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要求庭后提交的情况说明
1.一审开庭后提交的证据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九条 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其次,就该问题而言,如果当事人在庭审时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的,应该得到法院准许,原则上开庭后属于其放弃举证权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法院 起诉被告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办理诉讼立案手续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等证件材料。另外,尤为重要的是起诉状和证据,这两项是决定诉讼胜负的决定性条件。
一、提交起诉状是法定的基本材料:
1. 提交起诉状: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 起诉状基本内容: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提交证据是保障诉讼成功的必要材料:
1. 证据非常重要:
要向法院起诉,起诉人需要有起诉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事实依据是支持起诉理由的有力保障。而事实是否存在,主要依托证据。在法律上,只有证据才能证明事实的存在。如没有证据,无法说明问题的真实性。法律认定事实重证据,起诉人单凭嘴上说的 “空口无凭 ” 。为此,《民诉法》有如下规定: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2. 《民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范围: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法院应该怎么处理开庭后原告提交的新证据
原告起诉后,被告应诉在举证期内,被告方因为客观方面的原因无法提供的,但在举证期届满开庭前收集到的可以作为新证据当庭提出。
当然原告可以在开庭时拒绝质证。法官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对新证据进行审查,如果对案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可以提醒原告进行质证,原告仍拒绝的。
法官可以告之被告对新证据部分另行提出起诉或者直接采纳为新证据要求原告质证。当然上述只是一般民事诉讼中的情况,如果是交通事故或者人身损害赔偿当中举证期届满后新的医疗费部分,法官可以无需原告同意,就可以在庭审中要求原告质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