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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批先建项目补办手续情况说明

    1.末批先建企业是否到发改委补办手续

    承办部门

    所在市发改委投资处

    申报资料

    ①书面申请(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②提供资金落实证明(银行出示的资金证明)。③土地使用权证明。④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具有以下附件: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选址的初审意见;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初审意见;环保部门的环评报告;有关部门对供电、供水、供热、供气以及地震的审查意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总体方案。⑤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资质证明).⑥项目地形图。⑦项目建设投资概算。

    申办程序

    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发商,由主管行政部门转报项目立项申报资料;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发商,可直接报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项目立项申报资料由该办转报市发改委。纳入土地收购出让的项目,开发商在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开发土地使用权后,凭《中标确认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其它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市发改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对符合条件的,市发改委予以批复。对属上级发展计划部门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转报。

    办结时限

    :在收到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可研报告。

    2.关于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新环境保护法增加了什么内容

    A 新《环保法》对未批先建的,增加了要求恢复原状 一、老《环评法》第31条曾经对“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 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新《环保法》对“未批先建”做出了规定: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三、新旧法对比,进步很大在哪? 1、它堵住了之前“限期补办”的这一“漏洞”. 根据以前的规定,限期补办就可能为很多违规上马的项目开了一个口子.未批先建了没关系,补一个手续即可.这个口子很糟糕,早就应该堵上. 2、它提出了更为严厉的措施,即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恢复原状. 这个恢复原状到底怎么解释?是不是意味着一些补办手续的建设项目,在被审核时如发现该项目不该上,那么可以要求这个项目停止,并消除前期准备或开工对环境的影响?如果可以这样理解,那么这一条很好,很厉害. 四、针对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有人呼吁应该提高罚款的上限. 这能起一定的作用.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罚款上限不可能无限制提高,很多大的建设项目单位,根本不在乎罚款.提高一定的罚款上限,对制止未批先建也未必真的管用. 真正有用的,是板子打到个人身上:对于未批先建的,如果造成了严重的环境后果,应追究具体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只有让具体的人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才可能减少未批先建的情况,处罚单位?有什么用。

    3.末批先建企业是否到发改委补办手续

    承办部门所在市发改委投资处申报资料①书面申请(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

    ②提供资金落实证明(银行出示的资金证明)。③土地使用权证明。

    ④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具有以下附件: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选址的初审意见;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初审意见;环保部门的环评报告;有关部门对供电、供水、供热、供气以及地震的审查意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总体方案。

    ⑤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资质证明).⑥项目地形图。⑦项目建设投资概算。

    申办程序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发商,由主管行政部门转报项目立项申报资料;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发商,可直接报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项目立项申报资料由该办转报市发改委。纳入土地收购出让的项目,开发商在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开发土地使用权后,凭《中标确认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与其它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市发改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对符合条件的,市发改委予以批复。

    对属上级发展计划部门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转报。办结时限:在收到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可研报告。

    4.农村房屋属未批先建,怎么"办理占地补批手续."再领到土地证.

    这个问题对于你来说有点难度,因为你是“未批先建”也就是私自乱占乱建,属于违法建筑。

    如果想要那块地得带一个合法的“身份”,首先,你得给建设局提出申请,通过后再给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如果该局认为申请合理就得按程序上报该级政府,由政府开会研究通过后下发政府批文,让国土资源局给你办理。你得上缴“土地出让金”(按你所在城市的土地级别分几个等级)和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费。你的土地从此就合法了。

    如果建设局认为你所占的土地违反一些规定如《城市发展规划》等。你得土地就得不到合法“身份”。如果哪天要占用你的土地,那你只能得到少得可怜的搬迁费。。。。。。。。

    希望你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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