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部委员候选人产生情况说明
1.村党支部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是怎样产生的
1、推荐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
在村级层面,各村党支部组织本届村“两委”成员、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大学生村官和本村的“两代表一委员”,以及村妇女、共青团、民兵、老年协会等组织负责人,召开民主推荐会,推荐支委候选人初步人选。
推荐票分党内票和党外票不同颜色区分,进行等额推荐,当场唱计票。推荐结果按党内和党外推荐得票数6:4的权重进行汇总,从高到低排序根据职数1:2比例确定初步人选。在乡镇街道层面,由驻村干部和党政领导班子进行组织推荐。
最后,党委根据公推结果确定党支部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全区488个党支部共确定党支部初步人选2512名。
2、入户测评候选人初步人选。
候选人初步人选确定后,各村党支部组织以户为单位对初步人选进行信任度测评。测评由驻村干部和村党支部选派工作人员,采用流动票箱的方式入户进行户代表测评。全区各村参加测评户代表91000多人,占全区总户数60%左右。
测评票由驻村干部统一收回,测评结果由驻村干部统计并报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作为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的依据。如南城街道义屋村2名初步候选人因村民测评信任票过低,没有列入正式候选人,全区共有95名初步候选人因测评信任度过低,没有进入正式候选人行列。
3、联合审查候选人资格。
在区级成立资格审查小组的基础上,各乡镇街道也成立了相应的资格审查联审小组,成员由纪检、政法、组织、计生、公安、城建、民政等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对照任职条件,对各党支部的候选人初步人选逐个进行资格审查和考察工作。
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向党委提出建议。如上郑乡党委在对党支部候选人资格审查时,发下洋头村1名候选人正在立案查,下郑村1名候选人因长期外出被取消候选人资格,全区共有16名初步候选人因不符合候选人条件被取消资格。
4、综合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
乡镇街道召开党委、党工委会议,根据公推、民意测评和资格审查结果,结合年度村干部考核,讨论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在村党务公开栏公示三天,对有举报经查实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及时进行调整。
同时,组织候选人预备人选集体现场签订“三项承诺”,并在党务公开栏上公布,对拒绝签订“三项承诺”的对象,取消其候选人资格,为选好配强村级组织带头人打下了基础。
扩展资料
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资格
一是资格审查。对通过“三荐”方式产生的候选人,及时征询计生、纪检、信访、公安等部门意见,切实提高候选人准入门槛;
二是民主审议。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由上届村党组织委员会组织召开民主考评会议,进行群众公认度考评,并按照多于应选人数40%的比例定向推荐候选人初步人选;
三是组织审定。乡镇党委通过组织考察,按不少于20%的差额比例确定村党组织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并进行公示,真正通过“三审”,全面提升村(居)“两委”候选人员素质。
参考资料
人民网-《浙江黄岩:“四步法”规范村党支部委员候选人推荐》
2.党支部委员会候选人是怎样产生的
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一般为: 1、召开支委会确定下届委员会名额、构成原则、委员候选人条件、委员候选人酝酿提名办法;组织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名, 2、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上届支委会向党员大会说明候选人预备名单酝酿产生的情况, 3、提请大会讨论,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支部党员大会选举。
扩展资料(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参考资料:支部委员会委员如何提名和产生?—共产党网。
3.2018年农村村委会候选人是怎样产生的
流程如下: 1、公布选民登记日: 选民登记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发布公告,告知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登记日。
2、登记对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告知,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3、登记方法: 登记时,既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村民到站登记,也可由登记员入户登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造册。
4、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出现变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 5、发放参选证: 选举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填写、发放参选证,并由村民签收。
投票选举时,村民凭参选证领取选票。 扩展资料: 村党支部委员会的选举: 1、由村党组织向乡镇党委提出召开村党员大会的申请,经批复后研究筹备选举工作。
2、选举日到会党员人数达到全体党员总数的80%以上方可开会。 3、上届党支部书记代表村支部做述职报告。
4、提名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并举手表决是否通过。 5、第一轮投票。
无记名投票,选举出差额候选人(3人支部一般要选出5名候选人,5人支部一般要选出7名候选人)。 6、工作人员以姓氏笔划为序填写第二轮投票票样,并解释票样。
7、第二轮轮投票,有两种形式:一是先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出村支部委员。再由支部委员选举出支部书记、副书记。
二是直接无记名投票选举出书记、副书记、委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4.农村选举村长候选人怎么产生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5.党支部换届选举时,候选人应该怎样产生
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党员酝酿提出初步人选名单,上届支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选举。
选出的委员会,应报上级党组织审批。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产生,经上届支部委员会研究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产生,由上届支部书记或上级党组织派人主持,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根据工作需要和多数党员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特别说明: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采用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委员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
支部选举大会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80%,会议方有效,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得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征得到会党员同意,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得票超过半数的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征得到会党员同意,从得票未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中,以得票多少为序,按多于20%的比例确定候选人,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设立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选举结果,应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在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在党员大会上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