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调整的情况说明
1.关于著作权法的案例
1.修改权是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未经作者许可同意,别人不能侵犯。
因此,“本刊对来稿有修改的权利”属于违反著作权法的声明,属于无效声明。2.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来稿不退, 从来稿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收到本刊录用通知的,请自行处理。”
也违反了著作权法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