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怎么写
1.银行风险提示制度怎么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风险提示公告
公 告
尊敬的客户:
为了提高广大客户风险防范意识,防止短信、电话、邮件和假网站等诈骗活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账户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合法金融机构,承续经营原邮政储蓄所有业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存、贷款利率。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出具的存折、卡、存单是您办理业务的唯一合法凭据。为切实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存折、卡、存单,不要交给他人保管,也不要将存折、卡、存单等账户密码告诉他人,包括银行员工。
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邮政储蓄未委托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代办存、取款业务。凡在营业网点(含自助银行、自动存/取款机)以外办理的存、取款业务均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起的风险或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四、在任何情况下,我行都不会向您索要存折、卡、存单等账户密码。请您切勿向任何身份不明的人进行转账、汇款,谨防违法分子冒充我行工作人员从事金融诈骗活动。
五、诚请广大客户和群众对利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或"邮政储蓄"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或冒充我行工作人员身份进行金融诈骗的违法分子进行举报。
2.风险提示制度
范文:
关于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提示
近年来,由于银行票据管理制度没有落实到位,违章违规操作现象时有发生,票据业务已成为继银行贷款风险之后的又一重大风险业务。为了制止违规操作行为,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现将当前银行票据业务违规形式和相关操作风险提示如下。
一、当前银行票据业务违规操作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集团公司通过关联企业或关联交易套取信贷资金。集团企业内部组织关系错综复杂,关联方交易频繁,资金往来较多,交易的真实性难以认定。目前,一些关联企业利用关联关系虚假交易,签发大量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性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以满足其自身资金的需求。
(二)企业相互串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承兑。按照银行承兑汇票有关规定,当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时,购销双方只是签订了购销合同,商品交易并没有发生,而银行审查商品交易的主要依据是购销合同,一些企业相互串通签订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承兑,获取银行信贷资金。
(三)内外勾结,利用假银行承兑汇票骗取银行信贷资金。内外勾结作案是当前票据案件新的趋势和特点。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承兑汇票防范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不严密,通过更改票面要素变造票据或盗取银行票据防伪技术,采用高科技手段“克隆”票据,内外勾结违规开立、贴现质押银行承兑汇票,诈骗银行信贷资金。
(四)银行审查不严,违规签发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据相关资料显示,少数银行为了追求票据业务规模和表外业务收益,擅自降低票据业务准入门槛,对票据贸易真实性审查流于形式,对有关证明文件核查不严,必备要素不齐全,增加了票据业务风险。目前,这类问题在全省农村信用社也不同程度的存在。
二、当前银行票据业务违规操作行为的主要原因
据分析,导致票据业务违规操作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银行承兑汇票制度不尽完善,业务操作规程不严密;二是银行承兑汇票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存在漏洞;三是审核不严,违规操作;四是经办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淡薄,缺乏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农村信用社防范票据业务操作风险的建议
(一)完善银行票据业务操作制度,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行为。各行社要依据《票据法》、《银行业支付结算办法》、《甘肃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及《甘肃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办法》,细化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操作规定,完善业务操作流程,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二)提高银行票据的防伪鉴别能力,和审查技术。各行社要加强票据防伪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及时配置央行指定厂家生产的专用验票机,加强对票据防伪标识的验证,推广使用解付密码,确保票据业务安全运行。
(三)健全银行票据业务风险防控机制,严格控制操作风险。各行社要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信贷资产管理范围,统一授权授信管理,按信贷管理程序对出票人进行事前调查和资信评估,严格承兑条件,控制承兑和贴现总量,防止过量承兑和贴现造成的风险;要从出票环节入手,强化对票据贸易真实性的审查、检查和处罚力度;要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制度,实行专户管理,严禁贷款用于缴存保证金;要建立出票企业经营风险定期评价、风险预警体系,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建立票据业务违规行为监督体系,加强违规行为纠查力度。各办事处、行社稽核审计部门,要将票据业务列为检查工作的重点,加大现场检查和处罚力度,对内控制度不健全、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行社,按照有关规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定期通报违规票据行为及处罚结果,性质严重的要暂停或取消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资格。
(五)完善集团客户风险管理办法,防范关联企业违规融资风险。各行社要制定集团、关联企业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职责范围,规范操作程序,建立集团、关联企业信息档案和风险预警系统,严格集团客户信贷“三查”工作,调查核实关联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情况,定期评估信用等级,严格授权授信制度,严格控制或限制关联企业相互票据承兑、贴现和相互担保,加强贸易真实性的审查和贴现资金流向的跟踪检查,切实防止集团、关联企业利用虚假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3.收到国税风险提示函怎么填写
收到国税风险提示函就按照实际情况填写,进一步解释风险原因,到时进一步查明是没问题的。
为创新纳税服务方式,提示纳税人有效防范税收风险,国家税务局将通过向纳税人发送税务函告的方式对纳税人进行涉税风险提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收风险提示函是国家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对税源管理中发现的涉税风险问题,通过函告告知纳税人,督促纳税人及时自查自纠,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服务方式。
二、税务机关均可以使用税收风险提示函方式对纳税人进行涉税风险提示,税收风险提示函的对象和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管理工作需要确定。 三、税收风险提示函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纳税人发送。
四、纳税人对税收风险提示函中提示的风险问题应及时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五、根据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对需要回复的函告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说明问题。
六、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函告回复情况进行抽样调查核实,对于纳税人提供虚假陈述、虚假资料进行函告回复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处理。 七、纳税人可以就税收风险提示函内容、相关政策法规等问题向税务机关了解情况。
八、税收风险提示函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九、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4.一般公司做项目风险分析怎么写
风险因素是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机会的条件,本项目风险分析是在市场分析、技术方案、工程方案和社会评价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综合分析识别项目在建设和运营中潜在的主要风险因素,提示风险来源,提出规避风险对策,以降低风险造成的损失。
1、风险因素识别,本项目工程应将风险管理作为重要的内容,对风险的预测、调查分析、监控都应成为项目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项目,技术风险随着新材料产业的发展,新工艺新技术日新月异,介绍技术背景以及公司的技术优势情况,市场风险市场产品销售量与价格为项目运行效益的较大风险,由于产品的附加值较高,预计从事本行业的研究和生产单位会有所增加。
2、产品目前处于市场快速增长期,目前也没有替代产品出现,公司目前处于地位通过本次扩产后,能大幅提高市场占有率,发展成为国内规模最大技术领先,国际竞争力最强的生产厂家,在生产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要制定企业内部严格的资源消耗能源消耗标准,采取积极的环保措施,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进行综合治理和回收利用,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推行清洁生产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5.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包括哪些内容呢
