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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案件讲课稿件

    1.关于演讲交通安全的演讲,我要开头白,交通事故的例子,结尾等内容

    让红绿灯永驻我们心中

    1998年12月14日,在萝北县人民医院的病床上,一颗年轻的心脏停止了跳动。死时,年仅27岁。这位27岁的青年就是我的校友团结镇东方红小学教师王洪坤。

    27岁,只有当今中国人平均寿命的1/3。27岁,应该是一天中的清晨,一年中的早春,一生中的序幕,是充满憧憬与希望的年华。是和我们一样该享有幸福与安宁的年华。可他却匆匆地走了,永远的走了。走的那么匆忙,那么无奈。来不及和他的亲人们道一声别,来不及和他的学生们说一声再见。。。。。。是什么强迫他闭上了双眼,停止了呼吸!强迫他告别了人生,离开了人间?

    是一场无情的车祸!!!

    1998年12月14日晚4点30分,即将参加镇乒乓球比赛的王宏坤兜里揣着新买的乒乓球拍骑着摩托车朝家中走去。也许是由于去年的镇第一名的喜悦从昏了头脑,也许是对正在生病的妻子的挂念,也许是对即将过周岁生日的女儿的期盼,他不由地加快了行驶的速度。不幸就这样发生了!他一头撞到了因为缺油停在路边等待修理的一辆四轮车上,连人带车一同倒在了地上,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了。直到晚上9点钟,他才被人发现送往县医院。妻子哭着喊着叫着他的名字,无知的女儿咿咿呀呀地叫着“爸爸”可是这种感人的努力,都未能击败死神无情的进攻。我们试想:如果车主略懂一些交通常识的话,他就该在车身后面设立警告标志或开危险信号灯向人们警示前方潜在的危险。如果教师本人稍微重视一下交通安全慢些开车不幸就不会发生。可无情的事实是:东方红小学的学生失去了一位好老师,他的妻儿失去了朝夕相处的丈夫,他的父母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

    一次意外的交通事故:一个女孩失去了父亲,一个妻子失去了丈夫,一位母亲失去了儿子。像这样的悲剧不胜枚举:今年6月,由于司机酒后驾车,我们凤翔镇一位年轻的大学生丧生于滚滚车轮之下。匆匆的走完了他短暂的一生。曾经为了挽救他的生命,他的父母,亲友,同事汇聚成血缘与物质的,道义与精神的力量。为他捐款1,5000元,也没能挽留住他离去的脚步。他的家庭特别贫困,父母含辛茹苦地供他大学本科毕业。原本指望儿子能出人头地,可没想到盼来的竟是这样的结局,面对着突然逝去的儿子,白发苍苍的老母亲哭干了眼泪,哭红了双眼,哭成了“魔症”哭完就反反复复地念叨一句话:“这孩子咋就不见了呢?这孩子咋就不见了呢?。。。。。。”他们的悲剧不只是个人的悲剧,它向我们提出了一个严重的警告,那就是:“交通安全不容忽视,交通规则不能违反。”据统计:1998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72起,死亡人数1056人,伤1086人。多么令人触目惊心的数字,多么令人难以忘怀的惨训。

    朋友们:生命是宝贵的,值得热爱与珍视的,活着的许多日子因其平凡而让我们不觉得,然而当你失去了才知道生命的宝贵。从一个普普通通的青年不幸夭折中,我们思索着:如何更注意安全,更热爱生命,如何更珍惜讲台,更热爱学生。

    朋友们,为了天下所有的母亲不再失去儿女,为了天下所有儿女不在失去父母。请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珍爱生命,让自己的人生活得更有价值,让红绿灯永驻我们心中!

    2.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案情简介:2005年3月21日山东莒县人唐某独自持"BD"证驾驶昌河微型面包车到山西临汾联系煤炭,行驶至山西境内国道108线851KM+100M处与吕某持B证驾驶的大型货车相撞,致唐某当场死亡,面包车损坏。

    2005年4月12日当地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队调解无果,唐某的四位近亲属以吕某、彭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47万余元。

    经诉前调查,驾驶员吕某所驾车辆登记车主为某运输公司,该运输公司与吕某的雇主彭某签订了机动车消费贷款购车合同,合同约定:彭某付清贷款前,车辆所有权归运输公司,挂靠经营,彭某每月缴纳管理费若干;事故发生前,彭某已付清全部车辆贷款,尚未进行车辆过户。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有一份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4年4月3日至2005年4月2日。

    其他情况:唐某死亡时30岁,系城镇居民,生前有被扶养人两人,分别是其母亲68岁,城镇居民,其儿子6岁,农村户口,自2001年底随唐某之配偶居住在莒县县城,但始终未迁移户口。判决结果:判令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37665.4元,其他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分析1、保险公司承担直接赔偿责任;2、计算死亡赔偿金、抚养费适用了山东省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其中计算唐某之儿子的抚养费适用了农村居民的数据3、计算丧葬费适用了山西省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原告代理人代理意见: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义务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代被保险人赔偿原告的损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保险金。(3)保险公司赔偿给赔偿权利人的保险金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即《解释》的规定,而不能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因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本案中被保险人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必须依照《解释》的规定执行。保险合同双方之间关于赔偿项目及标准的约定不能对抗任何第三人。

