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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乡镇换届党代表承诺书

    1.乡镇干部公开承诺书

    创先争优活动领导点评记实表

    基层党组织: ***办公室党支部

    点评

    领导 姓名 *** 点评对象

    (基层党组织、党组织书记或党员) ***

    职务 党委书记

    点评方式 个别点评 点评时间 2011.1.6

    领导点评

    意见 取得

    成效 办事处在总支书记的带领下,各项重点工作都取得了很好的成绩,特别是招商引资及工业民营经济工作成绩突出,走在了全镇的前列。

    2、能够很好的对办事处各村的党员干部进行思想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能够在思想上与党委保持一致,有力的促进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存在

    问题 特色、亮点还不够多。示范作用还不够明显,尤其表现在破解发展难题,推进项目建设方面,办法不多,能力不强,效果不佳;

    干部作风不够实。部分党员存在畏难、厌倦、应付的思想,群众有反映,待进一步改善。

    努力

    方向 进一步加强对所辖区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向心力。

    党委政府安排的各项重点工作要进一步抓好落实,力争位列全镇第一位。

    整改措施 1、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理论水平。2、加强对包村干部的管理,要求包村干部工作要深下去,确实把心思靠到重点工作上。

    备注

    表一式三份,(1)点评基层党组织记实表:点评领导存一份,本基层党组织存一份,上报上一级党组织存一份;(2)点评党组织书记或党员记实表:点评领导存一份,点评对象存一份,基层党组织存一份。

    2.2016年我国县区乡镇人大代表选举换届之年

    ①说法正确,中央提出了严禁拉票贿选的禁令,对贿选“零容忍”.那么,作为公民,在县乡选举换届中要不谋私利,应出于公心,以人民利益为重,故入选;②说法正确,中央提出了严禁拉票贿选的禁令,对贿选“零容忍”.那么,作为公民,在县乡选举换届中要不断提高政治参与能力,在理牲判断的基础上,郑重选出自己的一票,故入选;③不符合题意,在县乡选举换届中属于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无关,没有体现提高间接选举能力,故排除;④不符合题意,积极履行公民义务,实事求是反映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体现民主监督,不是在县乡选举换届中行使选举权,故排除;故选:B。

    3.村党代表选举产生的证明

    首先,大会选举应到会有选举权村民或村民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的4/5方可,如应到10人实到8人方可,少于8人为无效会议。

    其次,因故不能到会的有选举权村民,可以委托符合参加选举大会的村民或村民代表代为投票,但受委托人投票必须完全体现委托人的意志;也可以书面形式直接向大会选举秘书处表示真实意图,选举大会秘书处必须在大会上予以说明。这实际是尊重有选举权人因故不能到会的选举权。

    以上所说,第一,口头委托也可以,但必须证实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愿,否则无效。第二,出现几十张委托票,关键是选举大会实到人数是否超过4/5,否则大会也是无效的,即这几十张委托票已超过了有选举权人数的1/5,那应该是认定为无效的选举。

    具体你可以参阅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和组织法。

    4.《严守换届纪律承诺书》签订人员包括哪些

    为了严肃换届工作纪律,防止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我镇党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了换届纪律学习,切实加强换届纪律教育,确保换届工作顺利进行。

    一、组织交心谈心。配合县纪检、组织部门负责人与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村党支部书记、部门单位党支部书记等换届重点对象开展了一次换届纪律专题谈心谈话活动,及时掌控换届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倾向,督促他们带头严守换届纪律的责任落实、纪律严明、思想教育、查处通报和监督指导“五道防线”,凝聚换届选举正能量,共有248人次参与了谈心谈话活动。

    另外,领导班子成员带头与党员干部签订了严肃换届纪律承诺书132份,公开承诺严守换届纪律。二、重视宣传作用。

    镇党委组织全体班子成员、机关干部、党支部书记认真学习了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精神,印发了《治河渡镇严肃换届纪律学习材料》,方便干部群众即时学习,使换届纪律入心入脑。制作了《严肃换届纪律》宣传板报 2块,悬挂宣传横幅3条,召开广播会议5次,书写标语220张,发送严肃换届纪律短信368条,让广大干部群众知晓监督。

    5.张贴选举村主任承诺书违法吗

    张贴选举村主任承诺书的行为是不是违法取决于承诺书的内容,题目中张贴的选举村主任承诺书不违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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