼等各种方式、各个方面的监督。
3.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应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不能出现两者互不相关的情况。总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必须认真。
工商如何写多个违法当事人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而制作的记载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一种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39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时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10月17日以58号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0年12月1日局令100号修正)第43条也规定了:“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的几乎完全一致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工商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一种制式文书,是向社会展示公正执法的载体,也是一份直接面向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良好教材,在整个处罚程序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拟写一份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能够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其行为属于违法,理应受到惩处,从而口服心服,服罚息讼,减少执行阻力,因此,应当重视处罚决定书的拟写。在实践中,工商机关制作的处罚决定书基本上做到了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局58号令的规定要求去拟写、制作和送达当事人,达到了依法行政、处罚和教育当事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但是,也还有一些不尽如人意、不够完善和应当改进的地方。
目前在一些地方,个别工商办案机构所制作的处罚决定书,或多或少、不同程度地存在如下问题:1,在叙述具体的案件事实时,对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情节、手段、结果等要素不能一一表述,基本要素不完备,无法从中看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全貌、情节的轻重、社会危害性的大小。2,对确认违法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作交待,依据什么作出这样的事实认定缺少必要的说明。3,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只写条、款、项,不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内容,使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迷惑不解,存有狐疑。4,对听证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过程缺少表述,在有的案件中,办案机构下达《听证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定三天期限内提出了减轻自己行政责任的事实和情节,工商机关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从而减轻了对当事人的处罚,但这一过程未在处罚决定书中进行表述,容易使当事人或其他人产生“工商局想怎么罚就怎么罚”,“工商局执法随意性大,没有真事”的想法,不利于依法行政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伟大事业。5,在表述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交待行政和司法救济权不完善、不规范,如:有的把申请复议的期限写为15日;有的不交待起诉期限及向哪一家人民法院起诉;有的属于复议前置的,却一并交待了司法救济权;有的法律有特别规定起诉提起之日期为15日,而告知为三个月。
对于以上种种问题,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条:一是执法人员对处罚决定书从思想认识上重视不够,认为无关紧要;二是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缺乏,素质不高,对法律法规没有吃深吃透;三是法制机构把关不严;四是执法人员自信心不足,担心言多必失,被人抓住把柄。
随着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进程的逐步深入,以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如果我们对以上种种问题听之任之、不去改进,当事人就不能从处罚决定书中看出其行为违法的程度、处罚的依据是否充分、处罚的结果是否畸轻畸重、是否过罚相当、执法人员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等,就容易对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产生疑问,从而就会难以达到教育规范的目的, 最终就会直接影响执法的社会效果。
因此,我们认为,一定要十分重视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对案件事实的表述要详实,基本要素要具备,语言要精炼;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要充分,在处罚决定书中要得到体现;定性和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内容要引用,且引用要完整、清晰;听证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过程要体现;当事人依法所应享有的行政和司法救济权告知一定要充分、完善和规范。使工商执法的内容和过程在处罚决定书中得到充分展示,使当事人对其受到处罚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使处罚决定书成为向社会展示工商机关文明、公正、公平执法的载体。
求员工处罚决定书范文
可以从这几点来写: 1、注明该员工所范的过错; 2、注明要处罚的依据,即违反了公司的那项制度; 3、注明有经教育和教育后的态度; 4、注明处罚方式和金额; 5、提醒其他员工引以为戒。
举例: 处罚决定书 某某人,因你未按公司规定在下班后给机器加注黄油,已经多次劝导无效,为严肃纪律,决定处以50元罚款。罚款将直接从本月工资中扣除。
特此决定 某某公司(章) 年月日 员工处罚制度: 1、员工不得迟到/早退,若发现迟到/早退行为,半小时以内罚款20元,半小时以后直接扣除半天工资。 2、无故旷工者,扣除一天工资。
3、无故不参加公司会议者,罚款10元。 4、穿拖鞋、背心、短裤或赤脚等上岗操作或进入工作现场者,罚款10元。
5、在厂区/车间/办公室吃食物,却不打扫干净者,罚款10元。 6、在禁烟区吸烟者,罚款10元。
7、在工作期间聊天、嬉戏,疏忽工作者,罚款20元。 8、利用公司设备、材料作私人用品或浪费公物(如水、电、办公用品、材料等),一经发现,罚款20元并给予警告。
9、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经制止不服者,罚款20元。 10、在公司内散布谣言或张贴传发煽动性之文字及宣传单,破坏劳资关系者,一经发现直接做开除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