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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德斯鸠

    一、【孟德斯鸠的主要思想是什么】

    孟德斯鸠,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除此包括《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贡献是对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的学说作出了卓越贡献,他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他特别强调法律的功能,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又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类,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那时候人类处于平等状态;人为法又有政治法和民法等. 孟德斯鸠提倡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但同时又强调自由的实现要受法律的制约,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他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二、孟德斯鸠的主张是什么

    孟德斯鸠(1689-1755年),出生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拉伯烈德庄园的贵族世家。

    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1728年任法兰西文学院院士。

    孟德斯鸠的哲学思想承认物质世界的存在与运动有其自身的规律,它既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不受上帝的干预。但他又认为上帝是物质运动的最后根源。

    在政治思想上,他提出“三权分立”学说,主张开明的君主立宪制与信仰自由,要求宗教改革,对封建制度和天主教会进行了激烈批判。他还提出地理环境决定政治制度的理论。

    代表作有《波斯人的信札》、《论法的精神》。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

    三、孟德斯鸠有什么样法的精神

    作为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创始人和奠基者的孟德斯鸠,一生著述丰富,对后世 影响较大的有《波斯人信札》(1721年)、《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年)和《论法的 精神》(1748年)。

    其中,《波斯人信札》是他的早期作品,基本奠定了其法律思想的 倾向;《罗马盛衰原因论》是通过对罗马的有关史料的研究,阐发了他的政治法律理 论。 他认为社会的发展是遵循一定的规律而非人的意志所能完全控制的。

    但他同 时把政治法律制度看成是决定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认为罗马的兴盛是由于设立 共和制度、法律开明、统治者贤智、人民风俗质朴、品德善良等原因所引起的,而罗 马的衰亡则是由于实行君主专制统治、对外掠夺政策以及民风败坏等原因所致。 这些观点虽然没有跳出唯心史观的局限,但在当时对于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 法律制度具有积极作用。

    这部著作可以认为是《论法的精神》的前奏。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几十年辛勤探索的成果,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代表 作,是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有影响的著作之一。

    其 内容遍涉法律、政治、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各个领域,他以独特的方式研究了法 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基本法律问题,是古典自然法学 的代表作。 自然法学说的产生与发展,在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内容和特点。

    资产阶级 自然法的代表人物,如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他们从人性 出发,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他们都假设人类有一种自然状态,自然法是 以理性为基础的,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这是共同之处;但是,由于他们所处的时代 不同,对自然法的理解和结论也存在差异。

    孟德斯鸠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没有国家也没有国家制定的法律, 那时支配人们行为的规则是自然法。 但孟德斯鸠不赞成霍布斯关于自然人之间是 “人对人像狼一样”的关系、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的说法。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都感到软弱、怯懦和自卑,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保存生 命、繁衍后代,而不是相互攻击;人们由于相互畏惧而相互亲近。 他宣称,封建制度 与人类理性是互相矛盾的,是违背人类自然规律的,只有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律才 是符合理性的,合乎自然规律的。

    按照孟德斯鸠的观点,理性就是人类社会建立前 就存在着的规律,这个规律就是自然法。 他说:“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先存在着的,就是自然法。

    所以称为自然法,是因为 它们是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如果要很好地认识自然法,就应该考察社会 建立以前的人类。

    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这样一种状态之下所接受的规律。” 孟德斯鸠是法国早期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他的思想深受笛卡儿和斯宾诺莎唯 理论的影响,这种唯理论的哲学思想构成了孟德斯鸠认识论的基础。

    孟德斯鸠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他虽然否认天主教及其他宗教有神的存在,但 又确认超自然的、神的始原的存在。他在《论法的精神》中写道:“上帝是宇宙的创 造者和保养者;这便是上帝和宇宙的关系。

    上帝创造宇宙时所依据的规律,就是他 保养时所依据的规律。 他依照这些规律行动。

    他了解这些规律,因为他曾制定了 这些规律,他制定这些规律,因为这些规律和他的智慧与权力之间存在着关系”。 孟德斯鸠认为,上帝是宇宙的创造者,同时不肯定上帝并不干涉自然界的事 务;认为上帝虽然是自然界的创造者和保养者,但是上帝必须根据客观的、永恒的、而且不能任意改变的规律进行活动。

    在孟德斯鸠的自然法观点中,对于否定上帝属性的解释,是语焉不详的,并把 上帝的属性和所谓存在的共同规律性混淆起来。他认为,上帝是有缺陷的,而不是 充实的;上帝不受其他的限制,而要受本身的制约;上帝是万能的,但又不能改变其 他事物的本质;上帝的预见和他的正义是两不相容的等等。

    从哲学上看,只能说明 孟德斯鸠从有神论向无神论迈进了一步,但步伐还不够,这种观点显然是受斯宾诺 莎的影响。 按照孟德斯鸠的理解,宇宙是物质运动形成的,因为物质运动是永恒的,受不 变的规律支配的。

    这种观点继承了笛卡儿和斯宾诺莎的构成唯物主义。 孟德斯鸠 说:“我们的世界是由物质运动形成的,并且是没有智能的东西,但是它却永恒地生 存着。

    所以它的运动必定有不变的规律。如果人们能够在这个世界之外再想象出 另一个世界的话,那么这个另外的世界也必有固定不易的规律,否则就不免于毁灭 ……这些规律是确定不移的关系,在两个运动体之间,一切运动承受、增加、减少和 丧失,是取决于重量和速度间的关系;每一不同,都有其同一性,每一变化,都有其 永恒性。

