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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物业合同履行情况说明

    1.物业合同纠纷有哪些情形,常见的物业合同纠纷

    物业合同纠纷有以下情形:

    (一)业主的车辆在小区内被盗的情形

    1、业主的车辆在小区内被盗,此时业主应当对如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将车停放在车位或车库的事实;

    (2)尽到了该尽的防范义务,如车门锁、报警装置的完好性等;

    (3)车辆的价值。

    2、物业公司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是:

    (1)小区内治安状况的总体情况。总体情况良好,可以证明物业公司在履行安保义务上是没有过错的。如果总体情况不好,正如前文所述,经常有打架斗殴,失窃失盗现象发生,就可以认定物业公司有过错。

    (2)各种制度是否健全及遵守情况。

    (3)必要的设施、措施及配备的相关人员的情况。比如,小区与外界通道是否设置了门卫及值班记录,值班记录主要用以证明有人值守。从常理讲,要求门卫对所有进出人员进行登记是不可能的。

    (4)在主通道及统一停车车位或车库周围设置的防范措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夜间巡逻、电子监控设施、单独的值班室及值班人员等等。防范程度应当与业主支付的服务费对等。正如你不能要求豪华宾馆与一般招待所对住宿顾客的人身、财物的安保注意义务是一样的。

    (二)小区内发生入室盗窃、抢劫,造成业主人身伤害、财产受损的情形

    1、此时物业公司一般应从以下几面举证证明已履行合同约定的安保义务:

    (1)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

    (2)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具备职业资格;

    (3)健全的保安服务制度;

    (4)按制度履行注意义务的记录或证明,如值班日志、重大事故报告记录等;

    (5)为履行安保义务所采取的措施、配备的设施及必要的宣传等。

    (三)业主无过错、物业公司无违约无过错的情形的处理

    小区内车辆被盗、业主人身被伤害、居家内财物被盗被抢,很多情况下,业主本身没有过错,而物业公司也能证明按合同全面履行了注意义务,也无明显过错。此时,业主诉讼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是很难胜诉的。

    面对此种情形,法院也不能简单驳回了事,多做做法律宣传和调解工作,达到业主撤诉或双方调解而息诉的目的。对物业公司是不是可以不收或少收物业服务费;对业主而言,“利之所归,损之所归”,即财物损失的风险由业主本人承担,这是民法一个被普遍遵守的原则。业主人身及财物损害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期待刑事案件的侦破。

    二、常见的物业合同纠纷

    (一)一个是物业管理费究竟包含了一些什么费用,由于相关条例出台后,“物业管理费”的包含费用项目与以往有所不同,而部分物业公司在给予业主的收据上往往只标明“物业管理费”5个字,所以容易导致业主们对于其概念的含糊而产生纠纷。另一个矛盾比较集中的是物业管理费收不到的问题,造成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

    在收费方面,物业公司应该在给予业主的相关物业管理费用缴费收据上,将相关的收费目录名称和费用全部罗列清楚,不能简单地以一个“物业管理费”的名称来取代其中各类的费用名称。

    (二)目前很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签订合同时,往往对于物业合同的性质没有明确定义,有部分小区中双方签订的是“服务合同”,而有部分小区中双方签订的则是“委托合同”。

    据悉,这方面的混乱使得目前最高法院案由分类中,涉及到物业管理合同的,既有服务合同纠纷,又有物业管理纠纷;而法院受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时,部分案件的案由定为服务合同纠纷,部分定为物业管理纠纷,还有定为损害赔偿和财产权属等其他案由。

    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性质应该为服务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其最简单的方法是先看物业合同的名称,如果是服务合同,一般这个合同的名称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而不是“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同时,在合同的条款中,如果是委托合同,一般会表现为“甲方委托乙方”,而服务合同则一般是“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

    2.法律规定小区物业需要履行哪些责任与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有如下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3.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物业服务合同是规范物业管理各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文件。

    通常,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总则是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总的说明。总则中,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包括委托方(一般简称为甲方)和受托方(一般简称为乙方)的名称、住所和其他简要情况介绍。

    ②签订本物业服务合同的依据,即主要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③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物业的建成年月、类型、功能布局、坐落、四至、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概况等。

    (2)委托管理事项。委托管理事项,也就是具体负责哪些方面的具体内容,有哪些管理画任务等。委托管理事项主要阐述管理项目的性质、管理项目由哪几部分组成等。

    一般来说,物业委托管理的管理事项应主要有以下若干内容。

    ①建筑物本体建筑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

    ②物业公用设备、设施(如公用照明、中央空调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

    ③物业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与更新。

    ④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包括商业网点等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⑤环境卫生管理与服务。

    ⑥安全管理与服务(如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车辆道路安全管理等)。

    ⑦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⑧环境的美化与绿化管理,如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营造与管理。

