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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举报不作为和徇私枉法范文

    向人民法院信访部门反应法官不作为的材料怎么写

    没有法定的格式要求,事实上格式要求也无关紧要,关键是对“事实情节”进行准确地陈述,既不扩大,也不缩小,最好不要带明显的个人情绪,也不要使用侮辱诋毁的语言,正常地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即可。

    诬告陷害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工作办法》第二条 举报中心受理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机关其他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正、副院长以及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一)贪污受贿; (二)徇私枉法; (三)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隐瞒或者伪造证据;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秘密; (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七)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八)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十)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 (十一)乱收费、乱拉赞助等违反诉讼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二)为案件指定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案件; (十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举报中心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举报必须接受。

    对下列举报,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关审判庭申诉或申请再审; (二)对不属于本院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告知举报人向受理的法院举报中心举报; (三)举报人向其他法院举报中心举报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本院举报中心转办。 第八条 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中心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院监察部门管辖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步审查或移交监察部门办理; (二)对不属于本院监察部门管辖的,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监察部门办理; (三)对重要的举报及时向本院监察部门负责人报告; (四)对情况特殊的举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九条 经初步审查,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不需要进行政纪处理的,应当作出审查报告。经初步审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署名举报,举报中心应当将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回告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对举报人、举报事项严格保密: (一)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三)接受举报人举报或者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未经本人同意,对社会宣传报道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及有关的证人合法权益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

    向人民法院信访部门反应法官不作为的材料怎么写

    没有法定的格式要求,事实上格式要求也无关紧要,关键是对“事实情节”进行准确地陈述,既不扩大,也不缩小,最好不要带明显的个人情绪,也不要使用侮辱诋毁的语言,正常地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即可。诬告陷害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工作办法》

    第二条 举报中心受理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机关其他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正、副院长以及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一)贪污受贿;

    (二)徇私枉法;

    (三)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隐瞒或者伪造证据;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秘密;

    (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七)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八)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十)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

    (十一)乱收费、乱拉赞助等违反诉讼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二)为案件指定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案件;

    (十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举报中心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举报必须接受。对下列举报,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关审判庭申诉或申请再审;

    (二)对不属于本院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告知举报人向受理的法院举报中心举报;

    (三)举报人向其他法院举报中心举报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本院举报中心转办。

    第八条 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中心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院监察部门管辖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步审查或移交监察部门办理;

    (二)对不属于本院监察部门管辖的,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监察部门办理;

    (三)对重要的举报及时向本院监察部门负责人报告;

    (四)对情况特殊的举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九条 经初步审查,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不需要进行政纪处理的,应当作出审查报告。经初步审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署名举报,举报中心应当将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回告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对举报人、举报事项严格保密:

    (一)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三)接受举报人举报或者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未经本人同意,对社会宣传报道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及有关的证人合法权益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

    如何投诉办案民警不作为的办案态度

    公安民警接案后都是按照照部门程序,轻重缓急来处理的,也许在你两次致电时都有其它急事在处理也未可知,固然接电话的态度和措辞欠妥,但也没有上升到不作为的程度,因为你毕竟没有亲眼看到他们是在忙于事务还是在闲聊,所以在自己没有见到事实的情况下不要枉作断论,当然最好抽个时间亲自去询问并向分管领导反映一下,自己不也心理有底了不是?若是确如我上面所说的你亲眼见到的是办案人员闲聊,对你的事不耐烦,反映给分管领导也是这样的态度,你才能把相关材料整理好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进行举报,也可以向当地市政府的市民热线反映。

    不作为徇私枉法的形式有哪些

    “不作为”的枉法,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不立案”。

    即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通过不调查或不认真调查等方式使得该立的案没有立。 2、“立而不查”。

    即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用取保候审“一保了之”,不作任何调查,最后致使证据灭失,案件“流产”,而犯罪嫌疑人却逍遥法外。 3、“查而不结”。

    即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的侦控。

    投诉法院的法官不作为行为,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法官不作为,可以首先去法院的纪检办投诉,法院会有内部监督机制。也可以去上级法院投诉。需要本人或者家属前往,说明情况,办理登记。可以去同级检察院报案。

    《法官法》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规定: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高、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监察室。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监察室或者专职监察员。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下主管全国法院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基层人民法院专职监察员在本院院长和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法院监察部门领导为主。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内设机构,负责信访举报、案件查处、监督检查、综合调研等工作。中级以下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立。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的通知

    诈骗案,公安机关不依法办案,我想投诉,应该怎么写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先向其本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投诉,解决无果后,再向当地纪委信访室投诉,或走信访渠道到当地信访局投诉,如果公安机关徇私枉法情节严重,可直接向当地检察院举报,诉求渠道是非常多的。

    投诉的目的就是要责任机关和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的追究,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所以,在书写时,第一部分应写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情况,就是双方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应写明请求事项,就是追究什么责任和保护本人什么利益。

    第三部应写明事情经过和事实证据,就是整个事件前后因果关系。最后写明请愿要求。

    劳动仲裁员不作为应该向哪个部门举报

    劳动仲裁员不作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举报,如果该劳动仲裁员已经做出了裁决,你有证据表明他徇私枉法,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如下: 1、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资料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2、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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