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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限期淘汰燃煤锅炉承诺书

    1.河北省2016关于燃煤锅炉让不让继续使用

    《河北省燃煤锅炉治理实施方案》已经2015年2月11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明确目标: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7176台、22368蒸吨。

    到2017年底,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7402台、27018蒸吨,城乡结合部和其他远郊区县城镇地区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3669台、10478蒸吨,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同时,完成保留的23562台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改造提升,确保燃煤锅炉安全高效运行、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

    2.哪个文件说关停20吨以下燃煤锅炉

    根据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3〕37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不包含20蒸吨,但要新建需取得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才可以建!

    2014年7月18日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中:

    (五)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指标解释

    各地区工业烟粉尘与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工业烟粉尘治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工业烟粉尘治理

    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行业国控、省控重点工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包括供暖锅炉与工业锅炉)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快除尘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严格按照考核年度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实现稳定达标(部分地区或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强化工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

    3.国家对燃煤锅炉有何政策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部淘汰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北京市建成区取消所有燃煤锅炉 到2017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天津市、河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在城市热力管网覆盖区域,加快淘汰小型分散燃煤锅炉,推行城市集中供热 10吨/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开展烟气高效脱硫、除尘改造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大气十条”)对于燃煤锅炉治理有非常明确的要求。

    “大气十条”中第一条即为“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为落实这一要求,“大气十条”进一步提出“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以及“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此外,“大气十条”还对现有燃煤锅炉的技术升级做出了要求,提出“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国家能源战略发展计划提出,到2017年,基本完成重点地区燃煤锅炉、工业窑炉等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31号)在“优化能源结构,降低煤炭消费比重”的要求中提出“加快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到2017年,基本完成重点地区燃煤锅炉、工业窑炉等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七部委文件规定,在城市热力管网覆盖区域,加快淘汰小型分散燃煤锅炉,推行城市集中供热及20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及国家能源局在《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51号)中明确提出要加速淘汰落后燃煤锅炉。 根据该文件的规定,“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到2015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部淘汰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北京市建成区取消所有燃煤锅炉;到2017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天津市、河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在城市热力管网覆盖区域,加快淘汰小型分散燃煤锅炉,推行城市集中供热。” 发改环资【2014】2451号文件同时还对提升在用锅炉的污染治理水平作出了规定,提出“提升在用燃煤锅炉脱硫除尘水平,10吨/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开展烟气高效脱硫、除尘改造,积极开展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示范,实现全面达标排放……20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基于前述政策 ,对于燃煤锅炉的使用 ,我们理解,总的政策趋势是限制并淘汰燃煤锅炉的使用。并且,我们认为,2017年是一个时间节点,在2017年底前,关于燃煤锅炉使用的相关政策及工作推进,企业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35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将被淘汰,在其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在城市热力管网覆盖区域,将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推行城市集中供热; 20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必须进行脱硫、脱硝及除尘技术改造,并且达标排放才能投入使用; 重点地区(包括珠三角、长三角和京津冀),燃煤锅炉、工业窑炉等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将基本完成。

    4.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包不包含20蒸吨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年9月份国务院简称国十条)要求:到2017年要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年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财政部、质检总局、工信部、国管局、国家能源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51号),共同启动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通过对《方案》的解读,可以明确的得到以下信息:

    1) 到2018年,计划推广高效锅炉50万蒸吨,淘汰落后燃煤锅炉

    40万蒸吨,完成40万蒸吨燃煤锅炉的节能改造;

    2) 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在2013年的基础上要提高6个百分点,

    形成年4000万吨标煤的节能能力;减排100万吨烟尘、128万吨二氧化硫、24万吨氮氧化物;

    3) 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吨/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其

    他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10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等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

    4) 新生产和安装使用的20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高效脱硫

    和高效除尘设施。

    从以上政策解读可以看出,一是目前已有燃煤锅炉的治理步伐大大加快。与火电改造类似,此次《方案》直接针对的淘汰对象是那些容量小、技术落后的燃煤锅炉,可以说对在运行老旧锅炉的改造工作已是迫在眉睫。二是新建燃煤锅炉也会大大受限,即便可以新建燃煤锅炉的门槛也在提高,且其运行将受到严格控制。

    以上是国家层面的,具体地区的有各自地区政府和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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