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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察院办案安全承诺书

    1.检察院保证书怎么写

    人总是会犯错误的,当然我知道也不能以此作为借口,我们还是要尽量的避免这样的错误发生,希望老师可以相信我的悔过之心。“人有失手,马有失蹄”。我的不良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我感到真的是很惭愧,怎么可以这么的让人失望。

    相信老师看到我的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的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我这样如此的重视这次的事件,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可以向老师保证今后一定不会再违反规定。

    今天我真的是很深刻的认识到了我的错误,知道老师说的话就要听从,老师说的话也绝对会实现她的诺言,老师所要管的一定是为了我们学生好,所以我们不用挑战老师的纪律,我们还是学生,好好的听从老师的话,好好的学习好,让老师可以放心,让老师可以信任是唯一可以做的事情。

    犯了这样的错误,对于家长对我的期望也是一种很大的打击,家长辛苦的赚钱,让我们孩子可以生活

    的好一点,让我们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到学习当中,可是,我却违背了家长的心意,我犯了这样的错误,简直是对于家长心血的否定,我对此也感到很惭愧,家长的劳累是我们所不知道的,每天为了生存而忙碌,为了家庭而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这一切的一切都是我们所不能够了解的,我们唯一可以做的就是做他们的乖孩子,听从家长的话,家长是我们最亲的人,也是我们在现在这个社会上最可以信任的人,所以我们就要尽量的避免家长生气,不给他们带来不必要的烦恼。而我们作为他们最亲的人也不能够惹他们生气,这个都是相互的,当我们伤害到他们的心时,也是对于自己心的伤害,因为我们是最亲的人。没有任何人可以取代。

    这次的事件我真的感到抱歉,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可以认可我认错的态度,我真的已经深刻的反省到我的错误了,希望老师再给我知错就改的机会。也希望同学也要引以为戒,不要犯和我一样愚蠢的错误了,这次的教训真的很大很大。

    错误的性质是严重的。我深刻认识到,每一个老师都希望自己的学生做好自己份内的事!从而树立个人良好形象,也使我们班集体有一个良好的形象.其实,我也相信,每一个同学都希望班级给自己一个良好的环境来学习,也有一个名声在外的良好平台来展示自己,锻炼自己.但是,一个良好的环境是靠大家来共同维护建立起来的,而我自己这次却犯了错误,破坏了班级的和谐,是很不应该的,若每一个同学都这样犯错,那么是不会有良好的环境形成的!对违反纪律的同学也是应该的,更何况只是一份不是惩罚的惩罚!而这份检讨书真正的意义在于,让我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督促自己改正!所以,老师把让我写检讨,也是为了让我深刻的认识到这点。 每一个人都应该为自己所犯下的错而付出代价!因此,我真诚的接受老师的批评和教育。我知道,作为班集体的一员,不触犯校规,不违反纪律,做好自己的事是一项最基本的责任,也是最基本的义务。但是我却连最基本的都没有做到。如今,错已铸成,留给我的是后悔莫及。我会以这次违纪事件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奋进,亡羊补牢、化羞耻为动力,努力学习。我也要通过这次事件,提高我的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措施。也希望老师给一个重新认识我的机会,而不是因为违纪而认识我,对我印象深刻。

    态度决定一切,细节决定成败。俗话说“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泰山不拒细壤,故能成其高;江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什么是细节?就是那些看似普普通通的,却十分重要的事情,一件事的成败,往往都是一些小的事情所影响产生的结果。细小的事情常常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一个细节,可以使你走向你的目的地,也可以使你饱受失败的痛苦。每一件事情都是有无数个小的细节组成的,每一个都很重要。就好比是一条铁链,有无数铁环组成,无论其中哪一个铁环坏了,整个铁链也就没有用了。

    说实话,经过今天这件事,懊恼之余,也还有点庆幸。懊恼的当然是自己违反规定,庆幸的则是也正因为这件事刚好点醒了我,令我幡然醒悟。相信老师在看完这么多以后,也会了解到我对待这件事真诚改过的态度。希望老师在以后的日子里监督我。给我一个机会,我也能为建设更好的班集体而尽自己的一份力!

