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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代持股份承诺书

    1.有关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与股权代持协议

    这个问题问得很不清楚噢

    1.在法律上股权代持人可以自己作主对公司任何股票任何合法处理,包括转让;

    2.有的代持协议为保护代持人随意处置代持股权会设定高额违约金;

    3.隐名股东未实际出资,会给代持人一定负担,也就是公司倒闭时,代持人会被追缴认缴出自额,实际股东赖账就麻烦了;

    4.代持人代持的股权没有实际出资,一定要股东尽快缴纳,代持协议约束不了的,因为股东权利和义务是受公司法规范的,与合同法平级,两个合同两码事。

    2.股权代持协议书效力是如何的

    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风险的防范 可能影响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的主要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提到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

    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 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

    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股权代持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同时也有一定的风险。

    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股份代持协议书甲方是多名股东协议怎么写

    股权代持协议书范本甲方: 身份证号:住所地:乙方: 身份证号:住所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委托内容1.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人民币 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 公司注册资本的 %,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 委托权限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 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3.2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3.3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3.4 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4.2作为 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

    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代持股协议是不是个人之间的协议呢

    代持股协议,指代为持有股份、享有股权的委托协议书。

    现实生活中,部分公司对认购公司股份者有身份要求,一些投资者就与公司认可的认购股份者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由受托人享有公司工商登记和行使股权等权利,委托人则享有股份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委托人支付受托人一定的费用。这种协议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规定。

    代持股协议的主体包括个人,如果代持股的主体是个人,那么就可以理解为个人与企业主体之间的协议。

    5.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次规定,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就属于有效。 但是从民法原理分析,股权代持协议中关于身份的代理部分,应当依据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适用代理的原则,否定其身份代理的效力。

    《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司法解释》)采纳此观点。 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请求确认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身份或者请求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求救】股权代持协议对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证明效力如何

    股权代持协议的问题分为两个层次论述:第一、上市前解除股权代持协议的必要性,楼上已经论述了这个问题,一般情况下,谨慎起见,股权代持协议均要解除。

    第二、楼主想问的估计是,股权代持协议的解除前后,公司登记的控股股东会发生变化,隐名股东变更为实际股东,那么是否会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呢?这个问题,建议中介机构至少去详细说明如下几个方面内容:1、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2、股权代持协议签订的背景,没有影响第三方的权益,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3、股权代持协议中有无关于表决权、经营权的约定,且实践中如何履行,从而导致隐名股东能够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运作;4、股权代持协议是否被其他股东所知悉?5、股权代持协议的解除、隐名股东变更为登记股东是如何操作?是否会存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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