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文一
怎么看王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法定代表人苏志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福,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艾华,男,汉族,1964年9月1日出生,莱芜市九洲货运代理配载站业主,住莱芜经济开发区顺河大街。
委托代理人张宪明,山东省众成仁和律师集团(汶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永,山东省众成仁和律师集团(汶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腾博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博瑞公司)与被告王艾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博瑞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福,被告王艾华委托代理人张宪明、张永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博瑞公司诉称,2008年3月21日,其需要从山东莱芜运送一批钢材到北京市海淀区,收货人为北京沧孟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孟海公司)。
腾博瑞公司在网上查询到莱芜市九洲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公司)具有运输企业的良好信誉,于是腾博瑞公司打电话与九洲公司联系,并用传真形式与莱芜市九洲货运代理配载站(以下简称九洲配载站)签订了委托运输合同,合同上加盖了九洲配载站的公章。 九洲公司没有告知腾博瑞公司九洲配载站是具有独立经营主体的运输单位,并且九洲配载站的负责人王艾华就是九洲公司法定代表人。
在运输过程中,九洲配载站没有尽到运输合同中的义务,致使货物灭失,给腾博瑞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腾博瑞公司与王艾华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我院,诉讼请求:1、要求王艾华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170 472。 96元及利息(自2008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艾华承担。
被告王艾华辩称,其没有和腾博瑞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其不是适格的被告;腾博瑞公司与九洲配载站之间不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九洲配载站在腾博瑞公司与轩兴旺之间只起到媒介作用,运输货物的车不是王艾华也不是九洲配载站的,运费是由轩兴旺与腾博瑞公司商量的,轩兴旺装货后给九洲配载站信息费,而轩兴旺至今没有支付信息费。 即使腾博瑞公司与九洲配载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也是居间合同关系;九洲配载站的经营范围为货运配载和信息服务,不包括普通货运,九洲配载站不具有签订运输合同的资格;腾博瑞公司要追究责任也只能向轩兴旺追究,莱芜市钢城公安分局已经立案侦查,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本案应该中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0日,沧孟海公司与腾博瑞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沧孟海公司向腾博瑞公司购买28。992吨H型钢材,价款为170 472。
96元。 2008年3月21日,腾博瑞公司与九洲配载站通过传真的形式签订了《委托运输合同》,合同落款处委托单位由腾博瑞公司盖公章,承运单位由轩兴旺和徐向华两人签字,并且提供了轩兴旺的身份证号:130203630329331,九洲配载站在收货单位的位置盖了公章。
《委托运输合同》中填写的收货单位为沧孟海公司,到货地址为北京,装运时间为2008年3月21日,运费结算方式为货到付现金,委托产品规格为H588*300*12*20,材质为Q345B,重量为28。992吨,运输方式为汽车,始发地点为莱芜,运输单价为3500/车。
《委托运输合同》备注中约定,如属承运人造成的货物质量、安全等责任,由承运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货物到达目的地,请收货人在此单上签收;提供司机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回传保存。 2008年3月21日,司机轩兴旺从莱芜市金都物资有限公司提走了28。
992吨H型钢,钢材金额合计为168 153。60元。
轩兴旺在莱芜市金都物资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上签了字。 2008年3月22日以后,腾博瑞公司和王艾华均无法联系上轩兴旺,而收货方沧孟海公司至今没有收到该批H型钢。
2008年3月25日,腾博瑞公司工作人员王征向莱芜市钢城公安分局就该批H型钢丢失一事报案,莱芜市钢城公安分局于当天对王征进行了询问,并于2008年5月9日和2008年8月11日对王艾华进行了询问。 王艾华在询问中承认了如下内容:1、腾博瑞公司打电话到九洲公司让王艾华找车往北京拉钢材;2、王艾华让轩兴旺、徐向华二人用九洲公司的电话与腾博瑞公司通话谈货物种类、数量、拉货及卸货的地点、运费等事项,双方达成一致后,腾博瑞公司向九洲公司传真了一份《委托运输合同》;3、轩兴旺和徐向华在承运单位处签字,王艾华在最后一栏右下方加盖了九洲配载站的公章后将合同回传给腾博瑞公司。
庭审中,王艾华称轩兴旺是其通过网上联系到的,王艾华给轩兴旺介绍货运的活,轩兴旺给王艾华中介费。 另查,九洲配载站的设立方式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货运配载、信息服务。
