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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员工离职承诺书

    1.员工辞职承诺书怎么写有利于企业

    推荐我编辑的辞职资料,供你参考: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

    如果你真想辞职走人,实习期提前3天,非实习期提前30天递交辞职通知书给用人单位,到时候用人单位批与不批,同意与不同意你都是叫依法走人,由此引起的后果与你无关。 ★ 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编者令名快速辞职),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编者令名慢速辞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编者令名协商辞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注:辞职通知书建议最好通过快递公司或者邮电局挂号信送给用人单位,这是为了保留证据。)★ 关于工资问题的论述: 员工为公司工作,付出了劳动,公司应该为员工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如不按时足额发放的,属于拖欠工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对此可‍‍‍‍‍‍‍‍‍‍‍‍‍以举报。

    1、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热线12333。 2、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

    3、去当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请支付令。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规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离职或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通常有如下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

    2.员工离职后签订离职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供参考。

    3.银行就职,签约时有一份承诺书,内容是:工作不满5年离职需要赔偿

    除培训费和行业保密金之外,单位不能约定违约金,否则违法。银行这种情况应该是霸王条款,如果当事人提前一个月(试用期提起三天)书面向单位申请离职,或者与单位协商经过单位同意,或者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当事人都可以离职。单位故意刁难不让离职,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

    但是如果提前申请离职,劳动合同有依法约定培训费等协议的,当事人需要与单位协商给予合理的补偿。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4.员工没有离职证明,写个离职承诺书有法律效应吗

    有法律效果。

    没有离职证明,原单位又不能或者不肯补充出具离职证明,当事人不得已,只能出具离职承诺书,该承诺书是有法律效果的。离职手续,当事人可以提前向单位申请离职,也可以与单位协商,如果单位有违法的,可以直接离职。

    如果单位故意刁难,可以去劳动局申诉。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5.离职承诺书 相关问题

    最低0.27元/天开通百度文库会员,可在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惠兴图文 承诺书本人原受聘于公司部门,任一职。

    现因本人提出辞职,已与公司结清了所有的工资报酬及相关费用,并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了劳动合作关系,特作如下承诺:1、我在离职前的工作移交、手续办理和资料交接等方面,没有遗漏和不当之处。如果因为本人工作交接不清或遗漏而直接导致公司损失,本人愿意按公司相关制度承担赔偿责任;2、离职以后,本人在职所经办的事务需要提供协助,本人愿意尽力协助;3、本人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若有任何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即使本人已离职,公司任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一经核实,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4、本人在此也承诺离职后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保守在公司任职期间所知悉的公司商业机密,决不泄露;如有泄露,本人愿意接受公司制度的惩罚并直至法律责任;同时承诺在离职一年内非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本人不到与公司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公司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不抢夺公司客户或者引诱公司其他员工离职,也不自营与公司相同或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服务;5、本人自愿离职,与公司无其他任何纠纷。自离职之日起,本人保证不再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并不再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行事,否则,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6.我离职的最后一天(5月20日),公司拟定了一份离职承诺书,非让我

    1、承诺书第一、二、四条还好说,只要自己没什么问题可以签,毕竟上面的要求也是个人职业素养的一种体现; 2、第三条关于竞业限制这条可以签,前提是公司在你离职后按月支付你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最长期限是2年,如果他们要求你遵守,2年时间内必须按月给你支付这个费用,否则可不用遵守。

    费用额度根据你的岗位和公司要求你保密的内容协商来定; 3、第五条,你没有义务在离职后还以前的职责承担相关的责任,工作职责这块可以要求他们现在和你交接的人交接清楚,不明白或不清楚之处和个人能务及公司相关,记得打一个书面的交接单,如果你和交接的人关系好可以给他们解释一些内容,但是那是属于私事,和公司没关系。 至于配合调查更无从谈起,如果觉得你个人有问题,要求他们在离职单签完前或是交接完以前查清楚,你也没有义务在离职之后去配合他们,所以这条不能签 4、至于后面的承诺保证更是没道理,因为损失这个词就是指没有固定标准,如果有什么事情扯到你身上让你赔100也行,让你赔10万也行。

    至于扯到受处罚,你可以对他们说,如果自己真有做什么或他们有证据可以报警或去打官司; 所以综合内容,这个承诺书你不必签,如果有发竞业金给你,可以单独签一份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协议即可。你只需要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保留好相关的书面证据即可离职,如果公司不给交接或不办理离职手续,直接去劳动仲裁起诉公司:一是不让离职、二是强迫签协议,不过在公司与谈的时候保留好威胁录音。

    7.关于员工离职协议问题

    法律明确规定,服务协议是可以约定违约金,但这个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为你支付培训费,

    所以,你必须先明确了解清楚,这个入职培训的培训费大概是多少钱?

    为此,你须支付的违约金只是折除已服务年限后的培训费,例如培训费1万元,你已经服务了2年,那么尚欠3年未服务,则需支付的违约金应是1万元的五分之三。

    如果这个5万元高于实际培训费,则这个5万元的约定是无效的。即使到时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仲裁告你,他们这个超出法律允许范围标准的5万元违约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仲裁委不会予以支持的,只会支持培训费部分。

    另一个反面,若用人单位为你实际支付的培训费高于5万,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只能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这5万违约金,超出的实际已支付部分,仲裁委一般不予支持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至于两份协议的问题,你须说明第二份协议的期限,是从你入职当天起算还是从你新签订协议的当天重新起算?

    另外,你说新协议把旧协议的名称写错,你须详细说明错的程度去到哪里?因为,若属于不影响性质的错误,可认定为笔误,不会对其性质产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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