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停工工程款的情况说明
1.建筑工程停工的手续
一、可以停工法律理由和依据1.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工程无法正常施工。2.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即:(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此条停工应注意收集确切证据证明发包人有上述情形,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下几种情况可作为发包人具有上述情形的证据:(1)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倒闭;(2)身负巨额债务,官司缠身,有多个合同义务不能按期履行而被他人起诉;(3)恶意经营、私分或压价出售财产,以致财产显著减少,难为对等给付;(4)多次承诺付款却又多次未履行。
3.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 二、合同约定的可以停工的情形(一)发包人原因1.发包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无法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5.发包人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6.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或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有误;7.发包人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未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8.发包人没有妥善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接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9.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应由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10.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等,造成施工延误;1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有误或存在缺陷;1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13.发包人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导致工程无法按原计划施工;14.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延误而该分包工程不完成总包工程就无法继续施工的;1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出现重大安全事故;16.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发包人未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天气原因1.连续降水天以上。2.高温度以上;3.风力级以上。
(三)其他原因1.连续停水天以上;2.连续停电小时以上;3.施工申发现文物、古董、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研究价值的物品。 三、法律、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停工情形1.合同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约定不明,承包人与发包人对此进行协商,但协商时间很长且无结果;2.合同约定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达30日以上承包人可以停工,当发包人拖延付款未达30日但承包人己无力垫资施工;3.施工期间主要建材价格上涨,施工合同己对因此产生的增加费用明确约定由发包人承担,但对支付时间约定不明,承包人与发包人对此进行协商,但协商时间很长且无结果;4.施工期间主要建材价格上涨,施工合同计价方式约定为总价包干或单价包干,承包人继续按原包干价施工工程项目将会亏损。
我们认为在上述第1、2、3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停工但应提前书面发函催告发包人,如发包人在催告后合理的期限内(一般为28天)仍拒绝履行的,承包人可以停工;上述第4种情况下我们认为除非是在建材价格上涨幅度巨大,承包人按原包干价施工将会承受巨大损失的情况下,否则,承包人不能停工。 四、哪些情形应采取停工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有误,如按图施工将对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引发安全事故,向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报告后发包人仍坚持按原图施工或拖延答复的;2.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不符合强制标准,如使用将可能对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引发安全事故,向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报告后发包人仍坚持使用的;3.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强令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4.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协助义务,发包人拖延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5.发包人拖欠大量工程款,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拒绝支付的。
五、停工应注意的问题1.停工的经济性,是否在施工阶段点上。应注意停工对质量或安全不能造成影响,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责任自负。
如主体封顶时停工,便于操作和控制,如地基完工施工主体前停工或主体封顶时停工,便于操作和控制,因为停工是手。
2.我现在工地因甲方工程款未拨款下来,造成工人停工,请问关于停工的
