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辩护词范文
【自行辩护】辩护词的基本格式是怎样的
辩护词是辩护人向法庭发表的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演说词,是辩护人对所辩护的案件的结论性意见,是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实现其辩护职能的重要手段。
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依法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包括研究起诉书、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其目的都是为了全面、深入、细致地收集和分析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而这些工作都是为了准备辩护词。所以,写好辩护词是辩护人的一项重要工作。
撰写辩护词的基本要求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词必须有事实依据,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歪曲事实;辩护词中引用法律条文务必准确无误,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曲解法律。
2.辩护词作为针对性、辩驳性的法律文书,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出发,全面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不能把辩护词变成对被告人的控诉书。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
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组织辩护论点 辩护论点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观点。
写好辩护词,必须首先确立辩护论点。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确立的辩护论点也不一样。
一般而言,确立辩护论点有如下几种情况: 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应当作无罪辩护。 2.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如果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应当作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
3.对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 4.对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作减轻刑事责任的辩护。
5.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应当从案件性质方面进行辩护。 辩护词的基本格式 辩护词一般包括首部、正文、结束语三部分。
1.首部主要包括三部分,即标题、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和前言。前言部分应当说明:第一,辩护人出庭的合法性,即是受被告人的委托还是受人民法院指定。
实践中,还说明是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第二,辩护人在开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了案情等,以便向法庭表明,自己的辩护意见是有根据的。
第三,也可在前言部分开门见山地提出关于办案的基本观点,对法庭调查作简要交代。这样一开始就旗帜鲜明地表明自己的态度,能够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为进入正文部分做好准备。
2.正文部分。正文包括辩护理由和辩护意见。
这一部分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是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观点和看法全面、系统的论证。要重点说明和论证提出的辩护观点,摆事实,讲道理,引用事实和法律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反驳起诉书的指控。
具体内容因案而异。概况起来辩护词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能否成立;被告人是否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无不负刑事责任的其他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起诉书对案件定性和认定的罪名是否准确,适用的法律条文是否恰当;被告人有无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情节;有无酌情考虑的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的情节;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被告人口供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被告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属于意外事件;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共同犯罪案件中,对首犯、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划分是否清楚;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
也有的案件需要同时从几个方面来辩护。 3.结束语。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自己的发言作一小结,提出结论性的意见,以加深法庭对自己辩护观点的印象;二是对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适用刑法的什么条款,向法庭提出意见和建议。结束语要求简明扼要,观点明确,切忌拖泥带水,模棱两可。
这一部分应当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法庭上应该怎么给自己辩护
法庭辩护没有标准形式,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辩护。
法庭上自行辩护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处理,没有可以通行的准则或规范。在法庭自行辩护时,可以从是否构成犯罪、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想法、是否属于从犯、是否属于自首、是否主动认罪、有无悔罪表现、产生损害结果的轻重、有无被害人谅解、能否适用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案件情况不同,所采取的辩护策略和方式,自然就不可能相同。但通常在庭审过程中,可以注意以下几方面:1、措辞。
话语要清晰、准确,千万不要说带有虚假、误导、歧义等对自己不利的话语。2、问题的分析。
对针对起诉书的观点和证据,进行相应的逻辑、证据分析,提出相应的观点进行反驳,该说的详细陈述,不该说的一字别提;“帮助”法官去查明事实,从而作出最恰当的判决。3、要有充足的准备。
如对所涉案件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对涉及的法律法规有相当的认识。
帮忙提供一篇辩护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红利监 护人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张红利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仔细查阅了本 案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本案被告人张红利经过认真研究和仔细分析,本辩护 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张红利故意杀人罪名不成立;张红利抢劫罪名成立, 但其具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刑事处罚。
针对本案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 见: 一、本案被告人张红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一般共犯 共同犯罪的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客观上要求必须具有共 同的犯罪行为。本案中,故意杀人的行为仅有被告人王为民实施,被告人客观 上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
共同犯罪主观上要求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被告人王为民为了防止自 己暴露,对被害人实施了杀害行为,此犯意之前并未告知被告人张红利。
被告人张红利主观上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杀害被害人的 行为,因此公诉方指控被告人张红利构成故意杀人罪罪名不成立。 二、本案被告人张红利具有法定从轻处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张红利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红利抢劫案发时间为 2003年7月20日,根据被告人张红利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张红利在案发时尚不 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和第17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对本案被告人张 红利处以抢劫罪法定最低量刑以下的刑事处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张红利、同案犯王为民的供述,本案被害人的陈述,以及本 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张红利的会见笔录内容,均能印证被告人张红利在本案案发过 程中系从犯,在本案当中并不处于抢劫主导作用和核心地位,其只是协同帮助了 同案犯王为民转移了赃物,起辅助作用.依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被告人 张红利的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张红利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案发第二日被告人张红利在其 父带领下到公安机关交代了抢劫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行为。
