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占林地情况说明
1.如果超过两年怎么解释
审 批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 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 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 复费。
设条 定件 审标 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申交 请的 人资 需料 提 1、占用或征用林地申请报告; 2、县、乡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3、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4、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5、使用林地申请表; 6、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 审 批 程 序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1、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2、林地补偿协议; 3、县林业局批准。
监 管 措 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1、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2、处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3、过期必须归还,否则按前款规定处罚。 备 注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条: 1、临时占用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部门批准; 2、临时占用2公顷至5公顷以下,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3、临时占用5公顷至20公顷以下,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4、临时占用20公顷以上,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征占用林地报批流程
一、用地单位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征占用林地的申请;
2、征占用林地建设单位的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法人证明;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5、林地权属证明;
6、协议书(林地、林木及附着物和安置补偿协议);
7、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8、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9、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10、其他证明材料。道路交通建设项目要提供初步设计或施工图批复;工业项目要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它相关批准文件;项目布局图等。
二、旗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受理并初审(一个工作日)
1、初审材料,核实审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上述应提交的10项内容的材料)。
2、反馈初审结果,并书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
三、审核材料并现场查验(5个工作日,不包含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现场调查并编制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所需时间)
1、复审材料。
2、旗林业局资源站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长期征占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2公顷以上的项目旗林业局初审后填《征占用林地初审表》报市林业局审核同意,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现场调查并编制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临时占用林地2公顷以下的,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现场调查并编制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3、旗林业局资源站填写《现场查验表》。
4、旗林业局做出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四、林业局审核报批意见(1个工作日)
1、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2公顷以下的临时占用林地,用地单位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后,主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并出具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文件。
2、长期征占用林地和2公顷以上的临时占用林地,主管领导签署申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批。
注:一、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17、18条
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
4、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二、征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1、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2公顷以下的临时占用林地,由旗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临时占用林地,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5公顷以下,其它林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临时占用林地;征占用林地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35公顷以下的,其它林地70公顷以下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上的临时占用林地;征占用林地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35公顷以上的,其它林地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第六条的规定征收。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
(四)、疏林地、灌木森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3.什么是征占用林地求答案
(1)征占用林地分为占用林地、征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林业单位使用林地; (2)占用林地指建设工程需使用林地,但不改变林地的所有权性质,林地所有权为国有,只是改变林地用途,改变林地使用权,把林地变为建设用地; (3)征用林地指国家因建设工程需使用集体林地,由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有关规定将集体所有林地征为国家所有,然后改变林地用途; (4)临时占用林地指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在短时间内使用少量的林地; (5)林业单位使用林地指森林经营单位在所在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占用林地的。
4.怎样写林地征占用使用申请书
哪个地放 地名 地区 使用林地申请表 林地使用单位: (盖章) 负责人: 广 东 省 林 业 局 制 二○○ 年 月 日 说 明 一、本表由用地单位或个人用钢笔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私章,填写时字迹要端正、清楚,涂改处应加盖更正章。
二、本表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填写盖章后,连同下列文件和材料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被使用林地的林权证等权属凭证; 3、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图; 4、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使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6、用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银行收款凭据。
三、一项工程使用林地,应一次性提出用地申请,不得化整为零。交通、通讯、管道、输变电线路等线性用地工程项目,至少以县级为单位作为一个项目进行申办。
四、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本级意见栏中签署明确的意见,负责人签批后,加盖印章。 五、本表一式四份,作《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副本使用,应妥善保存。
用地单位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用途 项目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被用地单位 林权证号 使用林地面积 (公顷) 使用期限 林地地类 面积(公顷) 林地地类 面积(公顷) 计 国有 集体 计 国有 集体 1、生态公益林林地 小计 6、未成林造林地 其中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 7、疏林地 2、用材林林地 8、灌木林林地 3、经济林林地 9、宜林地 4、薪炭林林地 10、火烧迹地 5、苗圃地 11、采伐迹地 补偿费(万元) 合 计 森林植被 恢复费 林地补偿费 林木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备 注 (林地地类一栏中若属于城市及城市规划区林地的,请在此栏注明) 注:“使用林地面积”应等于“林地地类”面积1~11项之和。 被使用林地单位的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 2010 年 月 日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林地管理专用章) 负责人: 2010 年 月 日 地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林地管理专用章) 负责人: 2010 年 月 日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林地管理专用章) 负责人: 2010 年 月 日 国家林业局的意见 2010 年 月 日 使用林地位置图: 北 一定要选我为最佳答案啊!!!!!!! 北 huo 北 北 ↑ № 使用林地申请表 林地使用单位: (盖章) 负责人: 广 东 省 林 业 局 制 二○○ 年 月 日 说 明 一、本表由用地单位或个人用钢笔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私章,填写时字迹要端正、清楚,涂改处应加盖更正章。
二、本表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填写盖章后,连同下列文件和材料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被使用林地的林权证等权属凭证; 3、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图; 4、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使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6、用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银行收款凭据。
