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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稿件发现计算错误推翻原来结论

    1.如何推翻错误的学术公式和定理

    把你的研究成果写成论文,投到相应的学术期刊去发表。

    看来应该投到物理学类期刊去。

    期刊很多,自己选择一下。

    比如《物理学报》等等。

    第一点,仔细认真地审查自己的结论是否正确。

    第二点,如果你得到结论的过程是正确的,这个过程本身就能说明问题。

    第三点,单从“推翻”的角度说,找出前人推导过程中的错误;或举出反例;或物理中用实验结果。

    换句话说,你是怎么“发现”错误的?那“发现”之处,就是理由。

    2.【求助】接收后发现结果统计有错误怎么办

    还是等proof来后改?会给我重新审稿吗?不改行吗?谢谢各位啊。 请大家帮忙啊 改正的话会重新审稿吗? 尽快向杂志社说明情况

    他们会给你答复

    如果不是重要结论的修改

    一般会重新审稿后录用 谢谢小小鸟啊 你是说不会重新审稿 是吗? 顶一下 是SCI杂志吗?发生这种事的原因,是编辑不懂统计,审稿人的统计知识有缺陷。有些统计学问题,以一些简单计算就能发现问题。我发现国内杂志,哪怕是国内顶级杂志也会发生此类问题,因此曾想,建议所有杂志社要增加两个位置,一个叫统计审计;另一个叫原始数据审计。要是这样的话,可避免很多低级错误,但,这样就会断了很多人的晋升之路。 [标签:content1][标签:content2](责任编辑:admin) 【求助】请教BBRC的投稿状态【求助】投稿选杂志遇到的【讨论】作者署名单位问题【求助】大修后投稿过去一【求助】投稿要求大修的几【共享】3年发表82篇SCI Jo【求助】肝移植方面的文章【求助】Waiting for Potential【求助】求助该投往那个刊【转贴】给SCI写手的一点参【求助】投sci杂志要求推荐【求助】求教——中国当代【求助】这些杂志是合法杂【求助】我该怎样回答这个

    3.推翻错误的司法鉴定结论的步骤是怎么样的

    步骤:1、审查鉴定结论的四个方面 (1)审查司法鉴定的委托程序 司法鉴定委托程序方面有法律规定,比如:鉴定依据的检材要先经双方当事人质证,鉴定材料经质证,确保真实、完整、充分,与案件有关联性。

    如果没有质证,那么委托程序就违法了。如果是单方面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则可以就此委托程序提出异议,从而申请重新鉴定。

    (2)审查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要符合法律规定,鉴定人要执行回避等。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很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

    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从受理委托到鉴定结论出具等各环节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将涉案司法鉴定的各个环节步骤对照相关规定,以找出其违反程序规定的问题。 (3)审查鉴定标准的选择适用 司法鉴定往往涉及的是专业性问题,但很多专业性问题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标准的适用决定了鉴定结论的巨大差别。

    同样的鉴定标准也可能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不一致,专家也存在理解适用错误的情况。因此,针对具体的鉴定结论,吃透案情,熟悉各种鉴定标准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4)审查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 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们通常过分地夸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而忽视鉴定结论的“意见”属性。因此鉴定结论并不具有任何预决的效力,鉴定意见只有在具有法律规定的证据资格的情况下,并经过庭审质证和辩论才可以成为法官据以做出判断的证据。

    所以,对鉴定结论进行充分有效的质证很关键。 2、从司法解释中找出问题 (1)第二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该法条表明,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全面;是否符合逻辑推理规则;鉴定结论是否与鉴定材料内容的指向一致,鉴定结论与鉴定材料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2)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该法条表明,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应当具备两个条件:证据和足以反驳。

    (3)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委托鉴定的材料;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明确的鉴定结论;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对“委托鉴定的材料”应从提交的程序及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

    对“三性”提出异议,一定要举出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法官对你只有主张而无证据予以支持的说法是不会采信的。 (4)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一定要坚持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只有通过在法庭上的不断追问,才能使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暴露在法官面前。还有,应向法官以书面形式表明,对司法鉴定人的书面回答坚持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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