    2、死亡赔偿金及抚养费赔偿标准应适用山东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丧葬费应当适用山西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81号】(下称答复)的内容不适当、不全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4条的规定,《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完全不受《答复》的约束。(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8、29、30、35条之规定本案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依照山东省2005年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解释》第27条之规定,丧葬费应当依照山西省2005年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3、唐某之子应当作为城镇居民对待。(1)、关于如何判断赔偿权利人的居民户口性质问题。

    随着我国居民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山东省已经率先打破区分居民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因此应当以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来确定赔偿标准,而不能机械地以户籍性质确定赔偿标准。

    况且,法律也没有规定用居民的户口来区分居民的性质。(2)、在这方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就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3)、另外,最近轰动国内的吉林省境内"林肯"车撞人致死案的第一、二审判决均以当地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赔偿了户口在农村的被害人肖金萍的损失,原因就在于肖金萍死亡前已经随其父亲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矿区职工驻地连续满一年以上。本案中,唐某之子早在2001年底就居住在莒县县城。

    综合分析 本案判决书回避了以下法律问题:1、雇员致人损害,雇主承担什么责任;2、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单位承担什么责任。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35、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3.交通肇事案件

    1.交通肇事罪属于公诉案件,一般处理程序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部门认为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应当预审立案,经侦查确认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2.司法实践中,事故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认为肇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犯罪,而公安、检察机关却以种种理由不予追究肇事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自诉:

    《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因此,经验做法是先向公安或检察机关控告,要求立案追究肇事人刑事责任,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作出书面不予立案的说明,据此以公安、检察机关应予立案却不予立案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附带民事诉讼。

    4.写一篇观后感《交通安全百校行之交通事故警示录》

    每当我们因交通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之前,都是要在交警分局的录像室内,组织违法司机进行观看《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录》,一起起血腥惨烈的交通事故,映入我们的眼帘,不禁使人触目惊心,难以忘怀;一条条鲜活的生命,就因驾驶员对安全行车的忽视,导致了群死群伤的严重交通事故。

    我们在幼儿时,就学会了一首首脍炙人口的儿歌:绿灯行,红灯停,遇上黄灯等一等;过街口,走斑马线;左右观望,保平安。在那些年代,从小培养的良好安全意识,确实给人们带来了出行的安全和平安。可是时代在变化,经济在发展,道路建设速度总是满足不了车辆的增加。这就给我们在参与交通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安全文明出行才是让我们享受到汽车便捷的同时,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我对在去年发生的一起惨烈的交通事故,使人难以忘却。。。.。

    在成都去年五月中旬的一天,凌晨时分,就在人们已经进入梦乡的时候,一辆桑塔纳轿车,驾驶人带着酒意飞速地撞上了停放在成都市三环路内侧主道处的一辆农用车。在将农用车向前推行了10多米远后,桑塔纳停了下来。车上6条年轻的生命就此戛然而止———他们中最大的26岁,最小的才19岁。瞬间消失的6条生命,用血的代价再次敲响了车祸警钟。

    活着是幸福的,6个人的生命,就在刹那间终结。看着一具具死者的尸体往车外移,每移出一具尸体,不禁让人们揪心一次。血淋淋的场面再次昭示:车祸猛于虎!

    “从来没见过这么惨烈的车祸,真是太让人惋惜了。”目击者说。这6名年轻的男子,或许他们的妻子,他们的女友,他们的父母,他们的孩子,正在梦乡中期盼他们回去,然而,这一切,就在瞬间化为乌有。在惨烈的车祸现场,不禁让人心中油然升起了一种从未有过的感叹:生命,真是太脆弱了!

    看多了超速超载行驶,行人麻木了;开多了“飞车”,司机也麻木了。然而,当一起又一起因超速超载引发的车祸在身边发生,当一个又一个家庭因车祸分崩离析,我们又怎么能无动于衷,处之泰然?

    不知哪位名家说过:活着是幸福的,工作着是美丽的。就这个意义上讲,当我们活着的时候,就要把握幸福,更要珍惜生命。而珍惜生命的前提,就是要把“安全第一”时刻记挂在心

    5.学习交通事故案例后有什么感想

    同学,从你为我们讲述的这起重大交通事故中造成了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使我们感到痛心不已,并为之扼腕叹息;就这样一起事故顿时就将使两个家庭土崩瓦解,陷于绝境。从中我深深地觉得这起交通事故得到以下的启示和应该吸取的教训。

    一是,以前要好的同窗与好友,就要相约外出痛快时,顿时一事故就让两人阴阳两隔;受到重创者还不知是否不致残。这将会给驾 车者的身心与身体都会带来伤害。

    二是,由于无证驾驶发生了交通事故,就是摩托车购有保险也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那么沉重的经济负担与赔偿将会给两个家庭灭顶之灾。

    因此,我们无论是处在什么时候,都要自觉遵守相关的交通法规,做到文明参与交通才是应该信守终身的的事情。

    6.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的故事

    付全部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三)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一)或者(二)的规定, 按照(一)或者(二)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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