三、一项工程使用林地,应一次性提出用地申请,不得化整为零。交通、通讯、管道、输变电线路等线性用地工程项目,至少以县级为单位作为一个项目进行申办。
四、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本级意见栏中签署明确的意见,负责人签批后,加盖印章。 五、本表一式四份,作《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副本使用,应妥善保存。
用地单位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用途 项目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被用地单位 林权证号 使用林地面积 (公顷) 使用期限 林地地类 面积(公顷) 林地地类 面积(公顷) 计 国有 集体 计 国有 集体 1、生态公益林林地 小计 6、未成林造林地 其中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 7、疏林地 2、用材林林地 8、灌木林林地 3、经济林林地 9、宜林地 4、薪炭林林地 10、火烧迹地 5、苗圃地 11、采伐迹地 补偿费(万元) 合 计 森林植被 恢复费 林地补偿费 林木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备 注 (林地地类一栏中若属于城市及城市规划区林地的,请在此栏注明) 注:“使用林地面积”应等于“林地地类”面积1~11项之和。 被使用林地单位的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 200 年 月 日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林地管理专用章) 负责人: 200 年 月 日 地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林地管理专用章) 负责人: 200 年 月 日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林地管理专用章) 负责人: 200 年 月 日 国家林业局的意见 200 年 月 日 使用林地位置图: 北 ↑ 回答者: 擦亮眼睛乁。
5.如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一、征收占用林地办理程序 1、申请者将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报省政府政务中心林业厅窗口; 2、属省林业厅审核权限内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由申请者按照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由省林业厅向申请者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3、国家林业局审核权限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经省林业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再交由建设单位将有关材料一并向国家林业局申报,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并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4、经审核同意占用征用林地的,由申请人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需要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3、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
4、建设部门选址意见函、红线图。 5、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
(1)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小班一览表)或者林地证明; (2)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 (3)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4)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保护小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6、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7、临时占用林地项目,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协议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 8、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已使用林地,需提供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处罚的材料。
扩展资料: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有规定的标准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参考资料: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央人民政府。
6.如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一)由用地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用地申请; 2、项目批准文件(1)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
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用、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 4、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所有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5、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7、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8、其它证明材料:(1)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2)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的项目,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3)补办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提供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罚款(金)如数缴纳的单据复印件。
(二)程序 (1)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州(市)、县(区、市)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逐级上报云南省林业厅;(3)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经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7.占用林地需办理什么手续
征收占用林地办理程序
1、申请者将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报省政府政务中心林业厅窗口;
2、属省林业厅审核权限内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由申请者按照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由省林业厅向申请者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3、国家林业局审核权限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经省林业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再交由建设单位将有关材料一并向国家林业局申报,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并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4、经审核同意占用征用林地的,由申请人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需要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3、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
4、建设部门选址意见函、红线图。
5、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
(1)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小班一览表)或者林地证明;
(2)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
(3)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4)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保护小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6、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7、临时占用林地项目,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协议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
8、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已使用林地,需提供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处罚的材料。
《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解释》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0亩以上;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它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第五条 实施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条 单位实施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七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
(1)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占用林地;
(2)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林地,即少批多占林地的,其中一部分林地的占用经过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占用则未经批准;
(3)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林地。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8.征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的区别
临时占用林地指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在短时间内使用少量的林地。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