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句子 > 句子
  • 西塞罗

    西塞罗

    一、西塞罗是如何为共和而献身的

    这个激荡的时代,有胸杯天下的英雄,有野心勃勃的独裁者,当然也有共和理想的坚定捍卫者,最有名的就是西塞罗,他集政治家、文学家、演说家、法学家、哲学家于一身,可谓是罗马学者与政客结合的典范。

    西塞罗出身于一个普通贵族家庭,他的姓氏原本的意思是“鹰嘴豆”,带着平民气息。 有人劝他改性,但他说,自己会让这个姓氏变成荣耀的象征。

    西塞罗自幼聪颖好学,曾师从著名的希腊学者。据说他曾用希腊语演讲,台下的希腊人都为之侧目。

    成年也凭借自己的学识和口才,以律师为业。曾在苏拉统治期间赢了一个控告苏拉亲信的案子,声名大振,但也因此得罪了苏拉,被迫流亡希腊。

    苏拉死后,西塞罗回到了罗马,西塞罗再次以其出色的口才和文笔揭露元老院内争权夺利的阴谋,为自己赢得了政治声望,公元前63年被举为执政官。但西塞罗是一个没有家族背景的“新政官。

    他的执政生涯并不成功,其间最大的成就是挫败“喀提林阴谋”。当凯撒掌权后,他主动退隐,潜心著述,在这一期间完成了最主要的作品《论务论》《论国家》《论法律》等30多篇。

    他最早系统阐述分权思想,其中的许多观点直到近代依旧被许多政治学者所引用。 凯撒死后,作为共和派的领袖的西塞罗似乎又看到了恢复共和理想的希望。

    他以凯撒朋友的身份,先后寄希望于凯撒的继任著安东尼和屋大维,但这二人的独裁野心都使他失望。他选择在元老院自己组织货和派的势力,抨击安东尼建立个人独裁的野心,希望借语言的力量挽救共和。

    但他的努力在强权面前显得十分无力,反促使安东尼与屋大维这两个曾经的政敌联合。他们联合后首先追杀共同的政敌,西塞罗居于他们追杀名单的首位。

    不久西塞罗就在逃亡途中被杀。据说安东对他恨之入骨,在西塞罗死后观看他的首级泄愤。

    西塞罗死了,罗马失去了一位伟大的学者,同时也使共和制最后的一点希望破灭。 但西塞罗的作品和思想舍得以流传。

    他献桌政治理想的精神,得到了后人的尊崇和敬仰。

    二、【西塞罗有哪些著作】

    马库斯·图利乌斯·基凯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前106年1月3日~前43年12月7日),或依英语音译西塞罗,罗马共和国著名演说家和政治家,被誉为“拉丁语雄辩家”、散文家.著作:【演讲】前46年 《为马尔塞鲁(Marcello)辩护》 前44年 《反安东尼:首篇腓利比克(Philippic)之辩》 前44年 《反腓利比克之辩》二至四篇 前43年 《反腓利比克之辩》五至十四篇 【哲学及修辞学】前86年 《论修辞学的发明》,写于公元前91年左右 前56年 《论演说家》 前51年 《论共和国》,于公元前54年开始写作 年份未知 《论法律》,于公元前51年开始写作 前46年 《加图颂词》 前46年 《布鲁图斯》 前46年 《斯多亚的悖论》 前46年 《演说家》 前46年 《自我安慰》 前45年 《荷滕西斯(Hortensius):哲学的劝勉》 前45年 《学院派怀疑论》(《学院派哲学》) 前45年 《论至善和至恶》(《论道德目的》) 前45年 《图斯库勒论辩》 年份未知 《论占卜》,于公元前45年开始写作 前44年 《老加图:论老年》 前44年 《论神性》 前44年 《论命运》 前44年 《论名声》 前44年 《论题篇》 前44年 《莱伊利乌斯(Laelius):论友谊》 前44年 《论责任》。

    三、思想家西塞罗的政治思想是什么

    马库斯•图留斯•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前106—前43),古罗马最杰出的演说家、教育家,古典共和思想最优秀的代表,罗马文学黄金时代的天才作家。

    他的典雅的拉丁文体促进了拉丁文学的发展,从而影响了罗马以及后来欧洲的教育。 西塞罗出身于富裕的骑士家庭,从小受到良好的教育。

    曾赴希腊求学,受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派思想的影响颇深。他先后在著名的修辞学家、法学家和斯多噶派哲学家所办的学校接受教育。

    公元前77年,回罗马担任律师。公元前63年当选为古罗马执政官,后为元老院元老。

    公元前51年赴小亚细亚任奇里乞亚总督。他反对独裁,维护贵族共和制。

    在第二次“三头同盟”成立后,他被三头之一的M。安东尼的部下于公元前43年12月7日杀害。

    他一生著述甚丰,在政治方面主要有《论国家》《论法律》等。另外,《论雄辩家》是西塞罗论述教育的主要著作,发表于公元前55年。

    在此书中,他谈论一个演说家所必需的学问和应该具有的品格。西塞罗一生有不少著作,而最能反映他的政治思想的,同时也最为人们重视的,就是《国家篇》和《法律篇》。

    这两篇著作集中体现了他关于国家和法律思想的精髓。西塞罗是古罗马第一个依据斯多葛派观点系统阐发自然法思想的人。

    他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的法律,亦即正确的理性,是衡量是非的准则;上帝是这种法律的“起草者、解释者和监护者”;成文法必须符合自然法,否则就称不上是法律。在他看来,自然法、上帝与理性是同一的,正义、善、成文法均为它们的体现。