同时被告人 张红利在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被告人王为民在2003年5月份的盗窃事实,经查证 属实,依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 被告人张红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依据《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 被告人张红利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被告人在本案中系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具备宣告缓刑条件 根据本案被告人张红利、同案犯王为民的供述,本案被害人的陈述,以及本 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张红利的会见笔录内容,均能印证被告人张红利在本案案发过 程中系从犯,在本案当中并不处于抢劫主导作用和核心地位,其只是协同帮助了 同案犯王为民转移了赃物.而且在抢劫案发后被告人张红利在其父的劝说下主动 自首,并且同时主动交代了被告人王为民的其他犯罪,具有立功行为,充分证 明被告人张红利具有可以挽救教育之处.在本案公安机关书面材料中,被告人张 红利如实承认自己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应当是认罪态度较好,通过庭审可以看 到被告人张红利已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错误,在本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张红利的会 见笔录内容中,同样被告人张红利也认识到了自己错误,感到对不起家人和被害 人,一直想把抢来的钱还给被害人的意思表示,但一直处于关押期间且与家人联 系不便苦于身上无钱,这就说明了被告人张红利确有悔改表现之意.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张红利没有故意杀人的共同犯意,客观上没有实施 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只有抢劫故意,并且抢劫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简单明了,纯 粹因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在本案案发过程中,被告人张 红利并不处于抢劫的主动核心地位和起主导作用, 犯罪情节并不严重,而且具有 自首行为和立功行为,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之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为 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第72条第一款和第16条第一款的规定,《刑事诉讼 法》第68条之规定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 条之规定,本案被告人张红利系未成年初次犯罪,具备缓刑条件,应当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被告人案发系未成年初犯,案发后认罪 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对其适用缓刑并不至于危害社会,本辩护人建议人民法 庭对被告人张红利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刑罚,以有利于被告人张红利的 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应该可以了。
被告人自行辩护与律师辩护有什么不同
被告人自行辩护与律师辩护的不同: 1、自行辩护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是同生同灭的。
任何一个公民只要依法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他就同时取得了自我辩护的权利。这个权利不需要别人来授权,直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消失为止。
可以说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辩护权的重要行使方式之一就是自己为自己辩护,因此自行辩护应当得到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尊重。
对于办案人员、办案机关来讲,只有尊重、保障的义务,没有限制、侵犯的权利。 2、而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委托别人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在同一个时间里面,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这里特别强调“在同一个时间里面”是因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委托不同的人来为他担任辩护人。
(2)即使在同一个辩护阶段,被告人可以通过拒绝辩护这种方式来更换辩护人,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在一个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最终可能不只两个。
辩护词的制作参考范例是什么
制作参考范例: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之亲属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
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张**作案的证据公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张**强奸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刑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良。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关于血刑试验结论。根据**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都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犯罪嫌疑人张**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张**强奸杀人的一条主要证据。
对此,我作为辩护人认为,死者阴道内精液与犯罪嫌疑人张**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就是张**作的案。 因为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毕竟不同于dna指纹鉴定,它只能作排除认定,而不能作同一认定。
具体到本案来看,死者阴道内精液为a型,可以据此排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然是张**作案的结论。因为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很多。
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认定。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张**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
这是与张**的供述相一致的。张**对此的解释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子干体力活是责无旁贷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造成了身体右部的多处划伤。
按常理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是有待辩证分析的,但我们可以通过张**身上的伤痕形成时间来具体分析他的这一供述是否真实。按照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笔**是在**年**月**日**时许作的案,这也就是说,张**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形成于此时,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
因为案发当天下午,张**去单位值班,单位里的人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伤。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
并且,张**当天值完班回家后,邻居也未曾见过其脸上、额上有伤。二、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的张**的作案时间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还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都认定被告人张**是在**年**月**日**许作的案。
但当天**时左右,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以及门卫黄**都能证明张**在单位值班。这有刘**、王**和黄**提供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
而且,张**在单位值班时,所翻阅的报纸和所作的读书笔记也能证明张**在**月**日**时许不在作案现场。 以上证据与张**本人的辩解相印证,证明了张**在**时许没有作案时间。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张**作案的证据严重不足。因为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可不慎。
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年**月**日修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之规定,宣判被告人张**无罪。 辩护人:**律师**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