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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交换 的问题 请教请教

    您好,我来解答您的问题。

    按照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程序,一方提交的证据应当将副本提交给另外一方,这是法定的程序,因为对方必须要对你的证据进行质证。

    如果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把证据交给另外一方,他们的程序就会出错,这是不能允许的。所以你只要将证据材料上交司法机关,他们就会转给另外一方的。

    如果你认为,这个证据非常重要,提交了之后对方可能会销毁证据,那么你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措施(但必须是能够保全的证据)

    实际上,你要证明曾经将钱打进过他们负责人的账户,他们事先知不知道都无所谓,因为事实就是事实。即使他们注销该账户,仍然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进行查询。

    补充一下:如果你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该证据,对方可以不予质证,是否采信就要看法官或者仲裁员的判断了

    关于交换证据的!今天我第一次打官司,跟医院方面打的,感觉被阴

    在交换证据前看不到对方的证据这很正常,在交换证据时才看到对方的证据,这也正常。

    在交换证据时先确定证据的真实性,然后确定对证据是否有争议,有争议的简单说即可,重要意见在正式开庭时强调,交换证据主要是确定无争议的证据和双方争议的焦点。 除此之外,还可以适情况申请延期举证或举新证据。

    诉讼是一件专业的工作,除非过于简单的案子,否则还是交给专业的律师帮助代理为好,别因小失大。 其实在笔录上不签字,不是最好的选择,从程序上讲,不管对法院是否认可,只要笔录内容真实记录了开庭或质证的情况,就应该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法院可以做相应的记录后处理,但是,换个角度,假如笔录上没你的签字,难道你就不担心人家在笔录上做手脚对你不利吗?。

    我现在进行一起民事案件,我是被告人!我想问一下,证据交换通知书

    1、在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在刑事案件有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而又无能力聘请律师辩护的犯罪嫌疑人,在民事案件中,没有法律援助制度。

    2、证据交换是庭审准备程序的一个必经阶段,其目的在于使当事人双方信息公开透明,最终达到公正审判的目的。证据交换只是公开的一个步骤,在庭审中,法官也会安排当事人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如果证据无证明力或者证明力不足,则有可能面临该证据无效的处境。

    3、虽然证据交换是必须的,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证据必须经过证据交换才合法有效,只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得到认可 的证据,都是合法有效的证据。你可以在证据交换中回避小部分影响案件走向的证据,然后在庭审中拿出,但要确保这些证据能顺利通过质证。并且要主张说这些证据是你在证据交换之后才得到的,不然将面临程序违规的问题。

    4、关于你证人的问题,交换证据的程序是这样的: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人出庭的申请,并将你证人的证言做成笔录的形式,提交到法院。笔录中应当包含你证人的姓名、年龄、政治面貌、家庭情况、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诉讼身份等。笔录应当以文字的形式将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有条理的反映出来,并在结尾写有证人的亲笔签名、或指印。

    如何进行交换证据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

    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是民事诉讼法律体系构筑的重要基础,完全可以通过其它手段实现,如通过行政手段,仅仅将民事诉讼目的限于此显然是不正确的,合理的表述应当是通过程序保障达到上述其含义是民没有行使诉权或者没有提起诉讼而法院主动审判;法院以没有相应的实体法规范作为判决根据、诉讼文书不能送达、判决不能执行甚指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将民事争议诉诸法院以及请求法院裁决的范围。

    如何进行交换证据

    证据交换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对于证据较多及复杂疑难案件,于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将能够证明各自主张的所有证据进行交换。

    如在期限内不提出相关证据,则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从而固定、限制或撤销部分证据,明确案件争议焦点的诉讼活动的总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第三十八条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三十九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

    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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