    所有的人在这永恒不变、普遍适用的自然法面前都是平等的,但不是财产的均等,而是理性的共有。 我们今日赞赏的是西塞罗对法律和法治异乎寻常的推崇。

    他认为法律是根据正义的原则制定的,是永恒的、普遍的,是国家和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他说:“法律是最高理性,从自然产生出来的,指导应当做 的事,禁止不应当做的事。”

    法律统辖权力,全体公民,包括执政官,在法律面前 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这不正是两千年之后的现代社会同样呼唤的法治精神吗?西塞罗生活在共和国民主制向帝制过渡时期,因此他的政治思想也深深地打上 了这一时期的印迹。

    他一方面坚持共和制,•然而当贵族共和制行将解体的时候,他 又转而主张君主制。尽管他曾严厉地抨击民主制,但是主张共和制在他的思想中占 着主导地位,所以在宪政民主思想史中,他仍占有一席之地。

    西塞罗给国家下了一 个定义:“共和国是人民的财产。”(西塞罗:《论共和国》)他还给人民下了一个 定义:“人民并非是人们随意组成的群体,而是由许多人一致同意尊奉正义所结成 的集合体,是为互利而彼此合作的共同体。”

    按照西塞罗的共和国定义,其公共权 力属于人民即公民集体,而人民公正与合法地行使权力才真正体现正义,且须以谋, 求公益为目的,也就是说正义和公益是共和国的本质特性,离开了这两个要素,共 和国就不成其为共和国。 与古希腊思想家波里比阿一样,西塞罗认为君主、贵族、民主三种政体都有积 极因素,也都有趋于腐败的因素,因而理想的政体应该是一种均衡的政体。

    不过西 塞罗的共和政体理论在一些方面已经比波里比阿有所发展。比如在分权制衡思想方 面,波里比阿只是提出了一些描述性的观点,而西塞罗却设计了具体的方案。

    根据 他的方案,在元老院、执政官和平民大会三种权力之间,在立法、行政、司法、监 察机关之间都应存在严格的制约关系,彼此牵制,保持一种平衡状态。这一权力制衡思想的重要意义已经为历史所证明。

    千年之后,法国的孟德斯鸠 提出“三权分立”的伟大思想,然后美国人托玛斯•杰斐逊在《独立宣言》里正式 把这一思想定格为不可侵犯的最高法律——宪法。 我们今天已经很难估量西塞罗法律与宪政思想的意义。

    两千多年来,加在他身 上的赞誉从未断过。西塞罗受到16世纪荷兰哲学家伊拉斯谟的尊崇,提倡捍卫个人自由和人格尊 严;到了 17世纪,诚如一位评论家所说,“学校中流行的时尚”是把西塞罗的大作 作为伦理学课本;哲学家洛克推荐过西塞罗的著作;主张权力分立的法国的孟德斯 鸠认为西塞罗是“最伟大的人物”之一;伏尔泰则说西塞罗“教导我们如何思考”。

    法国大革命时期,正是受西塞罗的启发,记者金•班布泰斯勇敢地批评罗伯斯庇尔 的恐怖统治。作为宪政学说的古代先驱,西塞罗在西方思想史中的地位是无可替代的。

    四、西塞罗简介

    西塞罗(MarcusTulliusCicero,公元前106—前43年)是罗马最杰出的演说家、教育家,古典共和思想最优秀的代表,罗马文学黄金时代的天才作家。他的典雅的拉丁文体促进了拉丁文学的发展,从而影响了罗马以及后来欧洲的教育。

    西塞罗出身于富裕的骑士家庭,从小受到良好的教育。他先后在著名的修辞学家、法学家和斯多噶派哲学家所办的学校接受教育。受完教育后,他起初从事律师工作,不久后步人政界,并且步步高升,公元前64年当选为执政官,登上了国家的领导岗位。在罗马共和末期,因他死守共和制而被罗马“后三头同盟”的官员捕杀。

    《论雄辩家》(DeOratore)是西塞罗论述教育的主要著作,发表于公元前55年。在此书中,他谈论一个演说家所必需的学问和应该具有的品格。

    五、【古罗马共和国时期,自然法之父西塞罗认为,人人生而平等,其思想

    西塞罗和自然法:西塞罗被誉为“自然法之父”,标志着古罗马法学达到了顶峰。

    西塞思认为,在实在法,也就是各民族制定的各种法律之上有一更高的适用于一切民族永恒的自然法。自然法是与自然即事物的本质相适应的法,其本质为正确的理性。

    所以,自然法效力高于实在法。实在法必须反映和体现自然法的要求。

    因为“恶法非法”,所以法律必须体现正义和公正。据此,西塞罗还提出了“人人平等”的主张,这种主张也影响了日后罗马法的面貌。

    西塞罗和自然法精神:1.人物:西塞罗,是罗马共和国晚期的著名政治家和法学家,他为古罗马国家奠定了一种政治法律哲学基础,被誉为“自然法之父”。 2.概念:自然法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一种法律观念。

    3.思想:(1)自然法是整个法律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法规的指导原则,它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力。(2)在自然法体系下,人人生而平等,都有资格享有某些基本权利。

    4.意义:这种人类自然平等的思想是对罗马法律实践的理论概括与升华,标志着罗马法学的高度成熟。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