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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员工自愿放弃劳动合同和保险的承诺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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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员工自愿放弃劳动合同和保险的承诺书样本

    答:入职承诺书上的约定与劳动合同约定不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自愿放弃缴纳的承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2.员工自动放弃社会保险的协议书应该什么写啊

    无论签怎样的协议都是无效的,只要员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主张自己的权益,公司必输无疑。除非是员工也不懂,因为签了协议就以为自己理亏而放弃权利的,那么你可以这样签:

    协 议 书

    员工---与----公司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为员工统一参保各项社会统筹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但员工因个人原因,不愿按规定缴纳相关保险费用,若公司强制扣缴,势必导致部分员工离职。为此,双方协商暂不予参保,若日后按法律规定需要补交,公司只负担本应缴纳部分的款项,所有滞纳金、补交手续费用等均由员工自行承担。

    员工本人签名: ------公司

    200 年 月 日

    3.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有效吗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目的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相对来说,用人单位是占主导地位的,一般处于强势,而劳动者处于被动地位,相对弱势。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用人单位不愿签订或不愿履行劳动合同,本案情况则比较特殊。

    若以个人承诺放弃社保、补偿等来维系相关劳动关系,就容易使劳动者处于被动、胁迫地位,使相关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该案也再次警醒相关企业,妄图以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是行不通的,结果只能是得不偿失。

    现实中必须严格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不能存有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不买 “五险一金”的违法心理。建立劳动关系,就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这既是切实保障员工享受的社会保险权利,同时也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给他人以漏洞、可乘之机,免受不当侵害。

    4.如何写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协议

    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强制的,你们公司的老板这样做风险很大,万一这些签了协议的人到劳动部门去举报,公司要受到处罚,同时还必须再为员工办理社保。这一点你应该跟老板说清楚。

    解决你的问题:

    协议一般这样写:

    自愿放弃缴交社保的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姓名)

    甲方同意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列出险种),因乙方考虑从工资中扣除个人承担的缴交部分会影响工资收入,经双方协商,乙方自愿放弃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保,今后也不会向甲方提出此方面的要求。

    特立此协议,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5.员工承诺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是否有效

    【事件经过】 员工入职前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承诺自愿要求公司不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会保险,并同意接受公司给予的补贴。

    这样的承诺合法有效吗?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劳动争议案,法院认为原告某药业公司未与被告徐某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向徐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故判决药业公司支付徐某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15400元、经济补偿金7375元。 2011年8月中旬,徐某与一外省药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成都某知名药店从事药品销售工作,徐某填写了员工入职表,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随后,公司与徐某又签订《员工不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内容为“一、本人作为公司正式员工,自愿要求公司不要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会保险,并同意接受公司给予的补贴。 二、本人在做出本承诺书后,不得在事后以公司未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要求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

    三、本人签订本承诺书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 2013年8月,徐某申请仲裁。

    次月,徐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药业公司支付徐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32450元,经济补偿金14750元,补缴相关期间社会保险费等。

    药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定,依法起诉到法院。 法院庭审查实,原告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工资,徐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950元,其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不包括提成)为1400元。

    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却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向被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其中二倍工资应以正常工作时间所获工资数额即1400元/月为计算标准,不包括非常规性奖金及风险性项目收入等,经济补偿金依法按2。 5个月工资标准计。

    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的争议,属行政管理的范畴,法院不予处理,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解读】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个人承诺无效 本案承办法官舒兴波表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目的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相对来说,用人单位是占主导地位的,一般处于强势,而劳动者处于被动地位,相对弱势。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用人单位不愿签订或不愿履行劳动合同,本案情况则比较特殊。

    若以个人承诺放弃社保、补偿等来维系相关劳动关系,就容易使劳动者处于被动、胁迫地位,使相关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该案也再次警醒相关企业,妄图以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是行不通的,结果只能是得不偿失。

    现实中必须严格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不能存有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不买“五险一金”的违法心理。建立劳动关系,就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这既是切实保障员工享受的社会保险权利,同时也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给他人以漏洞、可乘之机,免受不当侵害。

    6.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否可以吗

    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从法律规定看,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企业与员工签署协议,放弃单位为自己购买社保这是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

    同样有些劳动者认为自己是到外地打工,担心社会保险自己享受不到,要求公司将社保折算成现金和工资一起发放给自己,公司认为员工纯粹自愿,甚至还可以少支出部分费用,也乐得这样做,其实这也是无效行为,因为按法律规定,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不得放弃缴纳,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一旦查实有这样的行为,作为企业必定会受到行政处罚,因此企业这样做也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企业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现在已成为一个社会常识。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往往不为企业员工缴纳任何社保。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有些企业主自以为想到了“高招”“良方”,那就是在入职时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自愿放弃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以为这样就可以巧妙规避法律规定。其实这些企业的做法并不高明,也可以说是自作聪明,这样的声明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员工在在职时可能屈从于压力,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一旦离职,员工同样可以要求企业为自己补缴社保,那一纸保证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并不能达到企业主当初的目的。

    法规来源:/banshi/2005-05/25/content_9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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