    ”。

    四、孟德斯鸠的主要思想论点

    孟的社会政治思想,尤其是他的法制思想、三权分立思想、君主立宪思想,对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谢林、黑格尔也产生过不同程度的影响。

    他以专制政体为三种基本的政府形态之一,使得专制政体成为18世纪政治思想中的一个核心主题,不仅如此,他还是西方思想家中第一个将中国划入“专制政体”的。他因此,孟德斯鸠被认为是“从否定方面将中国列入一种世界模式的第一人……为法国和欧洲提供了与以往不同的中国形象”。其说尽管在当时受到同时代的许多思想家的反对,随着时间的推移,则逐渐成为西方人看待中国的基本前提。18世纪是西方中国观发生根本变化的世纪,即从以“颂华”(sinophilie)占优转为以“贬华”(sinophobie)为主。此外,他亦认为专制主义是亚洲各国的特点。(见侯旭东:中国古代专制说的知识考古)他的这个观点后来被一些西方人接受并滥用。

    孟德理论对世界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产生过巨大而又深刻的影响。他的理论曾被欧美资产阶级革命家用作反对封建暴政的锐利武器,尤其是他关于分权和法制的理论更为一些资产阶级国家所直接采用。

    当时的法国作家大多将遥远的中国描绘成乐土,独《论法的精神》中多对中华帝国的专制有批判。孟德斯鸠曾在鲁昂与一位滞留的中国海员交谈,本着严谨的态度得出了自己的认识。尽管他的见解不免偏颇,但相对于同时代的人是较为接近事实的,也丰富了《论法的精神》的材料。

    五、孟德斯鸠有哪些主张

    通常国人理解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此系清末以来翻译者之理解。

    分权学说确系洛克提出,但划分为立法权,与国际法事务相关的行政权和与国内法事务相关的行政权,并以为后两者不可分割,国内学人多称之为立法权和有外交权的行政权。

    此系孟氏原文:“任何一个国家都拥有以下三种权力:(一)立法权;(二)与国际法事项相关的行政权;(三)与民事法律事项相关的行政权”。

    国人之理解则源于孟氏之解释:

    “以第一种权力为依据,国君或执政官们设立临时性的或永久性的法律,同时修订或废除先前制定的法律。以第二种权力为依据,他们与其他国家缔结合约或者向他们宣战,派遣使节或接受使节,维持公共安全,抵抗外国侵略。以第三种权力为依据,他们惩处犯罪行为或裁断私人与私人之间的纠纷。我们把第二种权力省称作国家的行政权,而将最后一种权力称作司法权力。

    六、【孟德斯鸠提出什么主张,有何进步意义】

    孟德斯鸠虽为贵族,却是法国首位公开批评封建统治的思想家,他突破“神授君权”的观点.认为人民应享有宗教和政治自由.认为决定法的精神和法的内容是每个国家至关重要的.保证法治的手段是“三权分立”,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属于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三者相互制约、权力均衡.“三权分立说”对于1787年的、1791年-1795年的和1792年的的制定工作产生重大的影响,也完全否定了当时法国社会的三个基石:教会﹑国会和贵族. 孟德斯鸠是一个自然神论者.他公开承认上帝是世界的始因,认为上帝是世界的“创造者和保养者”,但又认为世界受自然规律的支配,上帝不能改变自然规律,它的活动同样要受自然规律的制约.他在自然神论外衣的掩盖下,揭露和批判了天主教会和僧侣的无耻罪行,指出了宗教世界观对人类社会的危害,猛烈抨击了宗教裁判所迫害异教徒的残暴行为,提出了各种宗教之间应该互相宽容、和睦相处、互不干扰、互相尊敬的主张. 孟德斯鸠在社会历史观方面是一个唯心主义者,认为人类历史的命运归根结底要以个别政治活动家(主要是立法者)的意志为转移.他特别强调地理因素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认为地理环境,特别是气候、土壤和居住地域的大小,对于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精神面貌、法律性质和政治制度,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作用.他这种地理环境决定论虽然是错误的,但却具有反宗教神学的性质,它企图证明: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不是由上帝的意志决定的,而是由自然界本身的原因决定的. 孟德斯鸠站在新兴资产阶级的立场上,对封建专制主义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深刻的批判,主张进行社会改革,建立以“开明君主”为首的君主制即君主立宪制,用三权分立的办法来限制君主的权力,剥夺君主及其政府干预司法事务的权力,以保障人民的政治自由和生命财产的安全. 孟德斯鸠的社会政治理论尤其是关于分权和法制的学说,对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及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产生过相当巨大而又深刻的影响,对中国资产阶级改良派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七、【孟德斯鸠推崇何种政体、分析他提出这一主张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

    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贡献是对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的学说作出了卓越贡献,他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他特别强调法律的功能,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又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类,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那时候人类处于平等状态;人为法又有政治法和民法等. 孟德斯鸠提倡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但同时又强调自由的实现要受法律的制约,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他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统治阶级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压迫广大人民,宫廷和贵族极尽奢侈,民众却在饥寒中挣扎,长期的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 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兴起,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与专制主义的冲突日益尖锐,资产阶级革命的时机进一步成熟.另外,思想领域的革命也为孟德斯鸠理论的形成作好了较为充分的思想准备.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一大批进步的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和进步人士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奔走呼号,他们激烈的抨击封建主义腐朽的社会秩序.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也被广泛接受.这都为《论法的精神》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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