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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法开小票的情况说明

    1.发票和收据有什么不同

    1、收据只在收到款时开出,作为一种款项收讫的凭证。可以自己印制、市面购买、税务局购买,不受太大限制。发票作为一种业务、收入实现的确认凭据,必须到税务局购买,或大型企业自己印制时必须到税务局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制。

    2、收到发票不能证明已经付款,只有对方通过银行支付(可查询)或收到对方收据时才能证明款项已经支付。所以一般收款时不论是否开具发票最好都要开具收据。

    4、开收据的业务不一定开发票。有的个体单位,在发生业务时只要收据不要发票,但只要是业务或销售收入开收据一样要正常交纳各项税费。

    5、开发票的业务有的可以不开收据。如:有的款项通过银行支付,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查询,或能通过其它方式证明款项已经支付。但最好还是要对方开具收据,避免时间长了不好查询。

    6、收据的使用范围比发票广:除收入业务外,发票可用于个人或单位借款、收款凭据,报销冲账凭据等。

    2.企业不给开具发票填写报销情况说明时,原因一栏应如何填写

    1、该证明违法,写与不写没多大意义。

    单位未能依法取得发票,会受到税务局处罚。 2、企业不给开具发票,直接拨打12366,即时就可以解决。

    3、相关法律规定 纳税人成本费用支出未取得发票后果很严重: (一)、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允许所得税前列支。从某种意义上说,本规定等同于处罚,而且是很严厉的处罚。

    (二)、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老发票管理办法处罚条款有二: 1、36条,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39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可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新发票管理办法处罚条款有三: 1、原36条改为35条,取消了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表述,但增加了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表述,实质性内容没有改变。

    2、原39条改为了41条,内容没变。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可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3、新39条(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老发票管理办法相比,新发票管理办法在未取得发票的处罚上,首先,从处罚条款数量上增加了一条,由2条增加到3条;其次,在处罚额度上,由原办法最高处以10000元罚款到最高可处以5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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