    2.请问 纪检监察部门的办理案件安全责任书怎么写

    新县纪检监察系统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廉洁办案目标责任书

    为加强全县纪检监察系统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廉洁办案工作,实现查办案件“双零”目标,县纪委监察局责任领导与县纪委案件检查室负责人及乡镇区责任领导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全年查办案件工作应实现“双零”目标,即“依纪依法办案零违纪、安全文明廉洁办案零事故”,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

    二、责任内容

    2、建立健全办案安全管理责任制。县纪委监察局分管案件工作领导对办案安全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乡镇区纪委书记和办案部门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调查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办案人员负直接责任。实行办案安全分级负责制,认真落实“分级负责、案案有检查、月月有报告”制度。

    3、严格管理案件线索。科级干部案件线索及其他重要案件线索应按照规定由县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管理;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通过各种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及时报告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按照有关规定集中统一管理;下级纪委收到或发现属于县纪委管理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的案件线索应及时上报县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4、严格履行办案程序。严格初核、立案审批程序。凡需初核的,分别经县纪委分管领导或乡镇区纪委书记审批;凡需立案调查的,分别经县纪委常委会或乡镇区纪检委员会研究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需报同级党委会研究批准的,应及时呈报审批。

    5、严格使用办案措施。使用暂扣、封存涉案款物;查核银行存款;查核个人财产;提请法院对存款采取保全措施;查询通话纪录和短信记录等均需报经县纪委案件监督室备案,待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

    需提请“两规”“两指”案件的,应由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报市纪委批准后,在市纪委规定的办案点进行。

    要加强谈话取证安全防范工作。案件调查中谈话取证,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经领导批准后实施,并切实做好谈话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办案单位不得以“集中谈话”、“自愿留置谈话”等方式规避审批程序。

    6、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办案“十不准”,即:不准擅自决定使用侧面了解、初核权;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办案措施;不准擅自动用、处置暂扣物品;不准泄漏案情;不准接受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宴请;不准接受涉案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准接受涉案单位和个人安排的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在涉案单位安排私人事项;不准逼供和诱供;不准对被调查人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7、严格监督管理。办案场所要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县纪委自办案件的调查谈话一般应在县纪委谈话室进行,对重要谈话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建立健全紧急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安全防范措施。

    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管理。健全涉案款物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涉案款物管理的规定,依纪依法做好涉案款物的暂予扣留、封存、移交、保管和处理工作。

    要加强对办案人员的教育管理,建立健全办案监督员管理制度,制定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责任考核

    8、县纪委将根据责任内容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责任追究

    9、因完不成责任目标,发生办案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和在办案过程中有涉案人员伤残、死亡等事故的,应当区分责任后视不同情况分别责令责任领导写出检查、停职、辞职以及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委局责任领导: (签字)

    案件检查室负责人: (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Info_Show.asp?ContentID=201108161545416669

    3.浅谈检察院司法警察如何保障办案安全

    [摘要】检察院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发挥国家强制力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执行者。

    其担负着维护检察工作的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等任务:[关键词】司法警察;办案安全;职能;保障检察机关的上作开展相对较晚,基层院对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认识不深,导致在实际工作中“检警混用、以检代警”现象时有发生,对司法警察职能的发挥不利,对检察官法律监督工作更不利。基层人民检察院相继成立了法警队,实行了编队管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机制日趋完善,司法警察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必须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意见》精神,以规范化建设为契机,努力建设司法警察大队朝着“机构健全、人员归位、统一调派、机构规范,保障有力”的方向又好又快的发展。目前,司法环境比较复杂,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在刑事案件中,造成犯罪嫌疑人在押解过程中逃跑、自杀,以及造成办案人员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出现的几率增大,影响案件进程,间接增加办案成本。