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是由中国银监会在2011年出台的一项规定,在当时看来,它是第一份规范网络借贷业务的官方文件。
从内容上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介绍了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比如说不能很好控制借贷风险。在互联网时代条件下,不能很好地监管和审核借贷公司的经营资质,有的公司可能会钻空子,比如说提高存款利率,从而吸收更多的社会游资,变相地发展为非法集资。
????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后,会造成严重的社会事件。同时,缺少法律的约束。
网络借贷行业的法规制度欠缺,不能很好地规范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 2、对传统银行业带来了挑战。
由于贷款是传统银行业赚取利润的主要途径,而网络借贷出现后,降低了贷款利率,让传统银行业失去了一些用户。 另外,网络借贷的审核流程简单,申请贷款的效率高,服务也比较到位。
这些都是传统银行业面临的瓶颈问题。 3、提出了监管网络借贷的要求和措施。
各级要加大对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银行工作人员的管理,防止他们进入网络借贷行业。同时,还要加大查处“融资公司”的力度,净化网络借贷市场。
6.民事诉讼风险有哪些提示
一﹑关于起诉 第一条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风险。
第二条除法律规定可以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特殊情况外,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申请保全及上诉,应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受理的风险。 第三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以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
第四条当事人应当依法﹑有依据地提出诉讼请求,不应夸大损失,任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支持及相应诉讼费用的风险。 第五条当事人申请保全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院决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供担保,拒不提供的,将承担不予保全的风险。
第六条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或难以执行等风险。 二﹑关于举证 第七条原告起诉或被告提出反诉,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如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支持其事实主张,将承担该主张不成立的风险,法律﹑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证据应在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认可的期限内提交,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不予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负担对方当事人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
第九条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特殊情况下,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若证据系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办理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将承担该证据材料证明力弱或者无证明力的风险。 第十条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证明力弱的风险。
第十一条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简易程序除外),并预交证人出庭作证所需的有关费用,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简易程序除外),并且属于法院可以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否则将承担法院不予调查的风险;经法院调查仍然无法收集到相应证据的,申请调查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评估、鉴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案件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承担对该事实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申请法院保全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并根据法院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将承担不予保全的风险。
第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证据后如果反悔,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承担法院直接予以确认的风险。 第十六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三﹑关于庭审 第十七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到庭。
第十八条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和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不得扰乱审判秩序,否则要承担被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者拘留的风险。 第十九条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又不能证明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第二十条当事人拒收﹑拒签裁判文书,不妨碍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可能影响其上诉权﹑申诉权及其它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丧失上诉权,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逾期申请的,将丧失再审申请权。 四﹑关于执行 第二十二条申请执行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不申请的,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或被执行财产的确切线索,否则将承担执行可能被中止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被申请人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将承担财产权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可能要承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7.民间借贷的风险提示各有哪些呢
一、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 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明,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
出借资金,最好出具书面借条,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资金发生扯皮。 二、慎重担当保证人 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字出现的,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非仅仅是见证人,在债务人违约不归还借款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三、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约定高额利息的,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不予保护。 四、远离非法集资 借款人如果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犯罪。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借款人是否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特别是参与p2p借款交易中,应当加强资信审查,防止p2p平台公司卷款跑路。
五、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属于非法债务,即使签订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 六、千万记住不要超过时效 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积极主张债权,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满后两年内从未主张过债权的,借款人可以主张时效已经超过而不归还借款。
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款要慎重 出借人应当采用抵押等法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出借人仅仅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扣留房产证等方式担保借款的,一般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当事人主张将买卖合同标的物拍卖,以偿还借款的,可以支持。 八、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 离婚诉讼中,配偶一方与第三人虚构债务,要求配偶他方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仍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于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