由于业主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情况下,施工方一定要注意做好签证、索赔,否则到最后如果没有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验收,施工方反而有可能被业主索赔,业主要求施工方支付/赔偿工程未依约竣工的违约金或者其他损失。施工方应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程序操作,通过书面文件确认发包方欠付进度款,再停工。停工也得做到有理有据,不能到最后还被业主反咬一口(在施工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作为律师有时听到当事人的解释很无奈、无语,有些非常重要的事项居然解释说当时双方口头约定过,业主也答应了,但就是没有书面文件。特别是一些隐蔽工程,如果没有书面文件,纠纷产生后再去纠缠就很难说清楚谁是谁非了。所以一定要有书面的文件)
工程停工,包括临时停工和长期停工。临时停工,其索赔一般为人工停工费、机械停工费;长期停工索赔范围一般有:人工窝工、机械停置费用,支付承包方根据约定已定购的材料、设备费用,进度款的利息,工程款利息,临时设施费补偿,管理费等。
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十二条约定(注:这是合同示范文本,不是法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施工方因自身原因停工,工程款如何结算
这是承包人默示行为的单方违约。
如果施工的工程量合格,经过审计,应当支付相应的施工费 当然,经过审计后的工程费,一般都比按合同估算的低很多。对方的违约责任:如造成实际损失,如窝工导致的工程延期等损失,如有实际发生数额,可要求承包人赔偿。
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的承包费可先不予支付,你方如有第三条中发生的损失,你方可行使抵销权。 为防范和减少施工工程款结算纠纷,施工方需从制度上建立起健全有效的法律风险监控机制,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配置项目法律顾问或项目法务经理。
所配置的法律工作人员,项目经理,现场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别做好合同评审工作及项目履约指导工作、项目管理工作、现场签证工作等。 (一)重视合同审查和评审工作,避免盲目签订合同。
施工方由于承接业务心切,往往在建设方的施工图纸尚未全部设计出来,盲目与建设方约定一个开、竣工日期便仓促开工。此类合同签订后往往为项目的后期结算埋下隐患。
如前述总承包施工单位乙与分包施工单位丙之间的纷争,假设丙在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初期,由有经验的法律工作人员对合同进行审查,明确约定是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则完全可避免竣工时间之争。 (二) 做好现场签证工作,对工程量变更、增减情况应及时书面记录,并妥善收集和保存相关资料,提交建设方和监理公司签收确认。
正如前述,施工方盲目签订合同时施工图纸尚未出全,工程量无法确定,工程一边设计一边施工必然导致工程量修改,往往做到哪里改到哪里,造成合同造价范围外的增加工程大量产生,而增加的工程费用业主又未能及时予以书面追加确认,大量结算纠纷就由此产生。而且出现这种情况必然影响到工程按期完成,一旦发生纠纷,建设方反而以施工方延期竣工为由,迫使施工方在结算中接受苛刻条件,致使施工方遭受利益损失。
解决上述弊端,可采取以下对策: (1)施工过程中业主如大量增加工程量,一定要办理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变更确认单,工程变更确认单上应载明变更的原因及理由,变更后增加的工程量及费用计算应清晰明了、数据准确;各种附件资料完善;监理方及建设方的经办负责人签字齐全(务必请建设方加盖公章),以备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2)工程变更确认手续在建设期间应迅速办理完毕,避免任意拖延。
施工方在履行手续遇到各种阻力的情况时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忍耐态度,认为可能会影响与建设方的相互关系,为避免双方“红脸”,变更手续就一直拖延下去。殊不知这种对原则的迁就态度往往使今后的结算带来隐患,万一发生诉讼在法庭上也将处于被动状态,因为法庭上讲的是证据,你拿不出相关确凿证据,法院可能会按合同约定判你违约,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甚至导致整个诉讼失败。
所以在要求建设方签发工程变更确认单时不但要坚持原则,同时也需要注意方法,该“红脸”处也得红脸,“红脸”总比在法庭上“翻脸”要好。 (3)施工方应充分重视及时收集变更和索赔的相关证据资料。
往往产生结算纠纷很大一部分都是与变更、索赔事实不清、原因不明、证据资料不全等因素造成的。因此,项目管理者应积极有效地进行合同风险过程控制,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目标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工作计划,避免在后续工程结算中因变更索赔证据不足及手续不完善而陷入被动的不利局面。
(三)重视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结算工作 施工完成后,施工方应一方面及时向建设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催促建设方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验收,对验收时由于多种原因而无法完成的部位,应做专项处理,以免影响验收日期;另一方面,施工方应组织得力人员集中精力、全面参与到竣工结算工作中去,积极主动地开展竣工结算工作,对建设期间遗留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找出问题症结,然后对症下药。同时,与建设方及监理的信息传递应始终保持畅通。
施工方应避免工程施工一结束,人员四处分散,不能有效集中的局面出现。 建设方出于种种目的,有意拒收竣工资料和竣工结算,借以拖延工程结算及工程尾款的支付。
万一出现上述情况,施工方应利用各种方法送去资料和结算,甚至用特快邮递寄送,万一建设方进行拒收的,应将拒收邮件保管好,作为今后诉讼时的证据。一旦发生上述情况,并经多次协商谈判和调解双方仍然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施工方应运用法律武器,以自己编制的竣工结算造价为据向工程建设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在建设期间搞好与建设方、监理方的沟通协作关系 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施工方应主动与建设方及监理方保持密切联系与沟通,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抓好施工质量与施工进度,给建设方与监理方良好形象。一旦因结算出现争执,施工方首先应积极与建设方和监理方沟通。
应尊重建设方,认真收集整理资料,随时向建设方报告情况。及时把一些问题处理掉,避免为后期结算带来更大压力。
在建设方做决策时,向他提供充分信息,让他了解问题产生的来龙去脉,利弊得失,并积极争取监理方的支持。并通过监理方的引导和沟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