    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加强保障,保证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现结合笔者所在检察院对办案工作区的管理,谈谈对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儿点思考:一、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法警使用不当,法警工作不被重视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犯罪、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尽管提出了依法配备法警人员,但目前相关的办法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法警工作一直没有受到重视,甚至不少人仍然认为,法警工作就是看管、提押、送达,法警人员可有可无。

    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工作根本无法深入开展,无法保障办案安全。(二)警力和警用装备不足,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目前。

    大多基层院的法警人数达不到要求,无法保证在合理的占据检察院人数的8%一12%之间,办案安全无法保障。法警工作难开展。

    警用装备缺乏,没有按规定配备齐全,面对突发情况无法保证妥善处理。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两级管理,但是在现实实践中,很多基层院没有实行两级管理制度,没有实行一l 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管理。

    (三)没有真正落实编队管理,无法保证战斗力《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明文规定。就目前情况来看,还有很多基层院没有落实好编队管理,没有专职法警或者专职法警少,都是分散在其他部门,没有集中管理。

    没有凝聚力,司法警察大队的战斗力无法增强。二、提高认识,保证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中的重要地位随着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和推进司法改革的形势发展,对检察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司法警察的职责,其特定的职责范围,不是检察官和其他人员可替代的。发挥法警作用,全面履行法警职责,有利于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各司其职,规范办案,防止“检警混岗”、“以检代警”情况的发生。

    三、提高队伍素质。加强队伍建设(一)加强领导,实行编队管理过去,司法警察工作力量比较薄弱,普遍存在司法警察精神状态不佳,素质不高等问题,制约着司法警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要真正把司法警察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从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编队管理,确保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二)落实物质保障和精神支持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切实为司法警察部门配备必要的警用器材,不断改善警务装备和相关设施,为检察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高效的警务保障。

    一方面必须要坚持从严治警。强化对司法警察的管理和监督。

    另一方面必须坚持从优待警。认真落实从优待警的各项措施。

    关心他们的成长和进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充分调动广大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三)要加大力度训练,提高身体素质法警大队作为检察工作服务队伍,应该强化对检察机关有关的制度、秩序、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自身的定位,积极配合检察官办案工作。

    根据《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中明确要求“一熟、二懂、三会”即:司法警察要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械具,会口拿术,会微机操作。根据司法警察训练大纲,重点开展体能、队列、口拿格斗、射击、警具使用等基本技能训练,进一步增强自身警务能力,提高业务素质。

    (四)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加强业务培洲,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素质,要坚持岗位练兵与业务技能培训想结合,掌握检察技能和办案程序。结合“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 ”专项整改活动,针对检察干警的职业特点,认真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办案教育,切实增强干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依法办案、安全防范的意识。

    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加强对办案干警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五)完成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落实办案安全责任制司法警察大队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

    4.检察院办案程序

    检察院只是受理、审查、侦察案件,待案件侦查总结,出具《侦查终结报告》,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以至到法院审判步骤。

    具体到达时间,受检察院审查、侦察环节影响,无法提供详细时间。 检察院办案程序: 受理案件: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 2、个人控告和检举的; 3、党委、人大常委、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4、有关机关移送的; 5、犯罪人自首的; 6、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用书面形式提出。

    个人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检察人员接受口头控告、检举时,应将控告、检举写成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向控告、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控告、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四条 犯罪人坦白、自首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陈述。

    对口头自首的,检察人员应作好笔录,记明犯罪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等),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记录人亦应在笔录上签名。

    第五条 对于个人的控告、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和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都应当接受,其中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对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

    审查立案: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

    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立案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案由和案件来源、主要犯罪事实、决定立案的根据等。 2、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经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结果,应当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3、经审查认为控告、检举的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材料才能确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检举单位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调查,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对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案侦查;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原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对于有关部门随案移交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查核实,经主办案件的检察员认定签字,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八条 县处级以上干部、知名人士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由相应的人民检察院向有关部门通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相应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第九条 受案后,对于需要勘验现场的案件,应迅速组织力量勘验,以发现和收取犯罪痕迹和证据。