腾博瑞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委托运输合同》传真件、08年5月9日莱芜市钢城公安分局对王艾华的询问笔录、九洲公司的网上宣传资料、电话记录单、《销售合同》、莱芜市金都物资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档案、沧孟海公司出具的证明。 王艾华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2008年3月25日莱芜市钢城公安分局对王征的询问笔录、2008年5月9日及2008年8月11日对王艾华的询问笔录、网通电话费发票两张。
庭审中,王。
审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建议有哪些
提出建议 1。
为了使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即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中的受害旅客受伤后,合理的赔偿得到保障,减少诉累,节约审判资源,就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应否列为被诉主体问题,建议上级法院能够与基层法院展开调研,制定一个统一标准。 2。
建议由最高法院牵头,在部分省、市、自治区高院制定的人身伤害伤残评定标准的基础上,参考国务院各部门的评残标准,制定一部全国统一适用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避免因原告选择主张权利的方式不同,造成赔偿数额的差异,从而引发当事人矛盾激化。 3。
建议进一步规范赔偿制度。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看,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对赔偿劳动能力丧失所采用的标准既不是以劳动所得为丧失标准,也不是以劳动能力为丧失标准,而是以生活来源为丧失标准。
由于我国人身损害赔偿采用的是生活来源丧失标准,赔偿时既不考虑受害人的教育程度,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职业特点及其他劳动能力的构成因素,因而,对我国的人身损害致残赔偿标准进行规范是可行的,可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规定统一的赔偿范围。 即各种损害致人身残疾的,应按伤残等级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需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赔偿残疾用具费,以及精神方面的损害赔偿。
第二,规定统一赔偿的参照标准。由于我国残疾赔偿是以残疾者生活来源丧失为标准,因而制定统一赔偿的参照标准是切实可行的。
但统一的参照标准并不是简单地制定一个数字来作为所有人的生活标准,而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状况分行业、分类别确定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生活标准。小编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比较合理。
第三,规定统一的赔偿期限。 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对赔偿期限有两种规定:其一是终身赔偿,其二是赔偿一定年限,一般是20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为30年。
相比较而言,实行终身赔偿对受害人来说是最合理最公平的,但难于计算具体年限,也不符合民事立法的法律精神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小编认为,最合理的赔偿期限为中国人人均寿命年限减去当事人实际年龄,这样对受害人和加害人来说都是相对合理的做法。
当然,各类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案件都有其特殊性,为了处理好这些案件,在统一伤残鉴定标准及规范的赔偿制度下,可以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适当制定一些特殊条款或实施办法。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给你介绍的“审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遇到的问题及几点建议”的相关法律知识,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及鉴定标准的不统一,会影响到法律的统一性,从而给审判带来一定的审判难度。
【合同英译汉
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Sellers and the Buyers; Whereby the Sellers agree to sell and the Buyers agree to buy the undermentioned goods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这份合同是由和卖家之间的买家;即卖方同意出售及买方同意购买undermentioned货物的条款和条件规定如下。
利用合同诈骗引起的公路运输合同纠纷 怎样处理
利用合同诈骗引起的公路运输合同纠纷的处理,可以以合同诈骗罪向当地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查明确是构成犯罪的话,在人民检察院起诉时,受害者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下面是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支不支持利息
,保价货物损坏、丢失,属于承运人责任的,按货物投保价值平均值80%赔偿的约定,该格式条款是否无效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从合同的签订过程看,没有证据证明承运人曾向托运人提请注意该条款的约定内容,从涉案条款的内容上看,在缺乏适当事由的情况下,约定货物损害、丢失仅按照投保价值平均值80%赔偿,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原审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并无不可,本院予以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