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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计入应到会党员情况说明

    1.党员出现哪些情况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之内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如果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正好为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也可算作会议有效。

    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中央组织部曾作过说明: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2.可以不计入支部选举大会应到会党员数的几种情形

    根据《中国共产党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但从实际情况看,有的党员由于种种特殊原因,特别是近年党员外出打工后,与支部长期失去联系,造成党员无法到会参加选举。为了保证乡镇党委换届能够顺利进行,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由支部将情况上报乡党委逐个研究同意,并经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①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愿的;

    ②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③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④年老体弱卧病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⑤外出学习或务工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中组部解释)

    3.党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答:《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根据中组部的专门解释,党员因下述五种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进行不少于3天公示,报上级党组织同意,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①患有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②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③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④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⑤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凡上述情况之外者,虽不能参加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仍应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列。

    4.

    2001-03-14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尊重和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利,使党内选举能够充分体现多数选举人的意志。从实际情况来看.有的党员由于种种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会参加选举。

    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一)、患有精神病或因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愿的, (二)、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三)、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拘留或服刑的; (四)、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五)、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按规定应转定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党员,虽不能参加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仍应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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