    实施侦查: 第十条 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实施.侦查计划的内容包括:应查明的问题和追查的线索、侦查的方法、步骤、措施、时间、注意事项、参与侦查人员的职责分工等。 第十一条 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调取证据。

    对于不能调取的证据,可以拍照、复制。 第十二条 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可以传唤到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地点进行讯问,也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

    对在押的被告人,应填写《提押证》,前往看守所进行讯问,或者提到人民检察院讯问。在讯问被告人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三条 传唤被告人,应使用《传讯通知书》。经过传唤无故不到的,经科、处长批准,可以拘传。

    拘传要出示人民检察院的《拘传证》。 第十四条 讯问被告人前应作好充分准备,熟悉案情和适用的法律条款,作出讯问计划。

    讯问时既让被告人陈述有罪情节,也允许被告人作无罪辩解,并可以结合案情进行必要的政策、法律教育。 第十五条 讯问被告人,要作好讯问笔录(可以录音、录象)。

    讯问笔录应交被告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笔录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被告人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告人逐页在。

    5.检察院公诉科让家属写保证书是不是代表同意取保候审了

    应该是同意了取保候审,需要你们提供一个保证人。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6.医疗安全承诺书怎么写

    医疗事故控告书 控告人:XX,男,现年AA岁,X族,XX省XX市人,农民,家住XX市办事处院内(死者之夫)。

    被告人:YY,男,现年BB岁,X族,XX省XX市人,XX区卫生院院长,家住XX卫生院。 请求事项: 一、要求XX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玩忽职守者YY,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二、要求XX区卫生院偿付安葬费壹仟元及死者之子XX抚恤金贰仟伍佰元。事实和理由: XXXX年XX月XX日凌晨XX时XX分,控告人之妻张XX因产前大出血被送至XX区卫生院急诊(前胎曾作剖腹产术),该院院长YY听取了经管医师吴XX诊断病情后的汇报。吴XX提出由妇产科唯一的医师凡XX参加剖腹产手术的建议,并通知天明即作手术(因当夜停电)。XX月XX日上午X时,被告YY来到病房见张下肢浮肿已至腹股沟部,宫底在脐下四指,无宫缩等症状,在场保健员朱XX建议即行手术,同日下午5时,产妇全身水肿,宫缩无进展,病情严重,经管医师吴XX建议立即转院或即行剖腹产手术。但是,被告YY对医护人员的上述正确意见均置若罔闻,未采取任何具体措施。被告明知产妇病情严重,唯妇产科医师凡XX参加会诊,方能保障安全,否则应当立即转院。但被告不顾产妇家属的请求,仍安排凡XX继续下乡搞计划生育工作。更为严重的是XX日上午XX时,产妇宫缩加强,胎心音消失,病情危急,但YY仍然让凡XX下乡,而未采取及时的抢救措施。至 10时,产妇岌岌可危,王方派人寻找凡XX。同日下午1时4O分凡仍未归,产妇张XX终因未被及时剖腹,子宫破裂合并低血容量休克,于1时45分死亡。XXXX年XX月XX日,原X县医疗事故鉴定小组认定产妇张XX之死为“一级医疗责任技术事故”。此致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具状人:李XX

    代书人:XX市法律顾问处律师XX

    附:

    1.《XX市卫生局X卫字[84]第05》一份。

    2.X县医疗事故鉴定小组《鉴定报告》一份。

    3.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另呈于XX市人民法院。

    4.证人凡XX,女,40岁,XX区卫生院妇产科医师,家住本院。证人吴XX,男,40岁, XX区卫生院外科医师,家住本院。证人朱XX,女, 31岁, XX区卫生院保健员,家住本院。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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