    ⑨供暖管理。

    ⑩社区文化建设。

    (3)管理服务费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管理费用应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①管理费用的构成,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包括哪些项目。

    ②管理费用的标准,即每个收费项目收费的标准。

    ③管理费用的总额,即合计每建筑面积或每户每月(或每年)应缴纳的费用总计。

    ④管理费用的缴纳方式与时间,即是按年缴纳,按季缴纳,还是按月缴纳;是分别还是汇总缴纳;缴纳的日期等。

    ⑤管理费用的结算,即缴纳的费用以人民币结算,还是以某一种外币结算。

    ⑥管理费标准的调整规定,即管理费调整的办法与依据等。

    ⑦逾期缴纳管理费用的处理办法,如处罚标准与额度等。

    ⑧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收费的标准。

    ⑨公共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办法等。

    (4)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同的物业,其物业管理的项目和具体的内容也不同,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可能完全一致。所以,对于不同类型的物业,合同双方都要根据该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制订出有针对性的、适宜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5)管理服务质量。明确物业管理服务的要求和标准,对于合同双方来说都是有益无害的。它既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也有利于业主做到心中有数,针对明确的监督参考标准,更好地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6)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和接受履行的时间。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一般应根据各地的实践经验以及具体的实际情况而定,但一定要明确合同的起止时间。当然,这个起止时间一定要具体。实际中经常规定到某日的24时止。另外,还要规定管理合同终止时物业及物业资料如何交接等问题。

    (7)违约责任。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以经济补偿为内容的责任。违约责任应尽可能制订得具体明确。

    (8)附则。附则一般记录合同双方对合同生效、变更、续约和解除的约定。通常应注明以下内容。

    ①合同何时生效,即合同的生效日期。

    ②合同期满后,是否续约的约定。

    ③对合同变更的约定。

    ④合同争议解决办法的约定。

    ⑤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4.物业公司应当担责的情形有哪些

    住宅小区的居民因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招致人身、财产损害的,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的是何种责任?如果承担责任,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物业公司在管理中如果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应当是有限的违约责任,不是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之间属于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对于物业管理企业来说,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保障小区内的安全秩序。

    物业安全服务的性质是一种有限的安全防范服务。物业管理的保安负责维护的安全不是广义上的社会安全,而是一种群防群治的、有限的安全防范服务。物业公司的安全义务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实施的一系列给予业主安全感觉的措施,包括:保安人员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力量、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对已发现的危险情况的遏止作用、对报警信号的及时处理措施等。物业公司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义务主要来源于合同的约定或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但是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的,物业公司也没有保障业主安全的绝对义务,我们不能苛求物业公司完全确保管理区域内所有财产和人身的安全,更不能将属于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职能强加到物业公司。

    因他人违法、犯罪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损失的,物业公司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物业管理属于服务合同,如果物业公司出现了值班保安擅离职守、工作人员对已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未采取措施等过错行为,就可以认定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如果因此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物业公司已履行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相关保安义务,业主不能证明其管理上存在过错的,就不能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前期物业管理的合同范本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企业名称:物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 物业)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类型:坐落位置: 市 区 路(街道) 号;占地面积: m;建筑面积: m。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甲方就 住宅区域内的下列物业管理事项委托乙方管理: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修缮和管理。2.公共设施的修缮和管理。

    3.社区服务配套设施的经营和管理。4.房屋修缮基金、高层住宅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和街坊公共设施修缮基金的账务管理。

    5.物业档案资料管理。6.建筑管理。

    7.公共环境卫生。8.保安。

    9.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服务管理。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1.负责制定《住宅使用公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将其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2.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方案。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审议乙方在小区的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5.保修责任范围内的房屋、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养护,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1)甲方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费用。(3)其他。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 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产权建筑面积管理用房,产权仍属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 项执行:(1)无偿使用。(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物业管理和服务。

    7.负责归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8.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时,负责催交或以 方式偿付。

    9.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10.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1.其他。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3.按本合同相关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督。7.每 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维修养护费用收支使用情况。

    8.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9.其他。

    第八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管理目标,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管理满意率达到 %。1.房屋外观:2.设备运行: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4.公共环境:5.绿化:6.交通秩序:7.保安:8.急修:小修: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略)。

    第十条 住宅区域的非居住用房管理服务费按居住收费标准的 倍收取。第十一条 车位和使用管理费用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1.露天车位:2.车库车位:3.其他:第十二条 乙方对业户或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划。

    第十三条 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的收取标准约定如下:(自定)。第十四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按以下方式承担:1.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

    2.不属保修范围内的维修、养护费用由业户按建筑面积承担。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自本合同成效之日起 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第十六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修改本合同印制条款的本意。第十七条 本合同的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因房屋建造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坚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当事人双方没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e5a48de588b6e799bee5baa631333361303036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 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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