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年限证明文件范文
什么样的证明文件是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网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那么请问(最好有法律依据)? 网友:根据质检部门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包括合格证、合格印章等。
网友:《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在相关法律释义中是“这里讲的‘产品合格证明’,是产品合格证、合格印章等的统称”。 2007年《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批次向食品生产者或供货者索取食品质量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把食品合格证明固定为“食品质量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 《食品安全法》中只明确要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实施条例》及《总局43号令》中没有明确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具体内容。
按照“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后位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产品质量法》只是相关释义称“产品合格证明,是产品合格证、合格印章等的统称”,而《特别规定》及”《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从法律上明确了检验的具体内容(食品质量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总局应当明确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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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全选 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二、经营食品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卫生条件。 三、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当遵守卫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健康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禁止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应当按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并做好记录。
六、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帐,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工商部门,迅速将问题食品下架、撤回、及时告知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八、经营生鲜食品的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生鲜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九、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限的,组织安排临界食品销售专柜进行促销,并将食品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超过保质期限的及时做好清柜、下架、销毁、结算、建档等事宜。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 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
不少于二年。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包括哪些
1质检报告和2卫检报告。
1由检验所开的检验报告,且报告内写合格,并有检验人签字,且报告在有效期内,且报告内容与食品的名称规格或大小重量等相符合。但他们也是按批抽检,不可能每一件食品都检验。这报告是必需的。
2除此之外,还可以要卫生防疫站所检验的报告。这里的内容主要是细菌等微生物和重金属的检验。
3食品公司的化验报告记录,证明他们每批抽样品并化验理化微生物等指标,且有主管签字,证明化验员化验了。
4食品公司的合格证。一般来讲,食品合格了他们会放上合格证。但食品公司的根本不如质检所开的报告有权威性,真实性
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能少于多少年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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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流通领域,可以参考下文,某工商局制定的制度:一、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并通过记录、拍照、存档、复印等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销售进口食品的,还应当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按照前款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者可以将供货者提供的销售票据或清单作为进货查验记录,票据或清单应当装订或者粘贴成册;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企业总部应当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食品经营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三、食品批发经营企业的批发记录制度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签字; 食品批发经营企业的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经营者未依照法律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退市食品应当建立登记台帐。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数量、生产批次、问题类别、处理情况、生产厂家、经销商、经办人情况等。
其按发生的时间顺序登记,由专人负责。五、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配备食品质量专职测员,对食品进行自检或送检,确保不合格食品及时下架退市。
六、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法定标准和要求,明码标价,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保证不欺诈消费者;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应支付所购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七、协议准入制度 鼓励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与食品生产加工基地、重点企业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食品经营企业经营的各种食品,原则都与供货人签订“购销协定”,签订协议的供货人(供货商)、生产商或产地有食品销售信誉卡或食品质量承诺卡以及检验、检疫等合格证明;水果蔬菜类食品以无公害水果蔬菜生产基地为采购定点单位,签订“场地挂钩协议”,肉类经营必须到定点屠宰场采购,签订“场厂挂钩协议;对供货人(供货商)、生产商或产地拒绝签订“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协议的,拒绝从其处进货。
八、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等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制度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九、食品贮运、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