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发回二审范文.
再审的问题,律师请进经过一审,中院二审,现在高院发回中院再审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所以,高院发回中院再审的案子,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具体程序你应该经历过了,在此不再重复陈述。就具体问题说——1、再审时,还要再出示证据,重新质证吗?:一般是不必须再出示证据和重新质证了,但有新证据的也可以提出,对于新证据则要进行质证。
2、原一审和二审的笔录可否作为新证据提交?:原一审和二审的笔录已经在法院的案卷中了,不需要当事人“提交”。
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判决生效3.4年后,法院院长提起再审二审判决发回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分两种情形。
一种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而再审,一种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自行提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再审提起的期限并未作出限制规定,换句话说,随时可以再审。
需要说明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无论哪种情形,一律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这就是你说谈到的,“法院院长作出了适用法律错误提起再审的裁定”,其实,这是一种程序,并非一定是因院长而起。 谈了这么多,就是想告诉你:从形式上讲法院目前的裁定并无错误,形式下面的实质是什么,有无猫腻,就不好一概而论了。
再审发回重审与二审发回重审后的区别
有区别,二审发回重审自然是一审法院审理,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依然享受一审和二审赋予的权利。
再审中发回重审指的是发回一审还是二审法院
发回重审是作出判决的法院,二审即二审法院为判决(栽决)法院,应是二审院再审。
《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中发回重审指的是发回一审还是二审法院
再审中发回重审,如果原来是第一审的,就发回一审,如果原来是第二审的,就发回二审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扩展资料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何种再审案件可发回重审
笔者发现有些经二审审结的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应按第二审程序审理,而二审法院在审理后发现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也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二审法院往往认为既然是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就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因为案件已经经过了二审程序,进入再审程序,如果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只是实体上存在问题,就应在二审程序中纠正,不应再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如果是程序上存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分别情况处理: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2.具有本意见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而该意见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有:一是审理案件的审判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二是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三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四是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